最新消息
2017-04-05
世界貿易組織(WTO)秘書長Roberto Azevedo於今(2017)年1月30日召開與貿易有關智慧財產權(TRIPS)理事會臨時會議,宣布TRIPS協定第31條之1(Article 31bis)修正案,已達到WTO三分之二會員交存接受書門檻,於今年1月23日正式生效。 TRIPS協定第31條之1修訂的緣由,是因為部分開發中及低度開發國家(LDC)製藥能力不足,無法有效依強制授權相關條款解決其國內因愛滋病、瘧疾、肺結核等造成的公安危機,WTO於2001年11月發表「TRIPS協定與公共衛生宣言」,力圖解決此嚴峻困境。 經過多年努力,WTO終於在2005年12月6日通過TRIPS協定修正案,增訂TRIPS協定第31條之1,允許將強制授權所製造的藥品出口至製藥能力不足的會員,進出口等相關會員應確保此制度藥品係用於公共衛生之目的,並採取措施避免該藥品再出口、未依規定進口以及轉銷。另為克服此一公共衛生問題,WTO會員應著重製藥業的技術轉移及能力建構,強化部分開發中及低度開發國家(LDC)取得藥品的能力。 為配合WTO公共衛生宣言,我國早於2011年修正專利法時第90條及第91條就已增訂相關配套措施,亦於2012年7月31日完成接受書交存WTO程序。為協助解決開發中國家及低度開發國家之公共衛生問題,我國有能力製造相關藥品之學名藥廠商得申請強制授權製造藥品並出口至需求國,為人類的生命安全、健康及公共衛生盡一份心力。...
2017-03-22
臺灣與美國於2月22日在美國首府華盛頓完成「臺美智慧財產權執法合作備忘錄」的簽署,此舉在強化雙方智慧財產權違法行為及貿易詐欺行為的執法調查合作,及相關執法經驗、技術與資訊的分享方面具重大助益。透過本備忘錄的簽署,臺灣與美國將進行跨國、跨領域、跨專業合作,此為臺美智慧財產保護合作的重要里程碑,並有助於深化臺美合作關係。 隨著新興科技與網際網路發展,智慧財產權犯罪不僅有全球化的趨勢,而且犯罪手法也不斷推陳出新,使今日智慧財產權執法面臨嚴峻的挑戰。在「臺美智慧財產權執法合作備忘錄」的合作架構下,臺美雙方將共同推動執法技術與實務交換、資訊分享、訓練合作及增進打擊仿冒品進出口與著作權盜版的專業知能等具體合作事項。未來我國法務部、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財政部關務署等檢警調及關務機關,與美國對於跨境及新型態犯罪的偵查合作與相關技術、實務分享將更為緊密,更有效打擊智慧財產權犯罪,並有助於相關執法能力的建構。 我國一向重視智慧財產權保護,相信藉由「臺美智慧財產權執法合作備忘錄」的簽署,可進一步深化臺美雙邊相關執法合作,使智慧財產權執法能更加落實,從而營造出更有利於產業創新及創意文化發展的智慧財產保護環境。...
2017-03-17
為了提升專利審查品質及效率,並協助當事人與審查人員間之雙向溝通,以降低彼此對案情認知之差距。本局於去(105)年度就現有面詢制度進行全面檢討,針對實務運作上常見的問題,例如辦理時機、事前準備、面詢程序及紀錄之製作等事項,經廣泛蒐集各界意見後,今(106)年3月已完成規畫了多項改善措施,即將於4月至6月試行。 面詢改善方案之重點如下: 1. 修正專利面詢作業要點:作業要點中新增「面詢申請,應以面詢申請書為之,敘明面詢事項與說明」之規定。當事人申請面詢,必須提交「面詢申請書」載明要面詢之事項並作簡要說明,具體指出申請面詢之必要性。 2. 修正「面詢申請書」及「面詢通知書」:新增「面詢所依據之審查版本」及「面詢事項及說明」等欄位,使當事人及審查人員於事前即可依所載之面詢事項預作準備,於面詢時依該事項進行雙向溝通,以提高面詢效益。 3. 規範面詢程序:製作「面詢須知」作為內部訓練教材,說明面詢時應進行之必要程序,例如:檢核及介紹人員身份、確認面詢事項、技術說明、意見交換及確認紀錄等步驟,以保障當事人應有的面詢權益。 4. 修正面詢紀錄表:修正現行面詢紀錄表,引領當事人及審查人員進行面詢事項及面詢程序,並開放當事人得自行攜帶電子設備,依本局「面詢紀錄表」之格式繕打其所陳述之意見。 對於前述面詢改善方案之重點,本局將於台北、新竹、台中、臺南、高雄舉辦一系列的說明會進行宣導、說明,並將蒐集各界反映之意見,於試行後再進行檢討及方案之修正。為提升舉發制度審查品質走向言詞審查已成為國際趨勢,本面詢改進方案亦將作為舉發審查口審制之準備。 附件下載 面詢申請書(12 KB)odticon 面詢申請書(範例)(230 KB)...
