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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三章專利要件」
2017-04-28
經濟部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04月27日 發文字號:經授智字第10620031381號 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三章專利要件」第4節喪失新穎性或進步性之例外、「第三篇設計專利實體審查第三章專利要件」第4節喪失新穎性或創作性之例外,並自106年5月1日生效。 附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三章專利要件」、「第三篇設計專利實體審查第三章專利要件」...
公告修正「發明專利申請書」等專利申請書表及其相關申請須知共15式,並自106年5月1日生效
2017-04-26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發文字號:智專字第10612100980號 主旨:公告修正「發明專利申請書」、「新型專利申請書」、「設計專利申請書」、「衍生設計專利申請書」、「專利面詢申請書」、「發明專利分割申請書」、「新型專利分割申請書」、「設計專利分割申請書」、「發明專利改請新型專利申請書」、「新型專利改請發明專利申請書」、「發明專利改請設計專利申請書」、「新型專利改請設計專利申請書」、「設計專利改請新型專利申請書」、「設計專利改請衍生設計專利申請書」、「衍生設計專利改請設計專利申請書」及其申請須知共15式,並自106年5月1日起生效。 依據:專利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
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一篇程序審查及專利權管理」第2章、第4章、第7章及第13章,並自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生效
2017-04-20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經授智字第10620031210號 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一篇程序審查及專利權管理」第二章、第四章、第七章及第十三章,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之「專利審查基準第一篇程序審查及專利權管理」第二章、第四章、第七章及第十三章...
2017台北國際發明暨技術交易展報名開跑!
2017-04-17
新創意!新商機! 為展現國人豐沛的創新活力,並使發明、創新、投資三者緊密結合,「2017台北國際發明暨技術交易展」將於本年9月28日至30日在台北世貿一館盛大展出,歡迎各界踴躍報名參展。 本展規劃創新產品展示(發明競賽區)以及技術交易與交流(技術交易區)兩大區域,並於發明競賽區同步舉辦發明競賽,除了於發明競賽類組中評比出金、銀、銅牌的作品外,更將選出各類組第1名的作品,頒發最高榮譽鉑金獎,俾藉由政府肯定得獎作品促進交易商機。為展出新研發專利作品,報名之參展作品,須為最近4年內(即民國102年6月30日至106年6月30日間)取得專利權且仍為有效之專利,或已提出專利申請取得專利申請案號之作品,有意報名者請特別留意。展覽期間本展將同步舉辦包含技術商談會、技術經驗交流分享會、開幕典禮、頒獎典禮等多樣豐富的周邊活動,希望透過密集多元交流活動,促進技術交易、專利移轉授權等投資商機。...
預告修正「專利優惠期審查基準」
2017-04-11
一、「專利優惠期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三章第4節喪失新穎性或進步性之例外)修訂之重點為: (1)發明及新型之優惠期期間由現行6個月修正為12個月; (2)鬆綁得適用優惠期之公開事由:公開事由包括「出於申請人本意所致之公開」及「非出於申請人本意所致之公開」二種情事; (3)不限制公開態樣(專利公報除外); (4)刪除專利申請人須於申請時同時主張優惠之規定; (5)增列4.4「專利公報上所為之公開」、4.7「喪失新穎性或進步性之例外的審查」及4.8「審查注意事項」。至於設計專利優惠期審查基準部分,除優惠期仍為6個月之外,其餘均參照發明審查基準內容予以修訂,併予敘明。...
專利法優惠期相關修正條文,將自5月1日起施行
2017-04-07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部分條文,業經行政院核定自同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正優惠期相關條文,要點包括: 一、將發明及新型專利之優惠期期間,由本國申請日前6個月,延長為12個月 二、將得適用優惠期之公開態樣,放寬為不限制如何公開,只要是出於申請人本意或非出於其本意 三、放寬程序要件,不須於申請時聲明主張優惠期 此次修正,將適用於5月1日當日及之後所提出之申請案。...
2016年歐洲專利局核准專利創新高
2017-04-06
2017年3月7日歐洲專利局(EPO) 公布2016年年報,2016年EPO公告核准專利達9萬6千件,較2015年增加40%,創歷史新高;EPO受理的專利申請案亦打破紀錄,達29萬6千件,成長6.2% (2015年27萬9千件)。此外,EPO受理了16萬件歐洲專利申請(申請人已提出審查請求),與前一年所創紀錄相當。全球發明人持續向EPO提出大量的歐洲專利申請案中,EPO的38個成員國占總數近一半,中國大陸(+24.8%)和韓國(+6.5%)申請案再度強勁成長,中國大陸申請案首度超越韓國,日本申請案延續過去幾年小跌趨勢(-1.9%),美國申請案在2015年因美國專利法修正(America Invents Act of 2013)的一次性效應而暴增(42,597件),現已恢復正常至40,076件(-5.9%),仍比2014年(36,668件)成長9.3%。歐洲專利申請案前五大國為美國、德國、日本、法國和瑞士。 ...
TRIPS協定第31條之1修正案於今年1月23日生效
2017-04-05
世界貿易組織(WTO)秘書長Roberto Azevedo於今(2017)年1月30日召開與貿易有關智慧財產權(TRIPS)理事會臨時會議,宣布TRIPS協定第31條之1(Article 31bis)修正案,已達到WTO三分之二會員交存接受書門檻,於今年1月23日正式生效。 TRIPS協定第31條之1修訂的緣由,是因為部分開發中及低度開發國家(LDC)製藥能力不足,無法有效依強制授權相關條款解決其國內因愛滋病、瘧疾、肺結核等造成的公安危機,WTO於2001年11月發表「TRIPS協定與公共衛生宣言」,力圖解決此嚴峻困境。 經過多年努力,WTO終於在2005年12月6日通過TRIPS協定修正案,增訂TRIPS協定第31條之1,允許將強制授權所製造的藥品出口至製藥能力不足的會員,進出口等相關會員應確保此制度藥品係用於公共衛生之目的,並採取措施避免該藥品再出口、未依規定進口以及轉銷。另為克服此一公共衛生問題,WTO會員應著重製藥業的技術轉移及能力建構,強化部分開發中及低度開發國家(LDC)取得藥品的能力。 為配合WTO公共衛生宣言,我國早於2011年修正專利法時第90條及第91條就已增訂相關配套措施,亦於2012年7月31日完成接受書交存WTO程序。為協助解決開發中國家及低度開發國家之公共衛生問題,我國有能力製造相關藥品之學名藥廠商得申請強制授權製造藥品並出口至需求國,為人類的生命安全、健康及公共衛生盡一份心力。...
《專利審查指南》修改解讀(上)
2017-03-31
2017年2月,國家知識産權局局長申長雨簽署發布第74號局令,《國家知識産權局關于修改<專利審查指南>的决定》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主要涉及:對商業模式創新中的技術方案給予積極鼓勵和恰當保護、明確對涉及計算機程序發明允許的多種撰寫方式、明確申請日之後補交的實驗數據的審查規則、適度放開無效宣告程序中專利文件的修改方式、擴大公衆可以查閱和複製專利文件的範圍等。這些修改內容解决了近年來業界非常關心的問題,引起了廣泛關注。筆者親歷了《專利審查指南》(下稱《指南》)整個研究和修改過程,嘗試從修改的背景出發,解讀修改方案,說明對于爭議問題的研究和思考,希望幫助讀者對《指南》修改方案形成更爲全面清晰的認識。...
關於調整商標註冊收費標準的公告
2017-03-30
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稅【2017】20號文件,自2017年4月1日起,商標註冊收費標準降低50%,現將具體收費專案及標準公告如下: ...
2016年國際專利、商標及工業設計申請案大幅增加
2017-03-28
2017年3月15日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公布2016年各類案件統計,中國大陸的中興通訊(ZTE)超越華為科技,成為專利合作條約(PCT)國際專利申請案最大申請人,第3名是美國高通(Qualcomm)公司。2016年PCT申請案共23萬3千件,較前一年成長7.3%,其中美國占約4分之1(24.3%),連續39年排名第一,接著是日本(19.4%)和中國大陸(18.5%);數位通訊及電腦技術類申請案最多。WIPO的馬德里協定國際商標申請案亦成長7.2%,共52,550件,海牙協定工業設計增加13.9%至18,716件,連續7年來該3類申請案均呈成長趨勢。 ...
PCT制度在中國實施狀况的調查報告(2016年)
2017-03-24
根據2016年WIPO發布的年度統計報告①,2015年來自中國申請人的PCT申請共2.98萬件,同比增長16.9%,連續三年在美國、日本之後位居世界第三。2016年,國家知識産權局受理的PCT申請達4.50萬件,同比增長47.3%;其中,4.22萬件來自國內,同比增長48.5%;0.28萬件來自國外,同比增長31.2%。爲全面、持續、動態地掌握中國用戶對PCT體系的利用情况和實際需求,2016年國家知識産權局條法司繼續開展PCT制度在中國實施狀况調查。...
藍眼淚可以作為商標嗎?
2017-03-24
「藍眼淚」是一種海中生物發光的現象,在馬祖、墾丁、花東海岸和外島濱海地區時有所見,這種自然現象並非馬祖地區所獨有,是否可以拿來當作商標註冊,依商標法規定,需要考量「藍眼淚」是否僅僅傳達給消費者描述或說明商品或服務的品質、用途、製造地、生產地、來源地等印象來加以判斷。如果僅具有描述或說明商品或服務特性的意涵,消費者通常不會把它當作一個選購商品的標識,就不具備商標法所要求的識別性而無法註冊。本件「藍眼淚」商標與指定使用的「茶葉、糕餅」等商品間並沒有描述或說明商品特性的意涵而具識別性,又沒有發現其他不能註冊的理由,因此獲准註冊;國內類似的著名景觀特色註冊情形,如「桐花」註冊於餐廳,即為適例。 ...
營利事業以「電子收據」列報成本費用注意事項
2017-03-23
本局自106年1月4日起提供電子收據服務,電子收據之效力與紙本收據相同,可做為營利事業列報成本費用之憑證。營利事業以電子收據報稅,電子收據紙本應蓋統一發票專用章及負責人章。.......
臺美簽署智慧財產權執法合作備忘錄 揭開智慧財產保護合作新頁 !
2017-03-22
臺灣與美國於2月22日在美國首府華盛頓完成「臺美智慧財產權執法合作備忘錄」的簽署,此舉在強化雙方智慧財產權違法行為及貿易詐欺行為的執法調查合作,及相關執法經驗、技術與資訊的分享方面具重大助益。透過本備忘錄的簽署,臺灣與美國將進行跨國、跨領域、跨專業合作,此為臺美智慧財產保護合作的重要里程碑,並有助於深化臺美合作關係。 隨著新興科技與網際網路發展,智慧財產權犯罪不僅有全球化的趨勢,而且犯罪手法也不斷推陳出新,使今日智慧財產權執法面臨嚴峻的挑戰。在「臺美智慧財產權執法合作備忘錄」的合作架構下,臺美雙方將共同推動執法技術與實務交換、資訊分享、訓練合作及增進打擊仿冒品進出口與著作權盜版的專業知能等具體合作事項。未來我國法務部、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財政部關務署等檢警調及關務機關,與美國對於跨境及新型態犯罪的偵查合作與相關技術、實務分享將更為緊密,更有效打擊智慧財產權犯罪,並有助於相關執法能力的建構。 我國一向重視智慧財產權保護,相信藉由「臺美智慧財產權執法合作備忘錄」的簽署,可進一步深化臺美雙邊相關執法合作,使智慧財產權執法能更加落實,從而營造出更有利於產業創新及創意文化發展的智慧財產保護環境。...
本局將於4~6月試行面詢改善方案
2017-03-17
為了提升專利審查品質及效率,並協助當事人與審查人員間之雙向溝通,以降低彼此對案情認知之差距。本局於去(105)年度就現有面詢制度進行全面檢討,針對實務運作上常見的問題,例如辦理時機、事前準備、面詢程序及紀錄之製作等事項,經廣泛蒐集各界意見後,今(106)年3月已完成規畫了多項改善措施,即將於4月至6月試行。 面詢改善方案之重點如下: 1. 修正專利面詢作業要點:作業要點中新增「面詢申請,應以面詢申請書為之,敘明面詢事項與說明」之規定。當事人申請面詢,必須提交「面詢申請書」載明要面詢之事項並作簡要說明,具體指出申請面詢之必要性。 2. 修正「面詢申請書」及「面詢通知書」:新增「面詢所依據之審查版本」及「面詢事項及說明」等欄位,使當事人及審查人員於事前即可依所載之面詢事項預作準備,於面詢時依該事項進行雙向溝通,以提高面詢效益。 3. 規範面詢程序:製作「面詢須知」作為內部訓練教材,說明面詢時應進行之必要程序,例如:檢核及介紹人員身份、確認面詢事項、技術說明、意見交換及確認紀錄等步驟,以保障當事人應有的面詢權益。 4. 修正面詢紀錄表:修正現行面詢紀錄表,引領當事人及審查人員進行面詢事項及面詢程序,並開放當事人得自行攜帶電子設備,依本局「面詢紀錄表」之格式繕打其所陳述之意見。 對於前述面詢改善方案之重點,本局將於台北、新竹、台中、臺南、高雄舉辦一系列的說明會進行宣導、說明,並將蒐集各界反映之意見,於試行後再進行檢討及方案之修正。為提升舉發制度審查品質走向言詞審查已成為國際趨勢,本面詢改進方案亦將作為舉發審查口審制之準備。 附件下載 面詢申請書(12 KB)odticon 面詢申請書(範例)(230 KB)...
歐洲專利局與俄羅斯專利局啟動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試行計畫
2017-03-08
2017年2月8日歐洲專利局(EPO)宣布,繼其局長與俄羅斯專利局(Rospatent)局長在去(2016)年10月簽署一項協定後,兩局自2017年2月1日起展開為期3年的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試行計畫,以分享工作結果及加速審查專利申請案。依據該PPH試行計畫,如申請人的專利請求項已在EPO或俄羅斯專利局取得可准予專利的審查意見,則可於另一局請求加速審查對應申請案,且兩局將分享工作結果,加速核准專利的程序,並降低使用者的成本。 ...
新加坡智慧財產局調降申請專利、商標保護之規費
2017-03-08
為鼓勵創新,新加坡智慧財產局(IPOS) 自2017年4月1日起調降申請專利、商標保護規費及申請專利檢索與審查報告費,另外,商標申請如利用指定的商品及服務分類清單可享30%折扣優惠。為避免智慧財產(IP) 囤積、阻礙創新,IPOS調高專利和商標延展年費,其中商標年費更是10年來首度上調;專利權人如將其專利授權他人,專利維持費仍繼續享有50%折扣優惠,以鼓勵IP持有人積極利用其專利,或者考慮釋出專利來刺激創新,放棄或撤回IPs時可免繳手續費。企業可利用此次規費調整來策略性管理其IP組合,節省的費用可作為後續發展其他企業目標之用。 ...
《國家知識産權局關于修改<關于規範專利申請行爲的若干規定>的决定》4月1日起施行
2017-03-08
爲了提升專利質量,2007年,國家知識産權局出臺了《若干規定》,其中列舉了2種典型的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爲,幷提出了相應的處理措施。該《若干規定》的實施對于遏制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爲發揮了一定作用,但是現實中又出現了一些新的比較突出的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爲,需要予以規制。 2015年12月,《國務院關于新形勢下加快知識産權强國建設的若干意見》發布,明確提出要實施專利質量提升工程,解决知識産權大而不强、多而不優的問題。2016年國家知識産權局印發的《專利質量提升工程實施方案》,也將修訂《若干規定》列爲完善法律法規的措施之一,作爲專利質量提升工程實施的基礎支撑。...
發明專利加速審查(AEP)申請案件統計簡表(至106年2月底案件)
2017-03-08
發明專利加速審查(AEP)申請案件統計簡表(至106年2月底案件)...
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申請案件統計(至106年2月底案件)
2017-03-08
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申請案件統計(至106年2月底案件)...
加拿大智慧財產局公布修訂六項工業設計審查措施
2017-03-06
加拿大智慧財產局(CIPO)於2017年1月13日宣布,為改進客戶服務、減輕行政負擔及與國際規範相調和,將根據使用者的回饋意見修訂下列六項相關審查措施。 一、電腦動畫設計保護 目的:認可電腦動畫工業設計是可註冊標的。 變動:先前要審查不同階段的電腦動畫設計是原創設計或變體,在新措施下,則視為一個設計。設計的各圖式將視為一幀序列(sequence of frames),申請人可依據此措施請求重新審查任何待審中的案件。 效益:此措施改革了加拿大工業設計架構,使其跟上國際規範和新科技的步伐。 ...
柬埔寨成為第一個認可歐洲專利的亞洲國家
2017-03-06
歐洲專利局(EPO)局長Benoît Battistelli和柬埔寨產業暨手工業部(Ministry of Industry and Handicraft)資深部長Cham Prasidh在金邊簽署一項協定,若申請人提出請求,歐洲專利申請案及專利的效力可延伸至柬埔寨,也就是說柬埔寨將成為第一個在其境內認可歐洲專利的亞洲國家;該協定在柬埔寨的法規通過後即生效力,目前暫定為2017年7月1日。柬埔寨表示希望暫時使用世界貿易組織(WTO)對藥品的豁免規定,因此在過渡期間將不包括在此次簽署協定適用範圍。EPO局長表示,這項與柬埔寨的新協定生效,對歐洲專利制度的發展是正面消息,它將吸引力延伸到歐洲市場和鄰近地區之外,亞洲國家認可歐洲專利,顯示其全球影響力甚至亦及於低度開發國家。 ...
新修改的<專利審查指南>將於4月1日起施行
2017-03-06
2017年2月,國家知識産權局局長申長雨簽署發布第74號局令,《國家知識産權局關于修改<專利審查指南>的决定》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主要涉及:對商業模式創新中的技術方案給予積極鼓勵和恰當保護、明確對涉及計算機程序發明允許的多種撰寫方式、明確申請日之後補交的實驗數據的審查規則、適度放開無效宣告程序中專利文件的修改方式、擴大公衆可以查閱和複製專利文件的範圍等。這些修改內容解决了近年來業界非常關心的問題,引起了廣泛關注。筆者親歷了《專利審查指南》(下稱《指南》)整個研究和修改過程,嘗試從修改的背景出發,解讀修改方案,說明對于爭議問題的研究和思考,希望幫助讀者對《指南》修改方案形成更爲全面清晰的認識。...
國家知識産權局對專利統計數據公開內容進行調整
2017-02-23
國知網訊 爲進一步落實中央巡視精神,提升專利質量,更好地發揮專利統計指標的創新導向作用,自2017年1月起,國家知識産權局對專利統計數據公開內容進行調整,主要包括將按月公開專利申請量,不再公開專利受理量。 多年來,國家知識産權局按月向社會公開專利受理量和專利申請量。專利受理量指國家知識産權局受理的專利申請數量;專利申請量是指國家知識産權局受理的按規定繳足申請費、符合進入初步審查階段條件的專利申請數量。 從統計實踐來看,專利申請量與專利受理量的概念較爲接近,且因時效原因,公衆一般習慣于使用專利受理量數據,而實際上專利申請量能够更爲真實、客觀地反映我國專利申請活動的總體情况。以2016年爲例,我國三種專利受理量爲346.5萬件,專利申請量爲320.0萬件。...
公告「臺日尼斯分類商品及服務類似組群碼對應表(第11-2017版)」
2017-02-15
因應世界智慧財產組織(WIPO)尼斯協定商品及服務國際分類第11版(Nice Classification, 11th Edition–Version 2017)之修正,本局同步更新「臺日尼斯分類商品及服務類似組群碼對應表第11-2017版」,期有助於臺日雙方申請人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之參考利用。 請參網址:https://www.tipo.gov.tw/lp.asp?CtNode=7573&CtUnit=3518&BaseDSD=7&mp=1 連結網站: https://www.tipo.gov.tw/lp.asp?CtNode=7573&CtUnit=3518&BaseDSD=7&mp=1...
智慧局公布2016年第4季智慧財產權趨勢
2017-02-07
105年第4季,發明、新型、設計三種專利新申請案19,827件,較上年同期減少1.71%,另一方面,商標註冊申請量21,157件,較上年同期成長3.12%。 一、 專利申請趨勢 (一) 105年第4季,三種專利新申請案19,827件,較上年同期減少1.71%。其中,發明12,365件,新型5,189件,分別下降0.20%、8.68%,但設計2,273件,增加8.29% (如表1)。 (二) 發明專利申請當中,本國人5,353件,外國人7,012件,分別成長2.98%、減少2.50%(如表1)。外國人部分,以日本2,920件最高,其次依序為美國(1,829件)、中國大陸(491件)、南韓(463件)、德國(345件) (如圖1)。 (三) 發明專利申請前五大,本國法人部分,分別為台積電(600件)、工研院(293件)、英業達(193件)、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119件) 、鴻海(93件)。外國法人部分,分別為英特爾(310件)、半導體能源研究所(147件) 、高通(131件)、應材(77件)與日東電工(77件) (如圖2)。 (四) 本國人發明專利申請當中,企業3,540件,研究機構677件,個人685件,分別較上年同期成長4.92%、9.37%、11.38%。大專院校451件,則減少23.82%。(如圖3)。大專院校當中,以南開科技大學 (30件)與清華大學(30件)最多,其次依序為勤益科技大學(23件) 、成功大學(21件) (如表3)。 二、 專利公告發證趨勢 (一) 105年第4季,三種專利公告發證案19,744件,減少3.54%。其中發明12,694件,新型5,153件,設計1,897件,分別減少4.09%、0.94%、6.64%(如表4)。 (二) 發明專利發證當中,本國人5,531件,外國人7,163件,分別減少5.73%、2.78% (如表4)。外國人部分,以日本3,118件最高,其次為美國(1,918件)、南韓(574件)、中國大陸(381件)、德國(314件) (如圖4)。 (三) 發明專利公告發證前五大,本國法人部分,分別為鴻海(283件)、工研院 (178件)、台積電(162件)、友達光電(158件)、緯創資通(86件)。外國法人前五大,分別為英特爾 (241件)、半導體能源研究所(189件)、東京威力(118件)、LG化學(104件) 、及三星顯示器 (100件) (如圖5)。 三、 商標申請趨勢 (一) 105年第4季,商標註冊申請案21,157件,成長3.12%(如表1)。 (二) 本國人15,351件,外國人5,806件,分別成長2.11%、5.91%(如表1)。 (三) 外國人部分,以中國大陸(1,155件)最高,其次依序為日本(1,020件)、美國(956件)、香港 (402件)、南韓(372件) (如圖1)。 105年第4季統計已置於智慧財產局網站「統計季報」下,歡迎各界參閱。 (http://www.tipo.gov.tw/lp.asp?ctNode=6801&CtUnit=3308&BaseDSD=7&mp=1) 業務主管:高佐良副組長02-23767169 行動電話0936-467639 kao20093@tipo.gov.tw...
韓國修正專利法2017年3月1日生效
2017-01-25
韓國最新修訂的專利法將於今(2017)年3月1日生效,包括許多專利程序的重大變革,例如: - 請求審查的期限由申請日起5年內改為3年內; - 實施依職權再審查制度:如審查人員發現核駁理由,即使已准予專利,只要申請人尚未繳年費,仍可撤銷其原處分,並依職權開始重新審查申請案; - 新增處理冒認申請案(misappropriated applications)的規則:如果專利權授予對象為非合法擁有者,主張擁有專利權的一方可直接請求移轉專利權(目前需提出專利無效之訴後再重新申請)。 ...
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五篇第一章專利權之舉發」,自106年1月1日生效。
2016-12-29
發布日期: 105 年 12 月 29 日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經授智字第10520034400號 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五篇第一章專利權之舉發」,自106年1月1日生 效。 附「專利審查基準第五篇第一章專利權之舉發」修正內容 附件下載 第五篇第一章專利權之舉發(未劃線版)(1053 KB) 第五篇第一章專利權之舉發(劃線版)(1096 KB)...
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九章更正」,自106年1月1日生效。
2016-12-27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發文字號:經授智字第10520034391號 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九章更正」,自106年1月1日生效。 附「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九章更正」修正內容 附件下載 第9章更正(未劃線版)(1796 KB) 第9章更正(劃線版)(2083 KB)...
2005~2015年我國主要綠能產業專利趨勢概況分析報告
2016-12-08
本局透過綠能發明專利申請數量及IPC(國際專利分類號)之分布,輔以是否存在國內政策或外在因素影響申請量之探討,針對我國太陽能光電、LED照明、生質燃料、能源資通訊、潔淨能源(地熱、風力等)、氫能與燃料電池及鋰電池電動車等7大綠能產業,進行技術發展趨勢及專利布局分析,以作為我國前瞻性綠能科技之產業及相關研發單位重要參考。 經統計94年至104年間,綠能相關發明專利公開總數共有33,505件,依申請人國別來看,本國佔有15,434件(46%),外國則有18,071件(54%),雖然本國總數略輸外國,但在「能源資通訊」、「鋰電池電動車」及「潔淨發電(地熱、風力等)」等綠能技術領域,本國是領先,其中「能源資通訊領域」共3,483件,佔本國22.6%;「鋰電池電動車領域」共2,293件,佔本國14.9%,「潔淨發電(地熱、風力等)領域」共251件,佔本國1.7%。 檔案下載: 2005~2015年我國綠能產業專利趨勢概況分析.pdf...
申請設計專利主張歐盟智慧財產局優先權之地區,請載明「EM歐盟智慧財產局」
2016-11-02
歐盟內部市場調和局,OHIM(Office for Harmonization in the Internal Market)業自105年3月23日更名為歐盟智慧財產局,EUIPO(European Un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申請設計專利主張歐盟智慧財產局之優先權者,請於優先權聲明國家地區一欄,載明「EM歐盟智慧財產局」,例如:EM歐盟智慧財產局、2015/12/9、0029020XX。 ...
更新近5年著名商標名錄及案件彙編
2016-09-19
我國在商標法採行註冊保護原則下,特別強化著名商標的保護,以維護市場交易與公平競爭秩序。國內向有多重管道進行著名商標之認定及保護,本局前於97年間委外蒐集近5年(93年7月至98年6月)各級法院、公平會、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及本局曾經認定為著名商標之案例,彙整完成案件彙編,並自99年起,每年依例彙整經認定著名商標之案例,俾利執行機關、企業、學術機構及其他相關單位參考利用。今年已完成自100年7月至105年6月著名商標名錄及案例彙編,歡迎各界參考利用。 鑒於司法實務經常發生將他人著名商標使用於非類似的商品或服務,或公司名稱或營利事業名稱與他人著名商標產生衝突而有違反商標法第70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侵害著名註冊商標權之糾紛。為避免民眾觸法,針對民眾於申請公司或營利事業登記之前,更建議應提醒先行查詢本著名商標彙編,以避免與著名註冊商標的文字構成相同或近似,否則,可能因侵權糾紛而涉訟。該種情形,權利人除得訴請法院命其更改公司或商業名稱之外,亦得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最後,依公司法第10條第3款及商業登記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規定,經法院判決確定者,公司或商業於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尚未辦妥公司或商業名稱變更登記,並經公司或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令其限期辦理仍未辦妥,得撤銷其登記,併請注意。 連結網站: http://www.tipo.gov.tw/lp.asp?CtNode=7746&CtUnit=3810&BaseDSD=7&mp=1...
蘇格蘭威士忌產地證明標章出爐了
2016-09-14
為了讓消費者更能安心地購買具有特定品質、聲譽的產品,多年來智慧局持續推動產地證明標章與產地團體商標的註冊保護制度。「蘇格蘭威士忌」及「Scotch Whisky」產地證明標章,也在今(105)年8月傳出核准註冊的好消息! 著名的地理區域名稱,往往同時代表著源自該地理區域商品具備特定品質、聲譽或特性,如何有效保護該等地理名稱,一向為國際間重要的議題。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為強化保護地理標示的義務,經參酌TRIPs相關規定,商標法於92年間增列產地證明標章及產地團體商標申請註冊的法源。 ...
歐洲專利局擴大實施「檢索早期確認計畫」
2016-09-05
歐洲專利局(EPO)自2014年7月起開始實施「檢索早期確認計畫」(Early Certainty from Search,ECfS),目的是希望在申請案提出後6個月內發出檢索報告及可專利性書面意見,優先完成已開始審查的案件再審查新案,並在檢索意見結果為可授予專利時儘快核准。 ECfS計畫實施2年以來,積案已大幅減少,並達成6個月內發出檢索報告的預定目標。為再進一步改善時效性,自今(2016)年起,EPO更加精簡專利申請案的其他程序,將該計畫延伸到審查和異議階段,目標是將授予專利的時間縮短到審查程序開始後平均12個月之內。 自今年7月1日起,在審查方面,在開始實體審查至少2個月之前,EPO將通知申請人預定審查日期,如果申請人在審查程序開始前撤回申請案,或者申請案不受理、或視為撤回時,則退還申請人全部審查費(之前只退75%);另外,申請案如在發出首次審查意見通知後撤回,則退一半審查費。...
專利、商標代理人死亡後,重新委任代理人不用繳納變更登記規費
2016-08-22
依民法規定,申請人與代理人間的委任契約關係,自代理人死亡時起即消滅。此時的委任契約當然消滅,是因為死亡事實發生,其性質有別於以法律行為方式,將原代理人變更成另一位代理人,即解除委任再重新委任。故專利、商標代理人死亡,申請人新委任代理人時,非屬於代理人變更登記,毋庸繳納變更登記費(專利變更登記費300元、商標變更登記費500元) 本局專利審查基準第一篇程序審查及專利權管理第4章第5節有關變更代理人之記載,予以補充說明。 附件下載 智慧局105年8月19日智法字第10518600820號函(58 KB)...
專利商標Q&A
何謂專利?
答:當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就其創作提出專利申請,且經審查符合專利 法的規定後,國家將其技術公開,並給予專利權,賦予在一定期間內的權益保護, 這種權利就是專利權。專利權人在一定期間內,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實施 其發明、新型及設計之創作的權利。 ...
我國的專利種類有幾種?
答:發明、新型、設計三種。 ...
何謂發明?
答:發明是指利用自然界中固有的規律所產生之技術思想的創作,以產生功效, 解決問題,達成所預期的發明目的。發明必須具有技術性(technical character), 即發明解決問題的手段必須是涉及技術領域的技術手段。申請專利之發明具有技 術性,才符合發明之定義;因此,申請專利之發明不具有技術性者,例如單純的 發現、科學原理、單純的資訊揭示、單純之美術創作等,都不符合發明的定義。 ...
何謂新型?
答:新型是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佔據一定空間的物品實體,且具體表現於 物品上之形狀、構造或組合的創作。亦即新型係指基於形狀、構造或組合之創作, 所製造出具有使用價值和實際用途之物品。.......
何謂設計?
答:設計是指對物品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的創作,其中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為一種透過顯示裝置顯現而暫時存在之平面圖形,該圖形本身應屬花紋或花紋與色彩之結合的性質,亦得申請取得設計專利。申請設計專利所呈現的「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的創作,必須符合「應用於物品」且係「透過視覺訴求」之具體設計,才符合設計的定義。...
發明專利、新型專利、設計專利有何不同?
答:發明專利與新型專利都是保護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的創作,著重於功能、技術、製造及使用方便性等方面之改進。但發明的標的較廣,包括物質(無一定空間型態)、物品(有一定空間型態)、方法、生物材料及其用途;新型的標的則僅及於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的創作。 設計專利是保護對物品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的創作,著重於物品質感、親和性、高價值感之視覺效果表達,以增進商品競爭力及使用上視覺之舒適性,與技術性無關。 發明專利及設計專利都須經過實體審查才能取得專利權,但新型專利則不經過實體審查,而採形式審查,故新型專利權本質上會有不安定性與不確定性。...
哪些是法定不予發明專利的事項?
答:有些技術縱然符合專利要件,亦不給予專利,而在專利法中明定不予專利,此即法定不予專利的事項。依專利法第24條規定,不予發明專利的項目有: (1)動、植物及生產動、植物之主要生物學方法。但微生物學之生產方法,不在此限。 (2)人類或動物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 (3)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哪些是法定不予新型專利的事項?
答:依專利法第105條規定,新型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予新型專利。...
哪些是法定不予設計專利的事項?
答:專利法第124條規定,不予設計專利的項目有: (1) 純功能性設計之物品造形。 (2) 純藝術創作。 (3)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及電子電路布局。 (4) 物品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概念是否為專利保護的標的?
答:專利不保護概念,創作內容必須明確且充分揭露,可供該技術或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並可據以實現者,才可獲得專利保護。...
單純的發現,可以申請專利嗎?
答:不可以。自然界中固有存在的物、現象及法則等之科學發現,例如單純發現野生植物或天然礦物等,發現該物的行為並非利用自然法則的技術思想之創作。...
能量不滅定律之科學原理,可以申請專利嗎?
答:不可以。能量不滅定律、萬有引力定律等自然法則或科學原理,如本身並未被利用而表現成發明之技術內容,原屬於自然法則本身,故不屬於發明之類型。...
電腦軟體,可以申請專利嗎?
答:單純的電腦程式不符合發明之定義,但若電腦程式相關之發明整體具有技術性時,不得僅因其涉及電腦程式即認定不符合發明之定義。又如電腦程式控制之機器發明或電腦程式控制之製造方法發明,雖然亦涉及電腦程式,但其僅與已知電腦中由程式所控制之內部運作有關,若該發明整體具有技術性,仍應被認定符合發明之定義。(審查基準2-2-3第1.3.4節第2段 )...
中文輸入法之規則或方法,可以申請專利嗎?
答:不可以。中文輸入法之規則或方法,係利用人類之推理力、記憶力、技能等而成,屬於人為規則或方法,並非利用自然法則,故不屬於發明之類型。(審查基準2-2-7例8)...
以手指夾球之特殊持球及投球方法為特別特徵之指叉球投球法,可以申請專利嗎?