2017-02-07
105年第4季,發明、新型、設計三種專利新申請案19,827件,較上年同期減少1.71%,另一方面,商標註冊申請量21,157件,較上年同期成長3.12%。 一、 專利申請趨勢 (一) 105年第4季,三種專利新申請案19,827件,較上年同期減少1.71%。其中,發明12,365件,新型5,189件,分別下降0.20%、8.68%,但設計2,273件,增加8.29% (如表1)。 (二) 發明專利申請當中,本國人5,353件,外國人7,012件,分別成長2.98%、減少2.50%(如表1)。外國人部分,以日本2,920件最高,其次依序為美國(1,829件)、中國大陸(491件)、南韓(463件)、德國(345件) (如圖1)。 (三) 發明專利申請前五大,本國法人部分,分別為台積電(600件)、工研院(293件)、英業達(193件)、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119件) 、鴻海(93件)。外國法人部分,分別為英特爾(310件)、半導體能源研究所(147件) 、高通(131件)、應材(77件)與日東電工(77件) (如圖2)。 (四) 本國人發明專利申請當中,企業3,540件,研究機構677件,個人685件,分別較上年同期成長4.92%、9.37%、11.38%。大專院校451件,則減少23.82%。(如圖3)。大專院校當中,以南開科技大學 (30件)與清華大學(30件)最多,其次依序為勤益科技大學(23件) 、成功大學(21件) (如表3)。 二、 專利公告發證趨勢 (一) 105年第4季,三種專利公告發證案19,744件,減少3.54%。其中發明12,694件,新型5,153件,設計1,897件,分別減少4.09%、0.94%、6.64%(如表4)。 (二) 發明專利發證當中,本國人5,531件,外國人7,163件,分別減少5.73%、2.78% (如表4)。外國人部分,以日本3,118件最高,其次為美國(1,918件)、南韓(574件)、中國大陸(381件)、德國(314件) (如圖4)。 (三) 發明專利公告發證前五大,本國法人部分,分別為鴻海(283件)、工研院 (178件)、台積電(162件)、友達光電(158件)、緯創資通(86件)。外國法人前五大,分別為英特爾 (241件)、半導體能源研究所(189件)、東京威力(118件)、LG化學(104件) 、及三星顯示器 (100件) (如圖5)。 三、 商標申請趨勢 (一) 105年第4季,商標註冊申請案21,157件,成長3.12%(如表1)。 (二) 本國人15,351件,外國人5,806件,分別成長2.11%、5.91%(如表1)。 (三) 外國人部分,以中國大陸(1,155件)最高,其次依序為日本(1,020件)、美國(956件)、香港 (402件)、南韓(372件) (如圖1)。 105年第4季統計已置於智慧財產局網站「統計季報」下,歡迎各界參閱。 (http://www.tipo.gov.tw/lp.asp?ctNode=6801&CtUnit=3308&BaseDSD=7&mp=1) 業務主管:高佐良副組長02-23767169 行動電話0936-467639 kao20093@tipo.gov.tw...