答:不可以。指叉球投球法為依個人之天份及技巧熟練程度方能達成之技能,並非技術思想,亦非一般人可由其技術揭露而重複實施者,非屬發明之類型。(審查基準2-2-3第1.3.5.1節)...
數學方法、遊戲方法或運動規則,可以申請專利嗎?
答:不可以。申請專利之發明係利用自然法則以外之規律者,例如數學方法、遊戲或運動之規則或方法等人為之規則、方法或計畫,或其他必須藉助人類推理力、記憶力等心智活動始能執行之規則、方法或計畫,該發明本身不具有技術性,不符合發明之定義;惟遊戲機具或實施規則、方法或計畫的設備本身可能具有技術性,而符合發明之定義。(審查基準2-2-7例6)...
英文語言規則,可以申請專利嗎?
答:不可以。英文語言規則若為利用人類之推理力、記憶力、技能等而成,屬於人為規則或方法,而非利用自然法則,則不屬於專利保護之標的。...
商業方法,可以申請專利嗎?
答:商業方法若僅為社會法則、經驗法則或經濟法則等人為之規則,非利用自然法則,不符合發明之定義,但如利用電腦相關技術施行於從事商業的方法,則應針對其所利用的電腦相關技術本身予以判斷。...
傳統技藝,可以申請專利嗎?
答:傳統技藝為已公開且公眾得知之技藝,無法授予專利。...
引進國外已取得專利的技術,可以申請專利嗎?
答:在外國已公開的專利和技術,除了依法主張優先權外,在我國申請專利會因為已經喪失新穎性而不會被核准。...
引進國外的產品在國內做功能性或結構改良,可以申請專利嗎?
答:專利法所保護之專利,包括利用自然法則對現有物品或方法之改進。國外已有之產品,經國內做功能性或結構改良申請專利者,經審查如果符合專利法相關規定,可以獲准專利。...
何謂國際優先權?
答:申請人在世界貿易組織(以下稱WTO)會員或與我國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外國第1次申請專利,以該外國申請之專利申請案為基礎,於12個月(設計為6個月)期間內在我國就相同技術申請專利者,申請人得主張該外國專利申請案之申請日為優先權日,作為判斷該申請案是否符合新穎性、擬制喪失新穎性、進步性及先申請原則等專利要件之基準日,此即國際優先權。...
何謂國內優先權?
答:申請人基於其在國內先申請之發明或新型專利案(以下稱先申請案)再提出專利之申請者(以下稱後申請案),得就先申請案申請時說明書或圖式所載之發明或新型,主張優先權,此即國內優先權。目的係為使申請人於提出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後,可以該先申請案為基礎,再進行改良或合併新的請求標的而提出後申請案,且能就先申請案已揭露之技術內容享受和國際優先權相同之利益。此種改良或新的請求標的,當以修正的方式在先申請案中提出時,常會被認為超出原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而全案不予專利,但倘若運用國內優先權,則仍有機會併在1個申請案中申請,從而可取得總括而不遺漏之權利。此時後申請案已揭露於先申請案之技術內容將以優先權日為專利要件審查基準時點,未揭露於先申請案之技術內容則以後申請案之申請日為專利要件審查基準時點。簡言之,國內優先權制度,是以一件或多件本國申請案為基礎案(即先申請案),使申請人得將各該申請案彙整為一件,並加入新的事項再提出申請,而得享有與國際優先權相同之利益。惟應注意者,設計並無國內優先權之適用。...
何謂優惠期?
答: (1)凡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及新型,申請前已見於刊物、已公開實施或已為公眾所知悉者,喪失新穎性、進步性。惟若有因實驗而公開、因於刊物發表、因陳列於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展覽會或非出於申請人本意而洩露,致有前述公開事由,並於事實發生日後6個月內提出專利申請者,該公開事實不致使其喪失新穎性、進步性。 (2)凡可供產業上利用之設計,申請前有相同或近似之設計,已見於刊物、已公開實施者或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喪失新穎性、創作性。惟若有因於刊物發表、因陳列於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展覽會或非出於申請人本意而洩露,致有前述公開事由,並於事實發生日後6個月內提出專利申請者,該公開事實不致使其喪失新穎性、創作性。...
申請我國或外國專利,必須考慮那些因素?
答:通常需考慮技術創新性、市場開發潛力、技術移轉可行性等等。...
產品要出口到國外,需要在當地申請專利嗎?
答:專利保護是屬地原則,產品要在當地獲得保護必須取得該國專利權。...
有些廣告或型錄會標註「世界專利」、「國際專利」,何謂「世界專利」、「國際專利」?
答:專利保護是屬地原則,必須在各國分別申請專利,分別接受審查,分別取得專利權。目前尚無一國際組織可以授予全球性有效之專利權,也就是說專利權只能在獲准的國家或地區領土內依當地法律發生效力,而不及於其他國家或地區。 很多人說的「世界專利」、「國際專利」可能是指「PCT」專利申請案。「PCT」是專利合作條約(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的縮寫,由世界智慧財產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管理,至104年3月止有148個會員國,目前我國不是「PCT」會員國。 PCT申請分成國際階段(international phase)及國家階段(national phase)。「國際階段」指的是向PCT受理局(包括WIPO國際局及有受理PCT國際申請案之會員國專利局)提出國際專利申請案(international paten application),主要處理認定國際申請日、國際檢索、國際公開和初步審查等程序。接下來,申請人必須向其所有欲尋求專利保護之各指定國專利局提交該國規定之翻譯本及規費,申請進入「國家階段」(一般為最早優先權日起30個月內,但須視各國具體規定),由各國專利局依照其國內專利法規定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准予專利權。換言之,PCT申請案不是由單一的國際組織進行專利要件實體審查及授予單一專利權,而是由各國專利局實體審查及授予專利權。PCT申請最大的好處,是合格國際專利申請案與向各指定國提出之國內申請案具有同等效力,故申請人可以先用單一語文及最少的申請費取得各指定國之專利申請日,然後有30個月的充裕時間仔細考慮要進入國家階段之會員國,與準備各國翻譯文件及規費。相對於此,如果是主張巴黎公約之國際優先權,則必須在第1次申請日後12個月內,依各國規定準備好申請日所需文件並提出專利申請。(資料來源http://www.wipo.int/pct/en/faqs/faqs.html)...
已向外國申請專利,還需要再向智慧局申請嗎?
答:專利採屬地主義,申請人雖已向外國申請專利,如想在我國受到專利保護,仍應該向我國申請專利。惟外國申請案已公開或已核准公告後才向我國申請者,將喪失新穎性。如申請人第1次申請專利的國家是WTO會員,或與我國有互相承認優先權,可在國外第1次申請後12個月(設計為6個月)內,儘快向我國提出申請並主張國際優先權。...
申請外國專利,必須注意那些事項?
答:赴目標國家或地區申請專利,需避免因自己申請前之公開,導致喪失新穎性。申請外國專利,通常需委任當地專利律師或專利代理人辦理。此外,如已在國內申請專利後,有向國外申請專利的必要時,應在國內申請後12個月(設計為6個月)內,儘快向國外提出申請並主張臺灣基礎案的優先權。...
何人可以申請專利?
答:專利申請權人,除專利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外,原則上是指發明人、新型創作人、設計人或其受讓人或繼承人。專利申請案如由不具申請權之人提出,可構成撤銷專利權之事由。...
公司員工之創作,其專利權歸屬公司或員工?
答: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雇用人。所稱職務上之發明、新型或設計,指受雇人於僱傭關係中之工作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 受雇人於非職務上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屬於受雇人。但其發明、新型或設計係利用雇用人資源或經驗者,雇用人得於支付合理報酬後,於該事業實施其發明、新型或設計。...
出資委託專業公司或外部專家完成的創作,其專利權歸屬何人?
答: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開發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之歸屬依雙方契約約定;契約未約定者,屬於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但出資人得實施其發明、新型或設計。...
何謂申請日?
答:申請日指申請人備齊申請專利相關文件,向本局提出專利申請的日期。專利申請日攸關專利要件之審查基準時點。...
可能影響取得申請日的情形有那些?
答:申請日應以書件、物件或電子文件送達本局之日為準(如利用中華郵政公司郵寄時,以郵寄之日為準)。可能影響取得申請日有下列情形: (1)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之一完全缺漏: 申請人申請專利時,如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圖式其中一項完全未檢送,本局將通知申請人補正,並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 (2)說明書或圖式有部分缺漏: 說明書及圖式有部分缺漏者,而經申請人補正者,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 (3)申請書未載明申請人之姓名或名稱,或填寫人別錯誤,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
申請時的說明書或圖式不小心有部分缺漏時,會影響申請日嗎?
答:申請案之發明(新型)說明書、圖式有部分缺漏,本局將通知申請人補正,並依申請人後續行為態樣處理如下: (1)經申請人補正齊備者,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 (2)申請人申復缺漏不影響實質技術內容之揭露而不補正者,以原提出申請之日為申請日。 (3)申請人補正,同時主張補正部分已見於主張優先權之先申請案,並經本局審認核可者,以原提出申請之日為申請日。 (4)補正後又在確認申請日之處分書送達後30日內撤回全部補正之內容,以原提出申請之日為申請日。 (5)逾指定期間未補正亦未申復,申請案不受理。...
說明書有部分缺漏或圖式有缺漏,可以申請修正而維持原申請日嗎?
答:申請人如果用修正方式,將原本缺漏的說明書頁數、圖式簡單說明,或缺漏的圖式補進來,並聲明缺漏之部分不影響實質技術揭露時,可以原提出申請之日為申請日,但如果修正部分經實體審查認有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時,須承擔不予專利的後果。如果申請人在修正時沒有聲明缺漏之部分不影響實質技術揭露者,該修正視為補正,並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
何謂一案兩請、權利接續制?
答:當同一申請人就相同創作,於同日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時,因新型採取形式審查,通常會先取得專利權,如本局實體審查發明專利申請案並無發現不予專利之情事,基於一創作不能重複授予二項專利的原則,會通知申請人限期選擇保留已取得的新型專利權,或選擇將來取得發明專利權,申請人選擇發明專利權者,本局才能公告授予發明專利權,新型專利權則自發明專利公告日起向後消滅。因為相同創作自新型專利權公告日起至發明專利權公告日止是受新型專利權保護,在發明專利權公告日起是受發明專利權保護,二項專利權期間不重疊而接續進行,所以稱為一案兩請、權利接續制。 申請人要享受權利接續的利益,必須於申請時分別在發明專利申請書及新型專利申請書聲明一案兩請的事實,讓公眾瞭解到該創作於新型專利權消滅後可能還有發明專利權的保護,而且在發明專利權公告前,新型專利權要維持在有效的狀態。...
在102年6月13日前一案兩請的申請案,適用權利接續制嗎?
答:專利法一案兩請、權利接續的修正規定,於102年6月13日生效,故必須於102年6月13日以後提出的專利申請案,始有適用。102年6月13日以前申請且尚未審定之案件,適用修正前第32條規定。亦即,同一申請人就相同創作,於同日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並先取得新型專利權者,如本局實體審查發明專利申請案並無發現不予專利之情事,會通知申請人限期選擇保留已取得的新型專利權,或選擇將來取得發明專利權,申請人選擇發明專利權者,其新型專利權視為自始不存在。...
申請時沒有聲明一案兩請的事實,可以在申請後補聲明嗎?
答:申請人應於申請時分別在發明專利申請書及新型專利申請書聲明,未於申請時同時分別聲明,包括二案皆未聲明及其中一案未聲明,均不得在申請後補聲明。...
一案兩請所謂的「同日」,是指申請日或優先權日?
答:依專利法施行細則第26條之2第1項規定,指屬相同創作之發明與新型之申請日相同,若主張優先權時,發明與新型之優先權日亦須相同。...
一案兩請所謂的「相同創作」,是指申請專利範圍全部相同嗎?
答:一案兩請所謂的「相同創作」,係指申請專利範圍其中一項相同即可。...
一案兩請之申請人一定要完全一樣嗎?例如一個發明專利申請案申請人為A及B,同時一案兩請新型專利申請案之申請人可以僅為A嗎?
答:不可以,須完全一致。 依專利法第32條規定,申請一案兩請時申請人必須是「同一人」,所謂「同一人」指於我國申請專利時,發明與新型專利申請人完全相同;於通知限期擇一時、發明專利核准審定時及發明專利公告時等時點,發明專利申請人與新型專利權人亦完全相同。 於申請後至發明專利核准審定前,如有讓與之情事,發明及新型專利須一併讓與。若因讓與致使發明與新型專利申請人、發明專利申請人與新型專利權人非完全相同者,因為不同人無從依期限擇一,此時發明專利應依先申請原則審查。...
專利申請ㄧ案兩請時,發明專利申請案及新型專利申請案的發明人(新型創作人)須ㄧ致嗎?
答:不用完全相同。 發明及新型專利須符合「同一人」、「同日」、「相同創作」、「申請時分別聲明」及「已取得新型專利權,且新型專利權非已當然消滅或經撤銷確定」要件,始有權利接續之適用。上述「同一人」指於我國申請專利時,發明與新型專利申請人完全相同,而非指發明人(新型創作人)完全相同,因此ㄧ案兩請的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是可以不用完全相同。...
一案兩請時若選擇發明專利,新型專利權應維持到發明案審定時還是公告時?
答:申請人同日分別申請發明及新型專利,其於發明專利核准審定前,已取得新型專利權,經本局通知申請人擇一,申請人擇發明專利者,該新型專利權自發明專利公告之日消滅。 ...
一案兩請的案件,於發明專利核准審定時,新型專利權還在存續狀態,但於發明審定後,新型專利權已當然消滅或撤銷確定者,會公告發明專利權嗎?
答:同一申請人就相同創作,於同日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而聲明一案兩請之情形,依專利法第32條第2項權利接續之規範意旨,申請人應負有於發明專利「公告前」維繫其新型專利權有效存續之義務,倘申請人於發明專利審定後,任令其新型專利權當然消滅或撤銷確定,而使新型專利權所保護之創作進入公有領域,自無從使其新型專利權自發明公告之日同時消滅。本局為發明專利公告時,如發現新型專利已當然消滅或撤銷確定,則該發明專利應不予公告。...
國際優先權應如何主張?有何期間限制?
答: (1)如何主張:主張國際優先權必須在申請同時聲明國外第1次申請日及受理之國家(WTO會員)及案號。如有主張複數優先權者,各項優先權基礎案均應聲明。若主張複數優先權之申請日及受理該申請之國家或WTO會員均相同者,仍須逐項載明欲主張之基礎案資料,否則依其載明之項數認定主張幾項優先權。 (2)期間限制:申請人就相同發明如已向WTO會員或與我國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國家(WTO會員)第1次依法申請專利,並於其國外第1次申請專利之日起12個月內(設計為6個月內)向我國申請專利(以計算至我國取得之申請日為準),就可以主張國際優先權,且應注意在最早優先權日16個月內(設計為10個月內),檢送外國或WTO會員政府受理該申請案的證明文件正本。...
我先在國外申請設計專利,再來國內申請新型專利,優先權法定期間如何計算?
答:優先權基礎案為設計專利申請案,國內申請案為新型專利申請案,優先權法定期間為自國外第1次申請專利之日起6個月。...
如先在國外申請新型專利,再來國內申請設計專利,優先權法定期間如何計算?
答:優先權基礎案為新型專利申請案,國內申請案為設計專利申請案,優先權法定期間為自國外第1次申請專利之日起6個月。...
何謂優先權日?
答:優先權可分為國際優先權及國內優先權二種。以在我國以外之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以下簡稱WTO)會員提出之申請案為基礎案,據以主張優先權者,稱為國際優先權,以在我國提出之申請案為先申請案,據以主張優先權者,稱為國內優先權。無論是國際優先權或是國內優先權,後申請案皆能以其基礎案或先申請案之申請日為優先權日。 主張優先權者,其專利要件之審查,應以優先權日為準;如果是發明專利申請案,應自最早優先權日後18個月公開;如果是申請生物材料或利用生物材料之發明專利,應自最早國際優先權日後16個月內檢送寄存證明文件。...
國內優先權應如何主張?有何限制?
答: (1) 主張國內優先權者,應於申請專利同時聲明先申請案之申請日及申請案號數;未聲明者,視為未主張。若主張複數優先權者,各先申請案均應載明。 (2) 在我國先申請之發明或新型專利案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被後申請案主張國內優先權: A. 自先申請案申請日之次日起算至後申請案之申請日當日已逾12個月。 B. 先申請案中所記載之發明或新型已經主張過國際或國內優先權。 C. 先申請案是分割案或改請案。 D. 先申請案為發明,已經公告或不予專利審定確定。 E. 先申請案為新型,已經公告或不予專利處分確定。 F. 先申請案已經撤回或不受理者。...
國際優先權有復權規定,那國內優先權有復權規定嗎?
答:國內優先權並無復權規定。申請人須於後申請案提出之同時主張國內優先權,並聲明先申請案申請日及案號數,如未於申請時同時主張國內優先權,或未於申請時聲明先申請案申請日及案號數而視為未主張優先權者,皆不得主張復權。...