2016-09-19
我國在商標法採行註冊保護原則下,特別強化著名商標的保護,以維護市場交易與公平競爭秩序。國內向有多重管道進行著名商標之認定及保護,本局前於97年間委外蒐集近5年(93年7月至98年6月)各級法院、公平會、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及本局曾經認定為著名商標之案例,彙整完成案件彙編,並自99年起,每年依例彙整經認定著名商標之案例,俾利執行機關、企業、學術機構及其他相關單位參考利用。今年已完成自100年7月至105年6月著名商標名錄及案例彙編,歡迎各界參考利用。 鑒於司法實務經常發生將他人著名商標使用於非類似的商品或服務,或公司名稱或營利事業名稱與他人著名商標產生衝突而有違反商標法第70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侵害著名註冊商標權之糾紛。為避免民眾觸法,針對民眾於申請公司或營利事業登記之前,更建議應提醒先行查詢本著名商標彙編,以避免與著名註冊商標的文字構成相同或近似,否則,可能因侵權糾紛而涉訟。該種情形,權利人除得訴請法院命其更改公司或商業名稱之外,亦得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最後,依公司法第10條第3款及商業登記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規定,經法院判決確定者,公司或商業於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尚未辦妥公司或商業名稱變更登記,並經公司或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令其限期辦理仍未辦妥,得撤銷其登記,併請注意。 連結網站: http://www.tipo.gov.tw/lp.asp?CtNode=7746&CtUnit=3810&BaseDSD=7&mp=1...
專利商標Q&A
答:專利保護是屬地原則,必須在各國分別申請專利,分別接受審查,分別取得專利權。目前尚無一國際組織可以授予全球性有效之專利權,也就是說專利權只能在獲准的國家或地區領土內依當地法律發生效力,而不及於其他國家或地區。 很多人說的「世界專利」、「國際專利」可能是指「PCT」專利申請案。「PCT」是專利合作條約(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的縮寫,由世界智慧財產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管理,至104年3月止有148個會員國,目前我國不是「PCT」會員國。 PCT申請分成國際階段(international phase)及國家階段(national phase)。「國際階段」指的是向PCT受理局(包括WIPO國際局及有受理PCT國際申請案之會員國專利局)提出國際專利申請案(international paten application),主要處理認定國際申請日、國際檢索、國際公開和初步審查等程序。接下來,申請人必須向其所有欲尋求專利保護之各指定國專利局提交該國規定之翻譯本及規費,申請進入「國家階段」(一般為最早優先權日起30個月內,但須視各國具體規定),由各國專利局依照其國內專利法規定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准予專利權。換言之,PCT申請案不是由單一的國際組織進行專利要件實體審查及授予單一專利權,而是由各國專利局實體審查及授予專利權。PCT申請最大的好處,是合格國際專利申請案與向各指定國提出之國內申請案具有同等效力,故申請人可以先用單一語文及最少的申請費取得各指定國之專利申請日,然後有30個月的充裕時間仔細考慮要進入國家階段之會員國,與準備各國翻譯文件及規費。相對於此,如果是主張巴黎公約之國際優先權,則必須在第1次申請日後12個月內,依各國規定準備好申請日所需文件並提出專利申請。(資料來源http://www.wipo.int/pct/en/faqs/faqs.html)...