優惠期應如何主張?必須檢送何種證明文件?
答: (1) 申請專利同時須聲明主張優惠期之事實及發生年、月、日,不得事後聲明。有多次可以主張優惠期的事實時,申請時應將各次優惠期之主張填寫於申請書上,但各次事實有密不可分之關係者,得僅聲明最早發生之事實。 (2) 申請人檢送之證明文件應揭示所主張優惠期之事實及其發生之年、月、日。主張多次優惠期之事實者,應檢送各次事實之證明文件,但各次事實有密不可分之關係,而僅聲明最早發生之事實者,得僅檢附最早發生事實之證明文件。...
何謂政府主辦或認可的展覽會?
答:專利法所稱之展覽會,指我國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國內、外展覽會。所稱政府認可,指曾經我國政府之各級機關核准、許可或同意等;至於外國政府主辦之展覽會,雖不得主張屬政府主辦之展覽會,惟若經認可,仍屬政府認可之展覽會。應注意者,不論上述何種陳列之情況,優惠期應以最早公開該發明技術內容之事實發生日起算6個月。...
何謂實體審查?
答;「發明請求實體審查」是指提出發明專利申請後,任何人如欲知道該發明是否符合專利要件,必須於申請日起3年內提出實體審查申請(亦可於申請時同時申請),若3年內無人請求實體審查,該申請案即視為撤回。...
何時申請實體審查?如何申請?規費為何?
答;申請實體審查必須在申請日起算3年內以書面提出申請,申請實體審查每件7000元(申請專利範圍之請求項在10項以內且摘要、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合計在50頁以下),申請專利範圍之請求項超過10項,每項加收800元。摘要、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超過50頁者,每增加50頁加收500元,其不足50頁者,以50頁計。(申請書請至本局局網首頁→專利→申請資訊及表格→專利申請表格暨申請須知→下載「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申請書」)。...
發明專利的實體審查時間要多久?
答:須視審查類別不同而有不同時間,目前提出實體審查後平均審結期間為21個月。發明專利申請案若符合加速審查AEP或專利高速公路PPH規定或優先審查者,亦可申請加速審查或優先審查。(請詳參智慧財產局首頁→專利→申請資訊及表格→專利處理時限)。...
申請實體審查後,可以撤回嗎?
答:實體審查申請不得撤回,申請實體審查後即進入審查程序,並已將申請實體審查之事實刊登公報周知,為避免第三人重複申請實體審查及審查經濟之考量,實體審查之申請不得撤回,但發明申請案於發給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前撤回申請案者,得申請退還實體審查申請費。...
何謂產業利用性?
答:若申請專利之發明在產業上能被製造或使用,則認定該發明可供產業上利用,具產業利用性。此處所稱產業包含任何領域中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而有技術性的活動,例如工業、農業、林業、漁業、牧業、礦業、水產業等,甚至包含運輸業、通訊業、商業等;能被製造或使用,指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於產業上有被製造或使用之可能性,不限於該技術手段已實際被製造或使用。...
何謂新穎性?
答:申請專利之發明未構成先前技術的一部分時,稱該發明具新穎性。專利法所稱之先前技術,係指申請前已見於刊物、已公開實施或已為公眾所知悉之技術。新穎性係取得發明專利的要件之一,申請專利之發明是否具新穎性,通常於其具產業利用性之後始予審查;若經審查認定該發明不具新穎性,不得予以專利。...
何謂擬制喪失新穎性?
答:先前技術涵蓋申請前所有能為公眾得知之資訊。申請在先而在後申請案申請後始公開或公告之發明或新型專利先申請案原本並不構成先前技術的一部分,惟依專利法規定,若後申請案申請專利之發明與先申請案所附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載明之技術內容相同時,則擬制喪失新穎性。擬制喪失新穎性僅適用於不同申請人在不同申請日有先、後二個申請案,而後申請案請求項所載之發明與先申請案所附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載明之內容相同的情況。...
何謂進步性?
答:雖然申請專利之發明與先前技術有差異,但該發明之整體係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稱該發明不具進步性。進步性係取得發明專利的要件之一,申請專利之發明是否具進步性,應於其具新穎性(包含擬制喪失新穎性)之後始予審查,不具新穎性者,無須再審究其進步性。...
何謂先申請原則?
答:專利權之排他性係專利制度中的一項重要原則,故一項創作僅能授予一項專利權。相同發明有二以上專利申請案時,僅得就其最先申請者准予發明專利。發明與新型同屬技術思想之創作,以相同創作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者,應僅得就其最先申請者准予專利。如申請日或優先權日為同日者,則應通知申請人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均不予專利;如申請人為同一人時,則應通知申請人限期擇一,屆期未擇一申請者,除符合專利法第32條一案兩請規定之情事外,均不予專利。(請參閱手冊第七章)...
何謂發明單一性?
答:每一申請專利之發明應各別提出申請,但考量申請人、公眾及本局在專利申請案的分類、檢索及審查上之便利,專利法規範二個以上之發明於技術上相互關聯而屬於一個廣義發明概念者,得於一申請案中提出申請。所稱「屬於一個廣義發明概念」,指二個以上請求項所載之發明包含一個或多個相同或對應的「特別技術特徵」,使所請發明之整體對於先前技術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者。...
發明專利關聯案聯合面詢要如何申請?也適用於國外廠商嗎?
答:符合下列條件之發明專利初審案,不論是國內外廠商皆得由申請人或委任代理人申請聯合面詢: (1) 同一申請人 。 (2) 具同一技術關聯之申請案。 (3) 已申請實體審查且已經早期公開申請案 。 (4) 非屬被主張國內優先權之申請案。 (5) 尚未接獲本局審查意見通知函 。 (智慧財產局首頁→專利→發明專利關聯案聯合面詢專區)...
國外已經取得專利,再來我國申請,一定可以獲准專利嗎?
答:各國的法令規定未盡相同,審查基準也有差異,而且申請案之撰寫內容可能也有不一致之情形等,都可能產生不同的審查結果。...
智慧局認為申請案有不予專利事由,會給申請人說明的機會嗎?
答:申請案經逐項審查後,如判斷有不准專利事由,本局會附具理由發給審查意見通知函,以利申請人據以申復,克服該等不准專利事由,申復時得一併進行修正;申請人於申復或修正時雖克服所有已通知之不准專利事由,惟因修正產生新的不准專利事由,且該新事由之產生是可歸責於申請人時,得發給最後通知,限制申請專利範圍之修正事項,達到迅速審結之效果,並可使審查意見通知具有明確性、合理與可預期性。...
申請人收到審查意見通知函後有多久的時間可以回應?可以申請延期嗎?
答:審查意見通知函指定申復期間如下: (1) 國外申請案:3個月,並得申請延長1次,總計指定期間以不超過6個月為原則。 (2) 國內申請案:指定申復期間為2個月,並得申請延長1次,總計指定期間以不超過4個月為原則。...
何謂專利申請案檢索報告?
答:「專利申請案檢索報告」用於呈現專利實體審查時,申請案請求項與引用文獻相關段落處,關於新穎性或進步性關聯性之比對紀錄,專利審查人員會將其關聯程度與引用文獻類型相對於請求項給予【X、Y、A、D、E、O、P、L】等關聯性代碼。(代碼意義請參閱下題」)...
專利申請案檢索報告內的關聯性代碼【X、Y、A、D、E、O、P、L】,是什麼意思?
答:關聯性代碼之意義說明如下: 代碼X:單獨引用即足以否定發明新穎性或進步性之特別相關文獻。 代碼Y:結合一篇或多篇其他文獻下,足以否定發明進步性之特別相關文獻。 代碼A:顯示一般技術水平而不能否定發明新穎性或進步性之文獻。 代碼D:申請案之說明書中已記載之文獻。 代碼E:申請在先、公開/公告在後之本國專利文獻。 代碼O:關於口頭揭露、公開使用、販賣或展覽陳列之文獻。 代碼P:介於申請日與優先權日間公開之文獻。 代碼L:其他理由所引用之文獻。如違反專利法第31條規定先申請原則及一案兩請之專利文獻及其他文獻。...
所有專利申請案都會有專利申請案檢索報告嗎?
答:自96年1月1日起,所有提出實體審查申請之專利申請案,原則上都會製作「專利申請案檢索報告」併同「審查意見通知函」或「核准審定書」寄給專利申請人。惟專利申請案或其請求項中有屬於下列情形時,審查人員會先以審查意見通知函通知申請人,待提出申復說明或修正說明書後,若可排除下列事項時,將於後續審查程序檢附檢索報告;若申請人未提出申復、修正或未排除下列事項時,則將不製作「檢索報告」逕予審定。 (1) 發明為非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者。(專利法第21條) (2) 為專利法規定不予發明專利者。(專利法第24條各款) (3) 專利說明書發明說明未明確且充分揭露發明技術特徵內容,導致無法瞭解發明內容者。(專利法第26條第1項) (4) 為非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者。(專利法第22條) (5) 與另一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為相同之發明。(專利法第31條) (6) 不符發明單一性規定者。(專利法第33條) (7) 實質上非為兩個以上之發明而為分割申請,該分割案以不符分割之實體要件處分不准分割時。(專利法第33條) (8) 申請專利所為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之修正內容,超出申請時原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者。(專利法第43條第2項)...
申請人不服發明不予專利初審審定,應如何救濟?
答:不服發明不予專利之初審審定,可於審定書送達後2個月內備具理由書,向本局申請再審查。...
發明專利申請再審查期間為何?應如何申請?
答:申請再審查,應於不予專利之審定書送達後2個月內,備具申請書及理由書提出申請。此項期間係屬法定不變期間,如於不予專利之審定書送達之次日起,逾2個月始請求再審查者,因原審定業已確定,再審查申請應不予受理。...
申請人不服發明不予專利再審查審定,應如何救濟?
答:申請人不服發明不予專利再審查審定者,可於收到審定書之次日起30天內,經由本局或直接向經濟部提起訴願。...
申請再審查後,有多久時間可以補正理由書?可以申請延期嗎?
答:申請再審查應備文件包括再審查申請書及理由書。若申請人僅提出再審查申請書,將通知申請人於4個月內補正理由書,申請人若無法於指定期間內補正,得於指定期間屆滿前,敍明理由申請延展,原則上准予展期2個月補正,屆期未補正,再審查申請應不予受理。但於該不予受理處分合法送達前補正者,仍應受理。...
何謂優先審查?
答:已公開之發明申請案有非專利申請人為商業上實施時,本局得依申請優先審查之(專利法第40條)。另外,舉發案涉及侵權訴訟案件之審理者,本局得優先審查。...
發明申請案如何申請優先審查?
答: (1) 申請優先審查應具備之要件: A. 已公開。 B. 已提實體審查(如尚未申請實審,須一併繳費申請實審)。 C. 他人為商業上實施。 (2) 申請人:申請人或商業實施之他人。 (3) 費用:免費。 (4) 申請書:本局局網首頁→專利→申請資訊及表格→專利申請表格暨申請須知→下載「發明專利優先審查申請書」。...
何謂AEP加速審查?如何申請?
答:請詳閱:進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首頁→專利→ 發明專利加速審查(AEP)專區。 (1) 本局為縮短發明專利申請案等待審查時間,如符合下列4種事由之一者,專利申請人得申請(僅有專利申請人得提出申請)「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依據不同申請加速審查之事由,審查結果通知(審查意見通知函、最後通知或審定書)的時間分別如下: I. 主張「外國對應申請案經外國專利局實體審查而核准者」(申請事由1),本局會在申請人齊備相關文件後6 個月內發出審查結果通知。 II. 主張「外國對應申請案經美日歐專利局核發審查意見通知書及檢索報告但尚未審定者」(申請事由2),本局審查結果通知時間將視不同情況而有不同。倘申請人提出之外國專利案申請專利範圍與向本局提出申請案之申請專利範圍間無差異,本局將在相關文件齊備後6 個月內發出審查結果通知;倘申請專利範圍間有差異者,前述6 個月將延為9 個月內發出審查結果通知。 III. 主張「為商業上之實施所必要者」(申請事由3),本局會在申請人齊備相關文件後9 個月內發出審查結果通知。 IV. 主張「所請發明為綠能技術相關者」(申請事由4),本局會在申請人齊備相關文件後9個月內發出審查結果通知。 (2) 何時申請:發明專利申請案,必須經本局通知即將進行實體審查或再審查之後,才可申請。 (3) 如何申請:請使用發明專利加速審查申請書提出申請(下載路徑:首頁→ 專利 → 申請資訊及表格→專利申請表格暨申請須知→表格5發明專利加速審查申請書)。 (4) 規費:事由1、2無需費用,如以事由3、4提出加速審查申請者,應繳納申請費新台幣4000元。 (5) 符合加速審查申請事由3之發明專利申請案(為商業上之實施所必要),可檢附DM、通路商之契約、產學合作契約等文件佐證。 (6) 符合加速審查申請事由4之發明專利申請案(綠能技術相關者),可檢附足以表明該申請案,屬於綠能相關技術範疇或能達成對節能減碳有助益之理由說明文件、國家資助研究計畫之證明文件等皆可。...
為加速審查(AEP)需要申請提早公開嗎?
答:從105年4月1日起申請AEP時,如申請案尚未公開無須再提出提早公開之申請。...
非發明專利申請人可以對該申請案提起AEP嗎?
答:不可以。僅有發明專利申請人才可提出加速審查申請。...
可以提出申請AEP的時點為何?
答:必須是申請人已經收到本局通知即將進行實體審查或是再審查之後,才可以提出加速審查申請。若違反申請時點規定,該加速審查申請案將不納入加速審查程序。...
在提出發明專利申請案實體審查請求的同時,可以請求AEP嗎?
答:不可以。由於申請人對發明專利申請案提出實體審查申請後,本局除必須經過相關程序作業外,有些還需經過早期公開作業,該案件才會進入實體審查,因此,申請人若是在提出發明專利申請案請求實體審查的同時請求AEP,會造成本局相關程序作業之複雜化,不利AEP申請案管控且增加行政成本負荷。因此申請人必需於接到本局通知即將進行實體審查後,再行提出AEP申請,否則不納入AEP程序。...
AEP事由三「為商業上之實施所必要」需要何種證明文件?
答:足以表彰該申請案有商業上實施必要之商業(交易)行為之相關證明文件均屬之。上述商業(交易)行為亦包含專利案之發明係由學術界、研究單位等與產業界合作產生者,該專利申請案之申請人不論係個人、學校、研究單位或企業,且經費來源不論是政府或私人,只要有合作事實之文件亦屬之。例如該申請案所請發明已製造之產品照片、販售型錄、已洽談授權契約或產學合作契約等,皆可作為其商業實施之證明文件。惟因事由3應檢附的文件是商業實施的證明文件,由於態樣可能十分分歧,本局審查人員不易理解(例如外文的授權契約內容),因此凡非使用中文的證明文件請提供中文簡要說明。...
申請AEP事由共有4種,審查結果通知之時間是否有差別?
答:依據不同申請加速審查之事由,審查結果通知(審查意見通知函或審定書)的時間分別如下: (1) 主張「外國對應申請案經外國專利局實體審查而核准者」(申請事由1),會在申請人齊備相關文件後6個月內發出審查結果通知。 (2) 主張「外國對應申請案經美日歐專利局核發審查意見通知書及檢索報告但尚未審定者」(申請事由2),審查結果通知時間將視不同情況而有不同。倘申請人提出之外國專利案申請專利範圍與向本局提出申請案之申請專利範圍間無差異,本局將在相關文件齊備後6個月內發出審查結果通知;倘申請專利範圍間有差異者,前述6個月將延為9個月內發出審查結果通知。 (3) 主張「為商業上之實施所必要者」(申請事由3),本局會在申請人齊備相關文件後9個月內發出審查結果通知。 (4) 主張「所請發明為綠能技術相關者」(申請事由4),本局會在申請人齊備相關文件後9個月內發出審查結果通知 。 (惟實際審查時間得另視申請案件所屬技術領域而定)...
何謂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如何申請?
答:本局目前係與美國簽訂一般型PPH計畫,及與日本、西班牙、韓國簽訂增強型PPH計畫(PPH MOTTAINAI),分述如下: (1) 一般型PPH:當一專利申請案之部分或全部請求項在第一申請局(office of first filing,簡稱OFF)經過實質審查獲准專利後,該案申請人可以藉由提供給第二申請局(office of second filing,簡稱OSF) 相關資料,使OSF得以利用OFF的檢索與審查結果,進而加速該案件的審查。 (2) 增強型PPH:(亦即PPH MOTTAINAI)不限制僅有第一申請局(Office of First Filing,簡稱OFF)的檢索與審查結果才可為第二申請局(Office of Second Filing,簡稱OSF)所參考,即只要是相互簽訂PPH MOTTAINAI計畫之其中之一專利局先有審查結果,申請人均得以利用之,向另一局提出加速審查申請。即當一專利申請案,其在先審查專利局(Office of Earlier Examination,簡稱OEE)已經有請求項經審查達到可核准者,申請人可依據此計畫提出PPH申請,使得後審查專利局(Office of Later Examination,簡稱OLE)的專利申請案得以進行加速審查。...