答:請詳閱:進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首頁→專利→ 發明專利加速審查(AEP)專區。 (1) 本局為縮短發明專利申請案等待審查時間,如符合下列4種事由之一者,專利申請人得申請(僅有專利申請人得提出申請)「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依據不同申請加速審查之事由,審查結果通知(審查意見通知函、最後通知或審定書)的時間分別如下: I. 主張「外國對應申請案經外國專利局實體審查而核准者」(申請事由1),本局會在申請人齊備相關文件後6 個月內發出審查結果通知。 II. 主張「外國對應申請案經美日歐專利局核發審查意見通知書及檢索報告但尚未審定者」(申請事由2),本局審查結果通知時間將視不同情況而有不同。倘申請人提出之外國專利案申請專利範圍與向本局提出申請案之申請專利範圍間無差異,本局將在相關文件齊備後6 個月內發出審查結果通知;倘申請專利範圍間有差異者,前述6 個月將延為9 個月內發出審查結果通知。 III. 主張「為商業上之實施所必要者」(申請事由3),本局會在申請人齊備相關文件後9 個月內發出審查結果通知。 IV. 主張「所請發明為綠能技術相關者」(申請事由4),本局會在申請人齊備相關文件後9個月內發出審查結果通知。 (2) 何時申請:發明專利申請案,必須經本局通知即將進行實體審查或再審查之後,才可申請。 (3) 如何申請:請使用發明專利加速審查申請書提出申請(下載路徑:首頁→ 專利 → 申請資訊及表格→專利申請表格暨申請須知→表格5發明專利加速審查申請書)。 (4) 規費:事由1、2無需費用,如以事由3、4提出加速審查申請者,應繳納申請費新台幣4000元。 (5) 符合加速審查申請事由3之發明專利申請案(為商業上之實施所必要),可檢附DM、通路商之契約、產學合作契約等文件佐證。 (6) 符合加速審查申請事由4之發明專利申請案(綠能技術相關者),可檢附足以表明該申請案,屬於綠能相關技術範疇或能達成對節能減碳有助益之理由說明文件、國家資助研究計畫之證明文件等皆可。...
答:成組設計,係指對於二個以上之物品,其是屬於同一類別,且習慣上以成組物品販賣或使用者,得以一設計提出申請。 同一類別,指國際工業設計分類表之同一大類(class)之物品。即申請成組設計之所有構成物品應屬該分類表同一大類中所列之物品,例如以「一組餐桌椅」申請成組設計,該構成物品之桌子及椅子皆屬於國際工業設計分類表之第06類-家具中所列之物品,即符合成組設計之同一類別。 習慣上以成組物品販賣,係指該二個以上之物品,在市場消費習慣上是以成組物品一同販賣,例如床包組(包含床罩、床單及枕頭套等)、茶具組(包含茶杯、茶壺、茶盤及濾壺等)、沙發組(包含沙發椅、沙發床及腳凳等)、餐具組(包含餐刀、餐叉及湯匙等)、手工具組(包含鑽子、扳手及螺絲起子等)、對錶組(包含男、女對錶)、茶几組(包含大、中、小茶几)等。 習慣上以成組物品使用,係指該二個以上之物品,在使用習慣上會以成組物品合併使用,其通常在使用其中一件物品時,會產生使用聯想,從而想到另一件或另幾件物品的存在,例如咖啡組(包含咖啡杯、咖啡壺、糖罐及牛奶壺等)、課桌椅組(包含課桌及課椅等)、文具組(包含鉛筆、橡皮擦、直尺及鉛筆盒等)、刷具組(包含大、小化妝刷、粉撲及手提鏡等)、飾品組(包含戒指、項錬及耳墜等)、運動服組(包含運動外套、運動褲、運動帽等)、音響組合(包含播放器、喇叭及擴大機等)等。...
答:可以。申請一般修正應備具修正申請書,而申請誤譯之訂正則應備具誤譯訂正申請書。若二者同時申請,可以分別提出二種申請書之方式為之,也可以誤譯訂正申請書附帶申請一般修正之方式為之,但誤譯訂正申請書中應分別指明訂正及修正事項。 同時申請修正與誤譯訂正者,除申請書外,應分別檢附下列文件(其份數與發明、新型及設計分別申請修正及誤譯訂正之份數相同): (1) 訂正部分劃線之說明書或申請專利範圍訂正頁:以訂正申請前之中文本為其劃線比對基礎,如先前曾准予誤譯之訂正者,以准予訂正之訂正頁(本)為劃線比對之基礎。 (2) 修正部分劃線之說明書或申請專利範圍修正頁:以該次訂正頁(本)為劃線比對基礎,不准訂正時,將另通知補正以訂正申請前之中文本為劃線比對基礎之劃線頁(本)。 (3) 訂正及修正後無劃線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替換頁(本)。 申請人因誤譯申請訂正者,如經審查准予訂正,該訂正本即取代申請時依外文本所翻譯之中文本,作為後續進行審查之基礎。因此,其申請案如同時申請訂正及修正者,必須先審查訂正申請,以作為後續修正申請之比對基礎。 ※相關資訊請上本局局網首頁→便民服務 →為民服務 →業務座談會→102年業務座談會之業務報告→修正誤譯訂正更正之處理注意事項。...