何人可以提出PPH申請?
答:僅發明專利申請人才可提出PPH申請。...
適格提出PPH申請之我國發明專利申請案的條件為何?
答: (1) 以一般型PPH計畫提出PPH申請之我國發明專利申請案,應具備以下態樣之一: A. 依據我國專利法第28條主張美國申請案為優先權基礎案。 B. 依據我國專利法第28條主張專利合作條約申請案並指定美國為優先權基礎案,且該PCT申請案未曾主張優先權。 (2) 以增強型PPH計畫提出PPH申請之我國發明專利申請案,應具備以下態樣之一: A. 依據我國專利法第28條主張日本、西班牙或韓國申請案為優先權基礎案。 B. 依據我國專利法第28條主張專利合作條約申請案並指定日本、西班牙或韓國為優先權基礎案,且該PCT申請案未曾主張優先權。 C. 被日本、西班牙或韓國申請案依據其國家專利法所主張之優先權基礎案。 D. 與日本、西班牙或韓國申請案主張相同之優先權基礎案。 當我國申請案中主張數個美國、日本、西班牙、韓國或PCT申請案作為優先權基礎案,或申請案屬於上述各態樣申請案的分割案,亦屬適格之我國申請案。...
新型與設計專利申請案可以申請PPH嗎?
答:不行。目前我國PPH計畫僅適用於發明專利申請案。...
提出PPH申請的時點為何?
答:必須是申請人已經收到本局通知即將進行實體審查後,且該案尚未發出首次審查意見通知函。違反申請時點規定,該申請案將不納入PPH排序。...
發明專利申請案申請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審查,現在收到審查意見通知後要申請修正時,要用一般修正申請書還是PPH修正申請書?
答:應使用PPH修正申請書。...
母案已經進入再審階段且已發出審查意見,此時按照國外核准專利的請求項而提出數件分割子案,是否可辦理PPH審查?
答:可以,當母案已發過審查意見通知函,但子案未發過審查意見通知函是可以申請PPH的。...
目前與智慧局合作實施PPH計畫之外國專利局包括哪些?
與本局合作實施PPH計畫之外國專利局,包含實施一般型PPH計畫之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及實施增強型PPH計畫(PPH MOTTAINAI)之日本特許廳(JPO)、西班牙專利商標局(SPTO)與韓國智慧財產局(KIPO)。...
在提出發明專利申請案實體審查請求的同時,可以請求PPH嗎?
答:不可以。由於申請人對發明專利申請案提出實體審查申請後,本局除必須經過相關程序作業外,有些還需經過早期公開作業,該案件才會進入實體審查,因此,申請人若是在提出發明專利申請案請求實體審查的同時請求PPH,會造成本局相關程序作業之複雜化,不利PPH申請案管控且增加行政成本負荷。因此申請人必需於接到本局通知即將進行實體審查後,再行提出PPH申請,否則不納入PPH程序。...
可以同時提出PPH與AEP申請嗎?
答:不可以。僅得就一種加速審查措施(PPH或AEP)提出申請,以便於本局行政系統管理。由於PPH之審查進度會較AEP更為快速,因此若申請人同時提出PPH與AEP申請,除非申請人有其他意思表示,TIPO將僅處理PPH申請。...
申請PPH後多久會收到審查結果?
答:目前PPH申請案,平均自文件齊備後2個月內可收到首次審查回覆,並平均於文件齊備後4.5個月左右審結,惟實際審查時間仍須視該案件所屬技術領域而定。...
何謂TW-SUPA?如何申請?
答:目前我國發明專利申請案待審期間較長,以本局作為OFF(第一申請局)之PPH之審查工作分享的效益無法有效發揮,有鑑於此,本局自101年3月1日起啟動「支援利用專利審查高速公路(TW-Support Using the PPH Agreement, TW-SUPA)審查作業方案」,依據此方案,若申請人以本局為OFF提出一發明專利申請案,之後向與本局實施雙邊PPH合作計畫的外國專利局提出一外國對應申請案,且主張我國申請案為優先權基礎案,此時申請人可據以向本局提出TW-SUPA申請,使我國發明專利申請案加速進行審查。 如此一來,當我國發明專利申請案,經本局審查有1項以上請求項可准予專利,申請人即可據以向與本局實施雙邊PPH合作之外國專利局提出PPH申請,加速外國對應申請案之審查。因此,TW-SUPA方案可協助申請人利用PPH快速取得外國專利,且可提高我國和其他專利局間審查工作分享的效益。 相關表格可至本局局網首頁→專利→ 支援利用專利審查高速公路(TW-SUPA)專區→下載「發明專利TW-SUPA審查申請書」。...
何謂形式審查制?
答:新型專利申請案自93年7月1日起採取形式審查制度。所謂形式審查制是指本局對於新型專利申請案之審查,依據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判斷是否符合形式要件,而不進行須耗費大量時間之前案檢索以及是否符合專利要件之實體審查 (產業利用性、新穎性及進步性)。...
新型形式審查審查哪些事項?
答:依專利法第112條第1款至第6款規定,新型專利形式審查,係針對下列各項進行審查: (1) 是否屬物品形狀、構造或組合者。 (2) 是否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3) 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之揭露方式是否合於規定。 (4) 是否具有單一性。 (5) 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是否已揭露必要事項,或其揭露有無明顯不清楚之情事。 (6) 修正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是否明顯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如新型專利申請案有違反前述規定情事之一者,於處分前,本局會先通知申請人限期陳述意見或修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或圖式。...
新型形式審查時,如何判斷該案有違單一性的規定?
答:申請新型專利,應就每一創作提出申請。二個以上創作,屬於一個廣義創作概念者,得於一申請案中提出申請。新型專利形式審查時,雖然必須判斷新型是否符合單一性之要件,惟形式審查並不進行先前技術檢索,因此判斷新型是否具有單一性時,與發明審查單一性不同,僅須判斷獨立項與獨立項之間於技術特徵上是否明顯相互關聯,只要各獨立項之間在形式上具有相同或相對應的技術特徵,原則上判斷為具有單一性,而不論究其是否有別於先前技術。...
新型形式審查時,如何判斷新型的修正明顯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的範圍?
答:因為新型採形式審查,並不進行專利要件的實體審查,修正時,只確認修正後是否「明顯超出」申請時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例如:修正時增加申請時未揭露之技術特徵的請求項;修正時變更請求項之標的名稱及內容等。但若請求項中增加技術特徵,對請求項作進一步限定,而該技術特徵已為申請時說明書及圖式所支持者,則判斷無明顯超出。...
新型專利形式審查的處理時限為何?
答:新型專利申請案如申請文件齊備(一定要強調文件齊備後),原則上完成處分書約須3到6個月(不含公告及核發專利證書之處理時限)。...
已核准的新型專利權,事後發現有不應准予專利之情事,應如何處理?智慧局可以依職權撤銷專利權嗎?
答:新型專利權並無依職權撤銷之規定,如新型專利權有不符合專利法規之情事,第三人應循舉發制度申請撤銷之(專利法第119條)。...
不服新型形式審查的結果,可以申請再審查嗎?
答:新型因採形式審查,如不服新型形式審查之處分,並無再審查之適用,申請人可於收到處分書之次日起30天內,備具訴願書正、副本(正本:經濟部、副本: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並均須檢附處分書影本,經由本局或直接向經濟部提起訴願。...
何謂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答:新型專利採形式審查,並未對是否合於專利要件進行實體審查,導致新型專利權的權利內容存在著相當的不安定性及不確定性。若新型專利權人利用此一不確定的權利而不當行使,可能產生權利濫用之情形,對第三人的技術利用及研發帶來相當大的危害,因此搭配有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制度。任何人都可以向本局參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專利法第115條第1項),以釐清該新型專利是否合於專利要件之疑義,惟該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性質,係屬機關無拘束力之報告,並非行政處分,僅作為權利行使或技術利用之參酌。若任何人認該新型專利有不應核准專利之事由,應依專利法第119條規定提起舉發,始能撤銷該新型專利權。...
何人可以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答:任何人(包括專利權人本人在內)都可以向本局申請。...
何時可以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答:自新型專利申請案公告後,即可提出申請。如果新型專利已經核准處分,並由申請人繳交證書費及第1年專利年費,在公告前,該專利案已明確處於可公告取得專利權之狀態,為便利民眾及行政經濟之考量,此期間所提出之技術報告之申請,本局會受理;惟本局將於新型專利案公告後始進行技術報告之處理。...
可以撤回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的申請嗎?
答:因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事實必須刊載於專利公報,為保護利害關係人之權益,不得撤回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申請(專利法第115條第7項)。...
新型專利權消滅後,還可以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嗎?
答:可以(專利法第115條第6項)。...
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是否採逐項收費?是否逐項作成報告?
答:在102年1月1日後,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除應繳納5000元基本費(10項)外,如請求項超過10項每項加收600元;另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採逐項比對。...
技術報告申請人可以主動提供引證資料或相關先前技術資料給智慧局參考嗎?
答:可以。...
可以針對同一新型專利權,提出多次技術報告申請嗎?
答:可以。任何人在新型專利申請案公告後,得向本局申請技術報告(專利法第115條第1項)。因此,任何人認有需要均可申請,並無次數限制。如有人針對同一新型再申請技術報告,本局在製作第2份技術報告時,先前第1份技術報告已檢索且比對過之資料部分,不會再進行比對。但如因檢索期間不同(例如發現其他未經檢索之公開或公告之專利資料)、發現未經比對之公開資料或因申請專利範圍更正,以致比對之基礎與第1次不同時,在此情況下,會就先前未檢索或未比對之資料再進行比對。除此以外,原則上不會作不同之認定。...
若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申請人非為專利權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申請時」會通知專利權人嗎?
答: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如果不是專利權人所申請,本局不會通知專利權人,但會將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事實刊載於專利公報。...
若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申請人非為專利權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完成後」會通知專利權人嗎?
答:若申請人非為專利權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完成後,除通知申請人外會另外副知專利權人。...
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內容不利於專利權人時,會通知專利權人答辯嗎?
答:本局在技術報告製作完成前,如依引用文獻之記載,判斷全部請求項均不具新穎性及(或)不具進步性要件(比對結果代碼1~3) 時,會先發出「技術報告引用文獻通知函」通知專利權人於1個月內儘速針對前述事項提出說明,審查人員會參酌專利權人之回覆說明,再判斷是否變更原先對該新型請求項之比對結果。...
新型專利雖已取得證書,但技術報告不利時,該證書是否有用?
答: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結果並不影響已核准之專利權,該專利權未被撤銷前仍為有效。但行使權利時,專利權人應注意專利法第117條之規定,審慎為之。...
智慧局製作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時,若發現該新型不符專利要件,會如何處理?
答:在製作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時,若經比對發現該新型專利有不符合專利法第115條第4項之情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中將載明不符該等情事之比對說明。任何人如認為該新型專利有違反專利要件之虞者,可經由舉發程序撤銷該專利權。...
新型專利權的行使,是否以提示技術報告為要件?
答:由於新型專利未經實體審查即取得權利,該專利權究竟是否符合專利要件,尚不確定,為防止專利權人不當行使或濫用權利,造成他人之損害,乃明定如未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不得進行警告,並作為推定專利權人行使權利有無故意過失責任之認定,惟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並非行使新型專利權之前提要件但不當行使權利時,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新型專利權之行使,專利法第116條規定專利權人如未提示技術報告不得進行警告。則此「警告」是否為行使新型專利權之要件?如未「警告」或雖警告但「未提示」技術報告,效
答:新型專利權之行使,依專利法第116條規定,如未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不得進行警告,其立法目的係因新型專利未經實體審查即取得權利,該專利究有無符合專利要件,尚不確定,為防止專利權人不當行使或濫用權利,造成他人之損害,乃明定未提示技術報告不得進行警告。 專利法規定專利權人如未提示技術報告不得進行警告之目的,並非在限制人民訴訟權利,僅係防止權利之濫用,縱使新型專利權人未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亦非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院就未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案件,亦非當然不會受理。對於未提示技術報告而進行警告者,專利法並無相關配套規定,但得依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處理。...
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多久可以完成?
答:1年左右。但如符合專利法第115條第5項規定,敘明有非專利權人為商業上實施,併檢附有關證明文件,本局將於6個月內完成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物品的色彩可以申請設計專利嗎?
答:可以。依附在物品的色彩如果要主張色彩,其圖式應具體呈現其色彩。基本上就是在所申請的設計專利中,每個圖式都呈現一致的色彩。102年1月1日起針對設計專利,有涉及顏色而主張色彩者,其圖式呈現其色彩即可,不需要再檢送色卡編號或色票。...
文字可以當作花紋申請設計專利嗎?
答:可以。若申請設計專利之物品表面包含文字,例如包裝盒表面包含文字,該文字將被視為花紋之構成要素而得申請設計專利;其所保護之內容是指文字本身所呈現之視覺效果,或經設計構成或布局後整體呈現之視覺效果,而非文字本身所隱含的意思。但必須注意的是,如果僅申請文字本身而未依附於物品者,仍不符合設計的定義。...
大樓外觀或景觀設計,可以申請設計專利嗎?
答:可以。建築設計如能符合說明書及圖式之揭露要件及專利要件,可以取得設計專利。例如所申請的設計專利為建築物,就必須於圖式中具備足夠的視圖,以明確且充分揭露該建築物的各角度之設計特徵。...
何謂圖像設計?可以申請設計專利嗎?
答:圖像設計是專利法(第121條第2項)所指「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Computer-Generated Icons)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設計(Graphical User Interface, GUI)」之簡稱。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是指一種藉由電子、電腦或其他資訊產品產生,並透過該等產品之顯示裝置所顯現的虛擬圖形介面,該介面為人與機器或設備間的工具,人類可透過該介面以視覺方式接收資訊,或是透過該介面控制機器或設備。一般來說電腦圖像是指單一的圖像單元,圖形化使用者介面則可由數個圖像單元及其背景所構成之整體畫面。 由於圖像設計是一種透過顯示裝置顯現而暫時存在的「花紋」或「花紋與色彩結合」的外觀創作,因此,其必須應用於物品則可符合設計之定義而可申請設計專利,但不能僅以圖案或圖形本身申請設計專利。...
何謂部分設計?
答:是指申請人得就物品之部分的設計創作申請設計專利,以避免市場競爭者抄襲產品的局部新穎特徵而輕易迴避該設計專利之保護。亦即,申請專利之設計標的並不僅限於物品之全部的外觀,申請人得選擇針對物品的局部新穎特徵申請部分設計,以取得更周延的設計保護範圍。...
國內申請案是部分設計,但據以主張優先權的國外基礎案是全部設計,也可以主張優先權嗎?
答:可以;反之亦可。...
何謂成組設計?
答:成組設計,係指對於二個以上之物品,其是屬於同一類別,且習慣上以成組物品販賣或使用者,得以一設計提出申請。 同一類別,指國際工業設計分類表之同一大類(class)之物品。即申請成組設計之所有構成物品應屬該分類表同一大類中所列之物品,例如以「一組餐桌椅」申請成組設計,該構成物品之桌子及椅子皆屬於國際工業設計分類表之第06類-家具中所列之物品,即符合成組設計之同一類別。 習慣上以成組物品販賣,係指該二個以上之物品,在市場消費習慣上是以成組物品一同販賣,例如床包組(包含床罩、床單及枕頭套等)、茶具組(包含茶杯、茶壺、茶盤及濾壺等)、沙發組(包含沙發椅、沙發床及腳凳等)、餐具組(包含餐刀、餐叉及湯匙等)、手工具組(包含鑽子、扳手及螺絲起子等)、對錶組(包含男、女對錶)、茶几組(包含大、中、小茶几)等。 習慣上以成組物品使用,係指該二個以上之物品,在使用習慣上會以成組物品合併使用,其通常在使用其中一件物品時,會產生使用聯想,從而想到另一件或另幾件物品的存在,例如咖啡組(包含咖啡杯、咖啡壺、糖罐及牛奶壺等)、課桌椅組(包含課桌及課椅等)、文具組(包含鉛筆、橡皮擦、直尺及鉛筆盒等)、刷具組(包含大、小化妝刷、粉撲及手提鏡等)、飾品組(包含戒指、項錬及耳墜等)、運動服組(包含運動外套、運動褲、運動帽等)、音響組合(包含播放器、喇叭及擴大機等)等。...
何謂衍生設計?
答:衍生設計專利,是指同一申請人就二個以上近似之設計得申請原設計及其衍生設計;一般而言,基於「先申請原則」,相同或近似之設計有二以上之專利申請時,只能就先申請者准予專利,但若為同一申請人就二個以上近似之創作,則可以利用該制度申請設計及其衍生設計,而不受「先申請原則」要件之限制。...
何時可以申請衍生設計?
答:衍生設計之申請,必須在原設計已提出申請(包括申請當日)且在原設計專利公告日之前,始得為之;另外,衍生設計所主張之優先權日亦不得早於原設計之申請日。...