答: (1) 以現金繳納費用: 限於本局及各服務處櫃檯繳納,不得以郵寄方式為之。 (2) 以轉帳(ATM、網路ATM、網路轉帳)、電匯或無摺存款方式繳納費用: 轉入、匯入、存入帳號為【合作金庫銀行(銀行代號006)古亭分行帳號0877-705-658811。戶名:【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無摺存款得至合作金庫銀行任一分行填寫「聯行存款憑條」存款繳納。繳納後將繳納之證明文件(如ATM交易明細單、網路轉帳成功資料、電匯單、聯行存款憑條收據聯)(影本亦可),連同申請書 郵寄至本局或至本局及各地服務處現場臨櫃送件。 (3) 以票據方式繳納費用: 限即期票據(支票、匯票、銀行本票)、受款人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並請記載「禁止背書轉讓」。連同申請書郵寄至本局或至本局及各地服務處現場臨櫃送件。 (4) 以郵政劃撥方式繳納費用: 劃撥帳號為00128177、戶名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劃撥單通訊欄請加註繳納事由。 (5) 約定帳號自動扣繳: 繳款人可利用在金融機構之存款帳號,填妥「全國性繳費(稅)業務授權轉帳繳款申請書」寄(送)本局轉送開戶銀行進行核驗手續,經核驗通過後,可使用約定帳號自動扣款繳費。如須「全國性繳費(稅)業務授權轉帳繳款申請書」請至本局網站首頁→ 便民服務→規費繳納方式下載相關文件。 (6) 專利年費開放線上繳納: 99年9月起,e網通網站新增「專利年費線上繳納服務」。...
答: (1) 有溢繳或誤繳規費之情事。 例如:為新型專利申請案卻繳交發明專利申請費、以電子方式提出申請案得減收費用卻依未減收之金額繳交、申請案已經撤回卻又繳交申請費等。 (2) 專利規費收費辦法明定得退費之事項: A. 發明申請案於發給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在初審階段,得申請退還實體審查申請費;於再審查階段,得申請退還再審查申請費。但該申請案已完成聯合面詢者,不適用之: (a) 撤回申請案。 (b) 被主張國內優先權之先申請案視為撤回後。 (c) 發明專利申請案改請為新型或設計專利申請案。 B. 刪除請求項: 發明專利申請案之實體審查申請費或再審查申請費,於發給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前,修正申請專利範圍,以修正後之請求項計算之。亦即原請求項數超出基本項數(10項)者,在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送達前,刪除部分請求項,得依所刪除之請求項數,最多退還超出基本項數部分之實體審查申請費或再審查申請費。 (3) 其他依法自始應不予受理之申請事項: A. 專利法規定申請人於一定期間內應為某種特定之行為,申請人超過此一法定期間,始提出申請事項,依法應不予受理。如申請人申請時一併繳納申請規費,應退還所繳納之申請規費。 B. 專利法規定應具有一定資格之人始得申請之事項,由不具該資格之人提出申請,應不予受理,如於申請時一併繳納申請規費,應退還所繳納之申請規費。 除符合上述得退費事由外,其餘已進行處理程序者,皆不退費。例如:撤回讓與登記之申請、撤回申請核發優先權證明文件、撤回申請變更事項、撤回專利申請案、撤回申請領取專利權證書……等等。申請撤回事項雖准予撤回,惟因已進行處理程序,所繳規費不予退回。...