衍生設計的設計名稱必須與原申請案一致嗎?
答:沒有必要。重點在於該設計名稱應與申請該衍生設計的內容一致;例如原設計為「鋼筆」、衍生設計為「鋼珠筆」,該衍生設計應記載為「鋼珠筆」而非「鋼筆衍生一」,俾與該衍生設計的內容一致。...
衍生設計專利與原設計專利有何關係?
答: 設計專利係保護可供產業利用之物品外觀的創作。由於產業界在開發新產品時,通常在同一設計概念下會發展出多個近似之產品設計,或就同一產品先後進行改良而產生近似設計,所以為考量這些同一設計概念下之近似設計,或是日後改良之近似設計,其具有與原設計同等之保護價值,應給予同等之保護效果。專利法規定同一人有二個以上近似之設計,得申請設計專利及其衍生設計專利,以保護設計專利權人的權益。其效果如下: (1) 衍生設計專利權得單獨主張,且及於其近似之範圍。 (2) 衍生設計專利權期限始於公告日,而與其原設計專利權期限同時屆滿。 (3) 由於衍生設計專利權有其獨立之權利範圍,縱原設計專利權有未繳交專利年費或因抛棄致當然消滅者,或經撤銷確定者,衍生設計專利仍得繼續存續,不因原設計專利權經撤銷或消滅而受影響。...
何謂設計之產業利用性?
答:申請專利之設計必須在產業上得以利用、具備量產的可能性,才符合申請設計專利之要件,稱為產業利用性。此處所稱產業包含廣義的產業,例如工業、農業、林業、漁業、牧業、礦業、水產業等,甚至包含運輸業、通訊業等。若申請專利之設計在產業上能被製造或使用,則認定該設計可供產業上利用,具產業利用性;其中,能被製造或使用,指該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於產業上有被製造或使用之可能性,不限於該設計之創作已實際被製造或使用。例如:利用幾何原理上之錯視(illusion)效果所繪製的無限迴旋樓梯,而在現實生活中無法被製造或使用者,即不具產業利用性。...
何謂設計之新穎性?
答:與申請專利之設計相同或近似之設計未構成先前技藝的一部分時,稱該設計具新穎性。專利法所稱之先前技藝,係指申請前已見於刊物、已公開實施或已為公眾所知悉之技藝。而所稱之近似,是指普通消費者會將申請專利之設計與先前技藝產生混淆、誤認之視覺印象,亦即會將該設計誤認為先前技藝時,則屬近似之設計。新穎性係取得設計專利的要件之一,申請專利之設計是否具新穎性,通常於其具產業利用性之後始予審查。...
何謂設計之擬制喪失新穎性?
答:先前技藝涵蓋申請日之前所有能為公眾得知之技藝。如果有一申請案申請在先,而在後申請案申請日之後才公告之設計專利,先申請案原本並不構成先前技藝的一部分;惟依專利法之規定,設計專利先申請案所附說明書或圖式之內容以法律擬制(legal fiction)為先前技藝,若後申請案申請專利之設計與先申請案所附說明書或圖式中揭露之技藝內容相同或近似時,則為擬制喪失新穎性。擬制喪失新穎性僅適用於不同申請人在不同申請日有先、後兩申請案,而後申請案所申請之設計與先申請案所揭露之設計相同或近似的情況。...
何謂設計之創作性?
答:雖然申請專利之設計與先前技藝不相同亦不近似而具有差異,但其係該設計所屬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藝易於思及者,稱該設計不具創作性,例如,該差異僅係就非近似物品為直接模仿或轉用等手法,包括模仿自然界形態、著名著作或直接轉用其他技藝領域之先前技藝;或該差異僅係就習知設計之外觀為簡易之變化手法,包括就其他先前技藝之直接置換、組合,改變位置、比例、數目,或運用習知設計之簡易變化,僅係利用該等簡易手法所為之創作且無法使該設計的整體外觀產生特異之視覺效果者,應認定該設計為易於思及,不具創作性。創作性係取得設計專利的要件之一,申請專利之設計是否具創作性,應於其具新穎性(包括擬制喪失新穎性)之後始予審查,不具新穎性者,無須再審究其創作性。...
何謂設計之先申請原則?
答:相同或近似之設計有二以上專利申請案時,僅得就其最先申請者准予設計專利。如申請日或優先權日為同日者,則應通知申請人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均不予設計專利;如申請人為同一人時,則應通知申請人限期擇一,屆期未擇一申請者,均不予設計專利。...
何謂設計之單一性?
答:申請設計專利,應就每一設計提出申請。每一設計專利申請案中說明書及圖式所揭露之單一外觀應用於單一物品,即所謂一設計一申請。亦即,一設計揭露二個以上之外觀,或一設計指定二個以上之物品,原則上不得合併在一申請案中申請;惟設計之外觀會產生變化而屬於設計的一部分者(具變化外觀之設計),仍視為符合一設計一申請,得以一設計提出申請。另外,對於二個以上之物品,其是屬於同一類別,且習慣上以成組物品販賣或使用者(成組設計),亦得以一設計提出申請。以具變化外觀之設計或成組設計提出申請者,在權利行使上,只能將其視為一個整體之設計行使權利,不得就單個或其中多個外觀,或單個或其中多個物品單獨行使權利。...
設計專利沒有申請專利範圍,要如何判斷設計的專利權範圍?
答:設計專利權範圍,以圖式為準,並得審酌說明書(專利法第136條第2項)。因此,判斷設計的專利權範圍是以圖式所揭露的內容為主,專利說明書雖無申請專利範圍之記載,並不影響專利權範圍之判斷。...
設計專利的審查制度與發明、新型專利有何不同?
答:設計專利審查制度不採發明之早期公開及請求審查制,也不採取新型之形式審查制,申請專利之設計自文件齊備後由本局之審查人員進行實體審查。...
申請人不服設計不予專利初審審定,應如何救濟?
答:不服設計不予專利之初審審定,可於審定書送達後2個月內向本局申請再審查。...
申請人不服設計不予專利再審查審定,應如何救濟?
答:申請人不服設計不予專利再審查審定者,可於收到審定書之次日起30天內,備具訴願書正、副本(正本:經濟部、副本: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並均須檢附審定書影本,經由本局或直接向經濟部提起訴願。...
提出專利申請後,何時可以修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
答:得提出修正之時機,依不同專利種類說明如下: (1)發明:申請人於本局發給審查意見通知前,均得提出修正。而於本局發給審查意見通知後,僅得於該通知指定之期間內提出修正;申請人於初審核駁審定後,提出再審查時,於本局發給再審查意見通知前,仍得提出修正。而於本局發給再審查意見通知後,僅得於該通知指定之期間內提出修正(專利法第43條第3項)。 (2)設計:同發明之修正期間(專利法第142條第1項準用第43條第3項)。 (3)新型:申請人於本局發給通知修正函前,均得提出修正。惟於本局發給通知修正函後,僅得於該函指定之期間內提出修正(專利法第120條準用第43條第3項)。...
提出專利申請後,想到更好的技術,可以將新技術修正加入原來的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嗎?
答:為平衡申請人及社會公眾的利益,並兼顧先申請原則及未來取得權利的安定性,修正應僅限定在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內始得為之(專利法第43條第2項)。...
何謂誤譯訂正?
答:申請專利所須具備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必要之圖式,申請人得先提出外文本,再於指定期間內補正中文本,此份中文本即作為本局後續審查申請專利內容和審查一般修正比對之基礎。但實務上依外文本翻譯之首次中文本,偶有翻譯錯誤之情事,申請人可以申請誤譯訂正,此時本局將回歸外文本比對當初補正之中文本是否有翻譯錯誤之情事,准予誤譯訂正後之中文本會取代首次中文本,而作為後續審查及一般修正比對之基礎。誤譯訂正和一般修正除了審查比對的基礎不同之外,申請書表和規費也不同(申請誤譯訂正一次收取規費新臺幣2000元,申請一般修正免收規費)。...
可以同時申請修正和誤譯訂正嗎?應如何辦理?
答:可以。申請一般修正應備具修正申請書,而申請誤譯之訂正則應備具誤譯訂正申請書。若二者同時申請,可以分別提出二種申請書之方式為之,也可以誤譯訂正申請書附帶申請一般修正之方式為之,但誤譯訂正申請書中應分別指明訂正及修正事項。 同時申請修正與誤譯訂正者,除申請書外,應分別檢附下列文件(其份數與發明、新型及設計分別申請修正及誤譯訂正之份數相同): (1) 訂正部分劃線之說明書或申請專利範圍訂正頁:以訂正申請前之中文本為其劃線比對基礎,如先前曾准予誤譯之訂正者,以准予訂正之訂正頁(本)為劃線比對之基礎。 (2) 修正部分劃線之說明書或申請專利範圍修正頁:以該次訂正頁(本)為劃線比對基礎,不准訂正時,將另通知補正以訂正申請前之中文本為劃線比對基礎之劃線頁(本)。 (3) 訂正及修正後無劃線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替換頁(本)。 申請人因誤譯申請訂正者,如經審查准予訂正,該訂正本即取代申請時依外文本所翻譯之中文本,作為後續進行審查之基礎。因此,其申請案如同時申請訂正及修正者,必須先審查訂正申請,以作為後續修正申請之比對基礎。 ※相關資訊請上本局局網首頁→便民服務 →為民服務 →業務座談會→102年業務座談會之業務報告→修正誤譯訂正更正之處理注意事項。...
申請時是用簡體字本送件,再補正正體中文本取得申請日,如果發現正體中文本與簡體中文本內容歧異,可以申請誤譯訂正嗎?
答:專利法所規定「誤譯之訂正」,在針對中文本內容有誤譯之處,得依據外文本之正確內容予以修正,使兩者內容一致。由於中文簡體字與正體字間僅屬文字轉換過程,並無翻譯問題,且中文亦非屬「專利以外文本申請實施辦法」限定之語文種類,因此,若於轉換過程發生文義不一致的情況,僅能申請一般修正,不得申請誤譯訂正,更正時亦同。...
申請時是用外文本送件,再補正中文本取得申請日,如果發現中文本漏了翻譯一整段或一整頁,可以申請誤譯訂正嗎?
答:誤譯訂正係針對翻譯錯誤之中文語詞或語句所為之訂正,該中文語詞或語句必須對應於外文之語詞或語句,至於外文本之某些段落,其相關內容未見於中文本對應部分時,非屬外文之語詞或語句於翻譯成中文之語詞或語句的過程中產生錯誤,並無誤譯訂正之適用。惟若該等段落之內容已揭露於中文本其他部分,則得以「一般修正」方式將其內容修正至中文本中。...
申請時是用中文本送件,並主張國際優先權,但後來發現中文本漏了翻譯一整段或一整頁,可以申請誤譯訂正嗎?
答:一開始就以中文本送件並取得申請日的專利申請案,因卷內無外文本可以比對,自然無法申請誤譯訂正。惟若該等段落之內容已揭露於中文本其他部分,得以「一般修正」方式將其內容修正至中文本中;若該等段落之內容沒有揭露於中文本其他部分,可以在程序審查階段,依專利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補正缺漏,並主張缺漏部分已見於主張之優先權基礎案,此時可以原提出申請之日為申請日。...
何謂分割?
答:若專利申請案實質包括二個以上之發明時,經本局通知或依申請人申請,得為分割之申請。...
申請分割,有何期間限制?
答: (1) 發明專利申請案之分割,應於原申請案再審查審定前,或於原申請案初審核准審定書送達後30日內申請。 (2) 新型專利申請案之分割,應於原申請案處分前申請。 (3) 設計專利申請案之分割,應於原申請案再審查審定前申請。 在原申請案審定或處分前申請分割者,必須原申請案仍繫屬本局,始得為之。若原申請案已經撤回、拋棄或不受理時,則不得申請分割。又發明、設計專利申請案初審不予專利之審定書已送達者,須依法先申請再審查,使原申請案繫屬於再審查階段,始得提出分割之申請。...
申請案核准審定或核准處分後,可以申請分割嗎?
答:不可以。唯一的例外是發明專利申請案,於原申請案「初審」核准審定書送達後30日內可申請分割(再審查審定書送達後不可以)。...
請問專利發明案初審核准已申請領證,但還在初審核准處分書送達後30日內,是否可以申請分割?
答:可以。 原申請案仍續行領證程序,分割申請案則就原申請案之說明書所記載的技術內容為分割申請。(再審查核准審定後不得申請分割)。...
發明初審核准後30日內可以提分割申請,請問這30日的時間可以延期嗎?可以只送申請書,其他文件後補嗎?
答: (1)不可以。 發明初審核准後30日內可以提分割, 30日期間為法定期間不得延期。 (2)可以。 只要意思表示清楚,其他文件可後補。...
發明專利申請案核准審定後想申請分割,可以從已經核准審定的申請專利範圍分割出部分請求項嗎?
答:不可以。僅得自原申請案之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發明,且非屬原申請案核准審定之申請專利範圍申請分割。原申請案經核准審定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不得變動。...
申請案核駁審定或核駁處分後,可以申請分割嗎?
答:發明或設計專利核駁審定後,因案件已非繫屬於本局,所以不得分割;惟如於法定期間提起再審查申請,使案件重行繫屬本局,此時於再審查審定前,得為分割之申請。...
在發明專利申請案初審核准審定後提出的分割申請案應續行之程序為何?
答:初審核准審定後分割申請案,應續行原申請案核准審定前之審查程序。...
主張國內優先權之後申請案經核准審定,惟申請人逾法定期間未繳費領證,其專利權依法不予公告。該先申請案於視為撤回前(申請日起15個月內),可以申請分割嗎?
答:不可以。基於先申請案業已為後申請案適法主張優先權,先申請案之技術內容已由後案承繼並經審查確定,後案未繳費領證係申請人自行放棄權利,先申請案並無得予分割申請之適用。...
分割案與原申請案的申請人、發明人、代理人必須相同嗎?
答: (1) 分割申請案之申請人應與原申請案之申請人相同,如不相同時,可就原申請案辦理申請權讓與,使分割申請案與原申請案之申請人相同。原申請案之申請人亦可僅將分割部分之專利申請權讓與分割申請人,而保留原申請案之申請人地位,此時原申請案與分割案之申請人可例外不同。 (2) 發明人只可以由母案的發明人減少,不可增加或者不同。 (3) 申請分割案之代理人得與原案代理人不一致,但要重送委任狀。...
專利申請案於再審查階段時提出分割申請,分割子案要繳再審查的費用嗎?分割出來之子案若為核駁審定,後續應進行何種程序?
答: (1)要。分割子案要繳再審查的費用及分割費用。 (2)應循訴願程序。...
何謂改請?改請的態樣為何?
答: (1)申請專利後,申請人如發現其申請專利之種類錯誤,或認有變更其原申請案專利種類之必要時,得經由改請程序而改為合法及符合申請人權益之其他專利種類之申請案,並以改請前原申請案之申請日,作為改請後新申請案之申請日,以避免影響專利要件之判斷。 (2)改請之態樣有: A.不同專利種類間之改請: a. 發明改請新型。 b. 發明改請設計。 c. 新型改請發明。 d. 新型改請設計。 e. 設計改請新型。 B. 相同專利種類之改請: a. 獨立設計改請衍生設計。 b. 衍生設計改請獨立設計。...
申請改請,有何期間限制?
答:若原申請案准予專利者,改請的申請最遲應於准予專利之審定書或處分書送達前。若原申請案為發明或設計,而審定不准予專利者,改請的申請最遲應於初審、再審查審定書送達後2個月內提出。若原申請案為新型,而處分不准予專利者,改請的申請最遲應於不予專利之處分書送達後30日內提出。...
已經核准審定(處分)的專利案,可以申請改請嗎?
答:原申請案准予專利之審定書、處分書送達後不得改請。...
已經核駁審定(處分)的專利案,改請及再審查(訴願)只能擇一嗎?
答:發明、設計專利於初審不予專利之審定書送達後,僅得就申請再審查或改請擇一為之;新型專利於不予專利之處分書送達後,僅得就申請訴願或改請擇一為之。...
改請案與原申請案的申請人、發明人、代理人必須相同嗎?
答: (1) 改請申請案之申請人應與原申請案之申請人相同,如不相同時,可就原申請案辦理申請權讓與,使改請申請案與原申請案之申請人相同。 (2) 發明人必須完全相同。 (3) 代理人得與原案代理人不一致,但要送委任狀。...
專利申請人就專利申請案,可以分割一併改請嗎?提出申請時要注意什麼事?
答:可以。 專利申請人如有從原申請案分割出子案,並同時將子案改請專利種類之需求,請注意下列事項: (1)請直接使用專利改請申請書表提出申請,並於「原申請案號」欄位註明「本分割改請案係自第XXXXXXXXX號申請案分割同時改請」或「本分割改請案係自第XXXXXXXXX 號設計申請案分割同時改請為第XXXXXXXXX號設計申請案之衍生設計」即可,不需分別備具分割申請書及改請申請書。 (2)申請人仍須繳納分割申請費及改請申請費二筆規費。但設計專利申請案申請分割並同時改請為衍生設計申請案,或衍生設計專利申請案申請分割並同時改請為設計專利申請案,僅須繳納一筆規費。 (3)本局將僅就改請後之申請案編給案號,分割案不再另編案號。...
收到發明專利審查意見通知後改請為新型專利,可以再改請回為發明專利嗎?
答:不可以。原申請案一經改請,若該原申請案業經實體審查,發出第1次審查意見通知,基於「禁止重複審查」之法理,不得將改請案再改請為原申請案之種類。...
可以申請撤回分割或改請之申請,並回到原申請案繼續審查嗎?
答:不可以。 (1) 專利申請案如改請為他種專利類型,由於原案改請後已不復存在,不得撤回改請申請,回復原申請專利類型。例如:發明專利申請案改請為新型專利申請案,不得撤回該改請申請,使其回復為發明專利申請案。 (2) 專利申請案如申請分割後,因原申請案之標的已分割為2個申請案,亦不得撤回分割之申請,使原申請案回復分割前之狀態。 (3) 但申請分割或改請後之專利申請案,仍得撤回該專利申請案。...
繳納專利規費的方式有哪些?
答:申請專利,一般要繳納申請規費、發明另有實體審查費,經核准之專利尚須繳納證書費及專利年費。閱專利規費收費辦法規定。或由本局局網首頁→專利 →申請資訊及表格 →規費標準查詢相關費用。...
繳納專利規費的方式有哪些?
答: (1) 以現金繳納費用: 限於本局及各服務處櫃檯繳納,不得以郵寄方式為之。 (2) 以轉帳(ATM、網路ATM、網路轉帳)、電匯或無摺存款方式繳納費用: 轉入、匯入、存入帳號為【合作金庫銀行(銀行代號006)古亭分行帳號0877-705-658811。戶名:【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無摺存款得至合作金庫銀行任一分行填寫「聯行存款憑條」存款繳納。繳納後將繳納之證明文件(如ATM交易明細單、網路轉帳成功資料、電匯單、聯行存款憑條收據聯)(影本亦可),連同申請書 郵寄至本局或至本局及各地服務處現場臨櫃送件。 (3) 以票據方式繳納費用: 限即期票據(支票、匯票、銀行本票)、受款人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並請記載「禁止背書轉讓」。連同申請書郵寄至本局或至本局及各地服務處現場臨櫃送件。 (4) 以郵政劃撥方式繳納費用: 劃撥帳號為00128177、戶名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劃撥單通訊欄請加註繳納事由。 (5) 約定帳號自動扣繳: 繳款人可利用在金融機構之存款帳號,填妥「全國性繳費(稅)業務授權轉帳繳款申請書」寄(送)本局轉送開戶銀行進行核驗手續,經核驗通過後,可使用約定帳號自動扣款繳費。如須「全國性繳費(稅)業務授權轉帳繳款申請書」請至本局網站首頁→ 便民服務→規費繳納方式下載相關文件。 (6) 專利年費開放線上繳納: 99年9月起,e網通網站新增「專利年費線上繳納服務」。...
電子申請案件如何繳納規費?
答:除了前題所列繳費方式外,另可利用電子申請系統之案件規費功能,點選列印繳費單持單繳費或使用eATM繳納。操作步驟查詢請至本局智慧財產權e網通入口網站(https://tiponet.tipo.gov.tw/TipoMenu/)→功能總覽→線上繳費。...
電子申請案和紙本申請案的規費繳納期限有不同嗎?
答:原則上沒有不同。惟如申請人利用電子申請系統上列印的繳費單繳納,須於繳費單上註明之繳納期限(送件成功日起10日內)前繳納,如逾繳納期限後,該繳費單即失效,必須改利用其他繳費方式繳納。...
專利申請規費有何減收規定?
答: (1) 發明專利申請案並非以英文本提出申請者,其申請書中發明名稱、申請人姓名或名稱、發明人姓名及摘要同時附有英文翻譯者,申請費減收新臺幣800元。至於新型、設計專利申請案則無類似減收的規定。 (2) 電子申請方式申請專利申請案者,每件可減收600元。 ※注意:使用電子申請方式申請專利新申請案、分割案、改請案,必須以電子申請方式遞送完整之申請文件,即發明、新型專利申請案應備具摘要、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發明專利無圖者免送圖式);設計專利申請案應備具說明書及圖式,始得取得規費減收資格。 (3) 依專利年費減免辦法申請年費減免: 符合自然人、學校、中小企業資格者,第1年至第3年每年減收800元,第4年至第6年每年減收1200元。自然人為低收入者,免收年費。...
專利電子申請案多久可以收到規費紙本收據?
答:須視下列繳費方式而定: (1) 以繳費單臨櫃繳費,可以在繳費當時取得規費收據。 (2) 如採線上繳費,因本局須與合作金庫銀行於隔日對帳以後,始能開出收據,再加上其他作業流程,本局會於繳費後第4個工作天寄出收據(例,周一下午3:30前繳費,週四寄出)。...
收據開立錯誤,如何申請更正?
答:如是本局誤繕所造成的收據開立錯誤,請檢還收據更正。...
可以申請補發收據嗎?
答:申請人繳費後收據遺失,原收據無法補發,但可由該案申請人或代理人以書面提出補發繳費證明之申請,並由申請人於申請書上簽名或蓋章;委任有代理人者,得僅由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什麼情形可以申請退還規費?
答: (1) 有溢繳或誤繳規費之情事。 例如:為新型專利申請案卻繳交發明專利申請費、以電子方式提出申請案得減收費用卻依未減收之金額繳交、申請案已經撤回卻又繳交申請費等。 (2) 專利規費收費辦法明定得退費之事項: A. 發明申請案於發給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在初審階段,得申請退還實體審查申請費;於再審查階段,得申請退還再審查申請費。但該申請案已完成聯合面詢者,不適用之: (a) 撤回申請案。 (b) 被主張國內優先權之先申請案視為撤回後。 (c) 發明專利申請案改請為新型或設計專利申請案。 B. 刪除請求項: 發明專利申請案之實體審查申請費或再審查申請費,於發給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前,修正申請專利範圍,以修正後之請求項計算之。亦即原請求項數超出基本項數(10項)者,在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送達前,刪除部分請求項,得依所刪除之請求項數,最多退還超出基本項數部分之實體審查申請費或再審查申請費。 (3) 其他依法自始應不予受理之申請事項: A. 專利法規定申請人於一定期間內應為某種特定之行為,申請人超過此一法定期間,始提出申請事項,依法應不予受理。如申請人申請時一併繳納申請規費,應退還所繳納之申請規費。 B. 專利法規定應具有一定資格之人始得申請之事項,由不具該資格之人提出申請,應不予受理,如於申請時一併繳納申請規費,應退還所繳納之申請規費。 除符合上述得退費事由外,其餘已進行處理程序者,皆不退費。例如:撤回讓與登記之申請、撤回申請核發優先權證明文件、撤回申請變更事項、撤回專利申請案、撤回申請領取專利權證書……等等。申請撤回事項雖准予撤回,惟因已進行處理程序,所繳規費不予退回。...
撤回發明、新型、設計專利申請案,可以退還申請規費嗎?
答:不可以。但發明申請案於發給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前撤回,可以申請退還實體審查費。...
被主張國內優先權的先申請案於申請日起15個月視為撤回後,可以申請退還實體審查費或再審查申請費嗎?
答:可以。被主張國內優先權之先申請案視為撤回後,得申請退還該先申請案之實體審查申請費。申請人亦得於先申請案視為撤回前,主動撤回先申請案並申請退還該先申請案之實體審查申請費或再審查申請費。...
變更專利名稱,原收據上專利名稱可以變更嗎?
答:除非原收據有誤繕資料之狀況可以更正外,其餘一律不因變更專利名稱而更改原收據資料。...
專利案核准(處分)後,智慧局會主動寄發專利證書嗎?
答:不會。申請人須於審定書(或處分書)送達後3個月內,檢附申請書並繳納「證書費及第1年專利年費」辦理領證。本局原則上將會於提出領證申請後1個月內公告並寄發證書。...
申請領取專利證書有何期間限制?逾期的法律效果為何?
答:申請人須於審定書(或處分書)送達後3個月內,檢附申請書並繳納「證書費及第1年專利年費」辦理領證。 申請人逾限繳納證書費及第1年專利年費,不予公告,並處分領證申請不予受理。(應注意6個月內可復權之相關規定)...
申領專利證書時一併延緩公告,延緩公告可否撤回?
答:可以。 申請人得來文撤回延緩公告申請,本局會排定最近一次可公告之時間公告。如何申請領取專利證書?要繳納哪些費用?如何繳納? 不小心超過申請領取專利證書的法定期間,有何補救方式? 答:申請人非因故意未於法定期限繳費領證者,得於繳費期限屆滿後6個月內,檢附申請書並繳納證書費及二倍之第一年專利年費申請回復領證,申請時並於「申領專利證書及申請延緩公告申請書」中勾選標題四「申請回復領證」,向本局提出申請即可。(申請書可至本局局網首頁→專利 →申請資訊及表格 →專利申請表格暨申請須知→下載「申領專利證書及申請延緩公告申請書」)。...
申請人得來文撤回延緩公告申請,本局會排定最近一次可公告之時間公告。如何申請領取專利證書?要繳納哪些費用?如何繳納?
答: (1) 申請人於收到審定書(或處分書)送達後3個月內,可以檢附申請書並繳納「證書費及第1年專利年費」向本局申請領取專利證書。申請書可至本局局網首頁→專利 →申請資訊及表格 →專利申請表格暨申請須知→下載「申領專利證書及申請延緩公告申請書」。 (2) 繳納專利費用的方式: A. 現金:限於本局及各服務處櫃檯繳納,不可郵寄。 B. 以轉帳(ATM、網路ATM、網路轉帳)、電匯或無摺存款方式繳納費用: 轉入、匯入、存入帳號為【合作金庫銀行(銀行代號006)古亭分行帳號0877-705-658811。戶名:【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無摺存款得至合作金庫銀行任一分行填寫「聯行存款憑條」存款繳納。繳納後將繳納之證明文件(如ATM交易明細單、網路轉帳成功資料、電匯單、聯行存款憑條收據聯)(影本亦可),連同申領專利證書及申請延緩公告申請書郵寄或現場臨櫃送件。 C. 票據:限即期票據(支票、匯票、銀行本票)、受款人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並請記載「禁止背書轉讓」。 D. 郵政劃撥: 劃撥帳號00128177、戶名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劃撥單通訊欄加註申請案號、繳納證書費及第○年專利年費、申請人名稱。 E. 約定帳號自動扣繳: 本局已開辦「全國性繳費稅業務授權轉帳繳款」服務, 繳款人可利用在金融機構之存款帳號,填妥「全國性繳費(稅)業務授權轉帳繳款申請書」寄(送)本局轉送開戶銀行進行核驗手續,經核驗通過後,可使用約定帳號自動扣款繳費。「全國性繳費(稅)業務授權轉帳繳款申請書」請至本局局網首頁→ 便民服務→規費繳納方式下載使用。...
申領專利證書時一併延緩公告,延緩公告可否撤回?
答:可以。 申請人得來文撤回延緩公告申請,本局會排定最近一次可公告之時間公告。...
申請領取專利證書並繳費後,多久可以領到證書?
答:專利證書的核發作業時間:從收文、資料建檔、專利公報編製出版作業,至本局以掛號寄發證書,約需30天;如果用劃撥帳號方式繳費,因為郵局款項匯入時間比較長,領證作業時間也許會比上述時間稍為長一點。...
兩位專利權人可以各自擁有一份專利權證書正本嗎?
答:不可以。專利證書為表彰專利權存在之證明,每一核准之專利案於繳納證書費及專利年費後,自公告之日給予專利權,一個專利權僅核發1張專利證書。...
如何申請補(換)發證書?舊證書是否要繳回?
答:檢附「專利證書加註、補(換)發申請書」並繳納規費600元提出申請即可,大約需1個月。申請書請至本局局網首頁→專利→申請資訊及表格→專利申請表格暨申請須知→下載「專利證書加註、補(換)發申請書」。 申請補(換)發證書時,無須繳回舊證書。...
何謂專利權讓與登記?應如何辦理?
答: (1) 專利權讓與,於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合意之日即行生效,惟欲產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則必須於本局完成登記,始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 (2) 專利權讓與登記之讓與人或受讓人一方為本國公司,且雙方公司代表人為同一人時,為防止雙方代表,應按公司性質依第138題方式辦理。 (3) 辦理專利權讓與登記時,應由原專利權人或受讓人備具專利權讓與登記申請書及申請規費新台幣2000元,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 A.讓與契約、併購證明或其他讓與證明文件(如專利權歸屬之協議書、依法取得之調解、仲裁或判決文件等)。 B.同意書:專利權之共有人將專利權全部或其應有部分讓與他人,而分別簽署於不同文件者,應檢附全體共有人之同意書;如共同簽署於同一份文件者,應認已有同意之意思,則無須另行檢送同意書。 C.贈與稅相關證明文件:讓與原因為贈與,且讓與人為自然人者,應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核定免稅證明書、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副本。...
衍生設計和原設計的專利權要同時辦理讓與登記嗎?
答:衍生設計專利權,應與其原設計專利權一併辦理專利權讓與登記。因衍生設計專利權得單獨主張,且有單獨之專利權證書,應分別檢具異動登記之申請書、證明文件及個別繳納規費。原設計專利權若已當然消滅或經撤銷確定,而其衍生設計有二以上仍存續者,數衍生設計專利權之讓與,亦應一併為之,且應分別檢具異動登記之申請書、證明文件及個別繳納規費。...
如果專利權為A公司所有,讓與給B公司(或與B公司合併),嗣後又讓與給C公司(或與C公司合併),此時專利權應如何辦理移轉?
答:可以檢送讓與登記申請書、A讓與給B之契約書(或併購證明文件)及B讓與給C之契約書(或併購證明文件),繳納1次讓與規費,辦理讓與登記即可。...
專利權讓與是否需要檢還專利證書更改專利權人?
答:102年1月1日起辦理專利權讓與登記無須檢還專利證書,本局會發新的專利證書。...
專利權讓與如是自然人無償讓與(贈與),須檢附完稅證明文件,但如以1元讓與算是有償或無償?
答:實務上如讓與契約係以1元讓與者,本局以有償讓與方式辦理(無須檢附完稅證明文件),但本局會通報稅捐機關。...
專利核准但尚未領證,申請讓與登記應使用申請權讓與申請書或專利權讓與申請書?
答:專利核准但尚未領證,因尚未公告取得專利權,此時如要辦理讓與,應使用申請權讓與申請書。...
專利權復權期間,要同時辦理讓與,可由受讓人辦理復權嗎?
答:專利權復權應由專利權人為之,惟申請復權時如同時辦理讓與,只要讓與文件齊備,年費繳納人可以為受讓人,由受讓人繳納年費。...
何謂專利權授權登記?應如何辦理?
答:專利權授權實施是指專利權人不轉讓其專利權而同意他人實施其專利,專利權之授權在雙方當事人間達成合意即發生授權之效力,但是必須向本局辦理登記,才能對抗第三人,此即專利權授權實施登記。申請專利權授權他人實施登記者,應由專利權人或被授權人備具申請書、規費,並檢附授權契約或證明文件辦理。(申請書請至本局局網首頁→專利→申請資訊及表格→專利申請表格暨申請須知→※新版專利申請表格暨申請須知→下載「專利權授權(再授權)登記申請書) 」。...
何謂專屬授權?何謂非專屬授權?何謂獨家授權?
(1) 專屬授權,指專利權人為專屬授權後,排除專利權人自己實施該專利發明及向第三人授權。 (2) 非專屬授權,指專利權人為授權後,不排除專利權人自己實施專利發明及向第三人授權。 (3) 獨家授權,指只對一人所為之授權,專利權人不得授權第三人實施,但不排除專利權人自己實施。 辦理授權登記時應載明授權種類。本局審查授權種類時,將就書面契約所載是否符合專利法所定之規定進行審查,以確定其授權種類,亦即從形式上審查契約書內容與申請書所載是否一致,如有不一致,將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例如授權登記申請書勾選「專屬授權」,「授權契約書」卻載明保留專利權人實施發明之情況,此時將發函通知申請人釋明。 申請專屬授權登記時,「授權契約書」如載明其為專屬授權,同時於契約內容中明確記載專屬被授權人同意再授權專利權人實施者,解釋上應為本人專屬授權予被授權人;專屬被授權人並同意再授權予原專利權人之意,本局將准予專屬授權登記。惟有關專屬被授權人再授權專利權人實施部分,須另案申請再授權登記,始能產生對抗第三人效力。 申請獨家授權時,依專利法之規定是屬於非專屬授權的一種。登記實務上原則上不提供可登記為「獨家授權」的選項,例外申請人要求時,可於勾選非專屬授權後加註「獨家授權」。...
專利權共有時如何授權?
答:依專利法第64條規定,除共有人自己實施外,非經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不得授權他人實施。...
何謂專利權再授權登記?應如何辦理?