答: (1) 申請人於收到審定書(或處分書)送達後3個月內,可以檢附申請書並繳納「證書費及第1年專利年費」向本局申請領取專利證書。申請書可至本局局網首頁→專利 →申請資訊及表格 →專利申請表格暨申請須知→下載「申領專利證書及申請延緩公告申請書」。 (2) 繳納專利費用的方式: A. 現金:限於本局及各服務處櫃檯繳納,不可郵寄。 B. 以轉帳(ATM、網路ATM、網路轉帳)、電匯或無摺存款方式繳納費用: 轉入、匯入、存入帳號為【合作金庫銀行(銀行代號006)古亭分行帳號0877-705-658811。戶名:【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無摺存款得至合作金庫銀行任一分行填寫「聯行存款憑條」存款繳納。繳納後將繳納之證明文件(如ATM交易明細單、網路轉帳成功資料、電匯單、聯行存款憑條收據聯)(影本亦可),連同申領專利證書及申請延緩公告申請書郵寄或現場臨櫃送件。 C. 票據:限即期票據(支票、匯票、銀行本票)、受款人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並請記載「禁止背書轉讓」。 D. 郵政劃撥: 劃撥帳號00128177、戶名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劃撥單通訊欄加註申請案號、繳納證書費及第○年專利年費、申請人名稱。 E. 約定帳號自動扣繳: 本局已開辦「全國性繳費稅業務授權轉帳繳款」服務, 繳款人可利用在金融機構之存款帳號,填妥「全國性繳費(稅)業務授權轉帳繳款申請書」寄(送)本局轉送開戶銀行進行核驗手續,經核驗通過後,可使用約定帳號自動扣款繳費。「全國性繳費(稅)業務授權轉帳繳款申請書」請至本局局網首頁→ 便民服務→規費繳納方式下載使用。...
(1) 專屬授權,指專利權人為專屬授權後,排除專利權人自己實施該專利發明及向第三人授權。 (2) 非專屬授權,指專利權人為授權後,不排除專利權人自己實施專利發明及向第三人授權。 (3) 獨家授權,指只對一人所為之授權,專利權人不得授權第三人實施,但不排除專利權人自己實施。 辦理授權登記時應載明授權種類。本局審查授權種類時,將就書面契約所載是否符合專利法所定之規定進行審查,以確定其授權種類,亦即從形式上審查契約書內容與申請書所載是否一致,如有不一致,將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例如授權登記申請書勾選「專屬授權」,「授權契約書」卻載明保留專利權人實施發明之情況,此時將發函通知申請人釋明。 申請專屬授權登記時,「授權契約書」如載明其為專屬授權,同時於契約內容中明確記載專屬被授權人同意再授權專利權人實施者,解釋上應為本人專屬授權予被授權人;專屬被授權人並同意再授權予原專利權人之意,本局將准予專屬授權登記。惟有關專屬被授權人再授權專利權人實施部分,須另案申請再授權登記,始能產生對抗第三人效力。 申請獨家授權時,依專利法之規定是屬於非專屬授權的一種。登記實務上原則上不提供可登記為「獨家授權」的選項,例外申請人要求時,可於勾選非專屬授權後加註「獨家授權」。...
(1) 專利權人經公告取得專利權後,得申請更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 (2) 專利申請案經核准審定或處分,申請人如於繳費領證前申請更正者,因尚未取得專利權,更正申請,應不予受理。但專利權人如於辦理繳費領證後申請更正,該申請案雖尚未公告,然為避免專利權人反覆踐行更正申請程序,將暫緩處理,於公告後再續行更正程序。 (3) 專利權人於專利權當然消滅後申請更正,因已無更正之標的,該更正之申請應不予受理;惟利害關係人對於專利權之撤銷,有可回復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於專利權當然消滅後提起舉發,此時,專利權人仍得申請更正。 (4) 專利權若經舉發審定撤銷,縱專利權人不服,提起行政救濟尚未確定,因本局之撤銷處分已生實質之拘束力(實質的存續力),在未經行政爭訟程序將原處分撤銷前,所提更正申請,應不予受理。 (5) 發明或新型專利權之部分請求項若經舉發審定撤銷,於行政救濟期間, 因原處分審定結果對舉發成立之請求項有撤銷專利權之拘束力,故專利權人所提更正,僅得就原處分中審定舉發不成立之請求項為之。更正內容如包括審定舉發成立之請求項者,由於更正須就申請專利範圍整體為之,應通知專利權人限期刪除該部分之更正內容,並檢送刪除後之全份申請專利範圍,屆期未補正者,全案不受理其更正申請,無從部分受理更正;於設計專利,因係全案審定,故原處分審定舉發成立者,不受理其更正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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