答:再授權亦屬授權,仍屬當事人間之約定,於合意時即已生效,但是必須向本局辦理登記,才能對抗第三人,此即專利權再授權實施登記。申請專利權再授權他人實施登記者,應由原被授權人或再被授權人備具申請書、規費,並檢附再授權契約或證明文件辦理。 專利權授權他人實施時,若為專屬授權,專屬被授權人得將其被授予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實施;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若為非專屬授權,非專屬被授權人非經專利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予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實施。(申請書可至本局局網首頁→專利 → 申請資訊及表格→專利申請表格暨申請須知→下載「專利權授權(再授權)登記申請書」)。...
如何取消專利權的專屬授權?
答:除了專屬授權塗銷登記申請書及規費2000元外,另外還要被授權人出具之塗銷登記同意書、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或依法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證明文件。(上述文件除了專屬授權塗銷登記申請書及規費2000元外,僅須有其中之ㄧ即可)。...
何謂專利權繼承登記?應如何辦理?
答:專利權是財產權的一種,可以做為繼承之標的,專利權繼承在有繼承之事實發生即生繼承之效力,但是必須向本局辦理登記,才能對抗第三人,此即專利權繼承登記。申請專利權繼承登記除應備具專利權繼承登記申請書及規費2000元外,應檢送下列文件: (1) 死亡證明文件(影本亦可)1份。 (2) 繼承系統表。 (3) 繼承證明文件(如全戶戶籍謄本、戶口名簿或其他足資證明具有繼承權利之人的文件)。 (4) 繼承人有多人時,僅由其中1人或數人繼承時,應另檢附以下文件之一: A. 法院出具之拋棄繼承證明文件。 B. 遺囑公證本。 C. 全體繼承人共同簽署之遺產分割協議書。 (5) 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核定免稅證明書、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副本。 (申請書可至本局局網首頁→專利 → 申請資訊及表格→專利申請表格暨申請須知→下載「專利權繼承登記申請書」)。...
何謂專利權信託登記?應如何辦理?
答:專利權是財產權的一種,可以當做信託之標的,專利權信託是指專利權人移轉其專利權於受託人,由受託人管理該專利權。專利權信託必須向本局辦理登記,才能對抗第三人,此即專利權信託登記。 辦理專利權信託登記應由原專利權人或受託人備具申請書、規費,並檢附信託契約或證明文件辦理。(申請書可至本局局網首頁→專利 → 申請資訊及表格→專利申請表格暨申請須知→下載「專利權信託登記申請書」)。 ...
何謂專利權質權登記?應如何辦理?
答:專利權是財產權的一種,可以拿來設定質權,亦即專利權人為債務人,為讓他的債權人之債權得到擔保而以專利權設定權利質權,將來債權人就該專利權有優先受償之權利。專利權設質必須向本局辦理登記,才能對抗第三人,此即專利權質權設定登記。 申請專利權質權設定登記者,應由專利權人或質權人備具申請書、專利證書、規費、並檢附質權設定契約或證明文件。 質權設定原因消滅時,辦理質權塗銷登記者,應由專利權人或質權人備具申請書、專利證書、規費、債權清償證明文件或質權人出具之塗銷登記同意書或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或依法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證明文件辦理。 申請書可至本局局網首頁→專利 → 申請資訊及表格→專利申請表格暨申請須知→下載「專利權質權登記申請書」。...
想拋棄專利權,應如何辦理?
答:申請人(專利權人)欲拋棄專利申請權(專利權)時,只要以書面來函表示拋棄專利申請權(專利權),並於函上簽名或蓋章(須與卷存簽章一致),該專利申請權(專利權)即自其以書面向本局表示拋棄之日消滅。...
專利權有異動時,一定要辦理登記嗎?
答:專利權是一種無體財產權,可作為讓與、繼承、信託、授權他人實施或設定質權之標的。專利權之異動,於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合意時即已生效,但為產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必須於本局完成登記,該登記以准予登記之日為準(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0)智法字第09086000310號函釋參照)。...
專利權有異動時,會辦理公告嗎?
答:專利權之核准、變更、延長、延展、讓與、繼承、信託、授權、強制授權、撤銷、消滅、設定質權、舉發審定及其他應公告事項,本局會將該事實刊載專利公報。如果想要查詢案件是否有異動,可以到本局局網首頁→專利→審查公開資訊查詢→中華民國專利資訊檢索系統查詢。...
申請專利權讓與、信託或繼承登記,要檢還證書嗎?
答:自102年1月1日起,辦理專利權讓與、信託或繼承登記,無須檢還專利證書。...
何謂舉發?
答:本局在審查應否給予專利權時,因礙於其審查人員之知識及所檢索或蒐集之資料有限下,審定准予專利並非毫無爭議,於是專利法乃設計一「公眾審查」制度,在申請案取得專利權後,任何人或利害關係人認為有不應給予專利權者,可依專利法之規定提起舉發,而經審查舉發成立者,將依法撤銷其專利權。...
如何提起專利舉發?
答:申請專利舉發,應備具申請書3份及舉發理由書一式3份及申請規費。申請書下載請至本局局網首頁→專利→申請資訊及表格→專利申請表格暨申請須知→下載「舉發申請書」,繕寫完整的舉發申請資料(申請書上舉發申請人須簽名或蓋章)、舉發聲明(請求撤銷之請求項次)、舉發理由(須載明舉發法條)及證據1式3份,如有樣品者,可僅送1份,並檢附舉發申請規費至本局,可採親自送件或郵寄。...
提起舉發,但理由跟證據可以後補嗎?
答:可以。 依專利法第73條補提理由與證據應於舉發後一個月內為之。...
舉發聲明應如何繕寫?
答:對於發明或新型專利案提起舉發者,應敘明請求撤銷全部或部分請求項;就部分請求項提起舉發者,應具體敘明請求撤銷專利權之請求項次;就設計提起舉發者,應敘明請求撤銷設計專利權;就發明專利權期間延長提起舉發者,應敘明請求撤銷專利權期間延長之起訖年、月、日;但有關舉發事由為專利申請權、互惠原則等爭執者,舉發聲明僅可記載請求撤銷全部請求項。...
舉發聲明於提起舉發後可以申請變更或追加嗎?
答:為明確界定舉發範圍,舉發聲明一經提起後不得變更或追加,但得減縮原舉發聲明之請求項次。舉發人嗣後申請變更或追加舉發聲明,該變更或追加之聲明,將不予受理。...
智慧局會依職權審查舉發人沒有列在舉發聲明的請求項嗎?
答:不會。職權審查僅限於舉發聲明範圍內之請求項,審酌舉發人所未提出之理由及證據,故本局將不會審查沒有列在舉發聲明的請求項。例如舉發聲明範圍僅請求撤銷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3者,縱使請求項4及5亦有應撤銷之事由,亦不得發動職權審查撤銷請求項4及5(但得另案提起舉發)。...
舉發理由書應如何繕寫?一定要寫明舉發法條嗎?
答:舉發理由之撰寫,應敘明舉發所主張之法條及具體事實,並敘明各具體事實與證據間之關係。...
提起舉發後可以再補充、修正理由、證據嗎?
答:可以。舉發案在舉發審定前可以再修正理由及證據。但對於事證已臻明確或舉發人有遲滯審查之虞者,舉發人補提之理由或證據,得不交付專利權人答辯,本局將會逕予審查。申請補充舉發案之理由、證據,每件新臺幣2000元(專利規費收費辦法第2條第1項第14款)。...
補提舉發理由依專利法第73條應於舉發後1個月內為之,該項期間是否可延期?
答:舉發時,僅有申請書而無理由或證據者,舉發人補提理由或證據應於舉發後1個月內為之,如經本局通知補正而未於1個月內補送理由或證據者,本局將依專利法第17條第1項處分舉發案不受理;如有理由無證據或有證據無理由者,經本局通知補正而未補正者,本局逕依原資料交付答辯,但在舉發審定前提出者,本局仍會審酌。...
智慧局會依職權審查舉發人沒有提出的理由、證據嗎?
答:職權審查係審查人員於舉發人爭點以外,基於公益目的而例外發動的審查措施。專利權之有效與否涉及第三人利益,並非單純解決個人私益之爭執,為求紛爭一次解決、避免權利不安定或影響公益,本局得依職權,審酌舉發人所未提出之理由或證據。至於發動職權審查與否,將由審查人員就舉發證據、對於公益之影響、審查時效與發現真實之可能性等因素綜合考量後決定,故緃使舉發人主張應發動或不發動職權審查,本局不受拘束。...
舉發證據可以使用影本嗎?
答:舉發證據為書證者,應檢附原本或正本;舉發證據為書證影本者,應證明與原本或正本相同;惟舉發人檢附之書證為專利公報影本者,由於專利公報已可從各國專利局網站下載,且本局得以查證,不在此限。...
舉發證據為外文資料時,要翻譯為中文嗎?
答:舉發書證及證明文件,原則上應提出中文本;其原本即為外文者,必要時,得通知舉發人檢附中文譯本或節譯本。原則上,翻譯範圍只要符合舉發人所主張之事實、理由即可;對翻譯內容有爭執者,必要時,得通知舉發人限期補正。...
在舉發審查時所檢送的樣品或證據正本,可以歸還當事人嗎?
答:可以。舉發案所檢送的樣品或證據正本,經本局驗證無誤後,得予發還。樣品或證據正本如因行政爭訟之必要必須供查證使用者,原則上要依行政爭訟之進度判定何時發還。倘舉發審定後,舉發人要求退還其所提出之書證原本(正本)或證物時,本局將告知舉發人於案件審查確定前仍應保存該書證或物證,以備行政救濟審理之參考。...
舉發案的當事人可以看樣品嗎?可以攝影嗎?
答:可以。但如涉及他人營業上或身分上秘密等事項,有保密之必要者,應不提供閱卷。...
舉發答辯期限即將到期,如何申請延期?可延期多久?
答:專利權人來不及答辯,得於屆期前申明理由,申請展延,本局將准予延期至文到次日起1個月內答辯。...
舉發案的當事人可以申請閱卷嗎?
答:可以。請參照本局之「專利閱卷作業要點」第4點辦理,申請書請至本局局網首頁→專利→申請資訊及表格→專利申請表格暨申請須知→下載「閱卷申請書」或「專利簡易申請事項傳真申請書」或「專利簡易申辦事項e-mail申請書」。...
舉發案的當事人可以申請面詢、勘驗嗎?
答:可以。舉發案的雙方當事人可以申請面詢,亦可申請勘驗,請參考專利案面詢作業要點及專利案勘驗要點之規定。...
專利權消滅後,可以提起舉發嗎?
答:具有利害關係人之資格且對於專利權之撤銷有可回復之法律上利益者,即使專利權已當然消滅,仍可提起舉發。舉發時,除須檢附理由、證據及規費外,尚須檢附利害關係人身分及有可回復法律上利益之證明文件。...
如果有侵權案件在法院審理,可以申請優先審查舉發案嗎?
答:可以。依專利法第101條,涉及侵權訴訟之舉發案,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優先審查。...
舉發審查中的案子可以辦理授權或者讓與嗎?
答:可以辦理。 本局發出讓與准予備查之公文中將提醒該專利案有他人舉發。...
提起舉發案後,可以申請撤回嗎?
答:舉發案之撤回,原則上,屬於舉發人之自由,舉發人得於審定前撤回舉發申請,但專利權人已提出答辯者,應經專利權人同意,本局應將撤回舉發之事實通知專利權人;自通知送達後10日內,專利權人未為反對之表示者,視為同意撤回舉發案。惟如舉發案經審定後,即無撤回問題。...
專利權被舉發成立後,其效力為何?會撤銷部分請求項的專利嗎?
答:舉發審定,係就舉發聲明範圍內之各請求項分別作成審定。舉發審定後未依法提起行政救濟或行政救濟維持原處分確定者,舉發案經審定全部請求項舉發成立者,全部專利權自始不存在。部分請求項成立者,該部分請求項之專利權自始不存在。...
專利權被撤銷確定後,任何人都可以實施該專利權嗎?
答:可以。專利權經舉發成立撤銷,專利權人可以提起行政救濟,如未提起行政救濟或行政救濟維持原處分確定者,即為撤銷確定,該專利權視為自始不存在,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該技術。...
何時可以申請更正?
(1) 專利權人經公告取得專利權後,得申請更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 (2) 專利申請案經核准審定或處分,申請人如於繳費領證前申請更正者,因尚未取得專利權,更正申請,應不予受理。但專利權人如於辦理繳費領證後申請更正,該申請案雖尚未公告,然為避免專利權人反覆踐行更正申請程序,將暫緩處理,於公告後再續行更正程序。 (3) 專利權人於專利權當然消滅後申請更正,因已無更正之標的,該更正之申請應不予受理;惟利害關係人對於專利權之撤銷,有可回復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於專利權當然消滅後提起舉發,此時,專利權人仍得申請更正。 (4) 專利權若經舉發審定撤銷,縱專利權人不服,提起行政救濟尚未確定,因本局之撤銷處分已生實質之拘束力(實質的存續力),在未經行政爭訟程序將原處分撤銷前,所提更正申請,應不予受理。 (5) 發明或新型專利權之部分請求項若經舉發審定撤銷,於行政救濟期間, 因原處分審定結果對舉發成立之請求項有撤銷專利權之拘束力,故專利權人所提更正,僅得就原處分中審定舉發不成立之請求項為之。更正內容如包括審定舉發成立之請求項者,由於更正須就申請專利範圍整體為之,應通知專利權人限期刪除該部分之更正內容,並檢送刪除後之全份申請專利範圍,屆期未補正者,全案不受理其更正申請,無從部分受理更正;於設計專利,因係全案審定,故原處分審定舉發成立者,不受理其更正申請。...
專利權的更正有何限制?
答:發明及新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之更正僅限於請求項之刪除、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誤記或誤譯之訂正、不明瞭記載之釋明等事項為之,惟針對申請專利範圍本身作更正時,專利權範圍通常會產生變動,縱使僅對說明書、圖式作更正,亦可能導致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與原來不同,因而影響專利權範圍,故不得實質擴大或變更公告時之申請專利範圍且其更正不得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以外文本提出者,其誤譯之訂正不得超出申請時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此外,新型之更正,尚須限於「新型非屬物品形狀、構造或組合者」、公序良俗、揭露形式及揭露要件等情事。...
在更正案合併或刪除請求項時,可以變動原來請求項的項號嗎?
答:不可以。專利案經公告後,其各請求項之項號及圖式之圖號即不得再予變動。...
專利權人在被舉發前或在舉發案審查中申請更正,智慧局會如何處理?
答:專利權人在被舉發前申請更正,若尚未審定,或在舉發案審查中申請更正,將與舉發案合併審查。...
專利權人在舉發案審查中多次提出不同的更正版本時,以何版本為準?
專利權人在舉發案審查中多次提出不同的更正版本時,以何版本為準? 答: (1) 同一舉發案審查多次提出不同的更正版本時,申請在先之更正視為撤回。 (2) 不同舉發案審查多次提出不同的更正版本時,將通知整併尚在審查中之同一專利權之所有更正案,以作為後續各舉發案之審查依據。...
新型專利的更正案是採取形式審查或實體審查?與舉發案合併審查時如何處理?
答:新型專利申請案取得專利權後,專利權人得申請更正,其得更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之時機及審查方式如下: (1) 新型專利申請案取得專利權後,專利權人得申請更正,無舉發案繫屬者,應以形式審查為之。 (2) 新型專利申請案取得專利權後,若經他人提起舉發事件,專利權人得於答辯時申請更正,新型專利更正案應併同舉發案以實體審查方式為之;新型更正案審查期間,他人始提起舉發者,亦應併同舉發案改以實體審查方式為之。...
新型更正案形式審查時,如何判斷新型的更正明顯超出公告時之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的範圍?
答:明顯超出範圍的審查,僅就更正內容形式上進行比對,且比對之基礎僅限於公告時之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 所謂「形式上進行比對」,係指判斷更正內容是否增加已公告之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未揭露之事項,或刪除已公告之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之部份技術特徵。 若更正內容「形式上」增加之事項未揭露於公告時之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或「形式上」刪除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之部份技術特徵﹝結構、成分、步驟或其結合關係等﹞,則認定明顯超出範圍,而不審查更正內容是否「實質上」擴大或變更專利權範圍。﹝參本局現行專利審查基準第四篇新型專利形式審查第2章「更正」。﹞...
外文本可以申請更正嗎?
答:專利權人如先以外文本提出申請,再補正中文本而取得申請日者,僅得就中文本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提出更正之申請,外文本不可以更正。 ...
專利權核准後要申請誤譯訂正,要使用誤譯訂正申請書或更正申請書?
答:請使用本局局網首頁→專利→申請資訊及表格→專利申請表格暨申請須知→下載「專利更正申請書(誤譯訂正適用)」。 ...
專利案被舉發,專利權人申請更正時,除一般應備具文件,尚應再檢送什麼文件?
答:專利權人於舉發案審查期間申請更正者,應於更正申請書載明依附之各舉發案案號,且每多依附1件舉發案號,應增加申請書一式2份及更正後無劃線之專利說明書、圖式替換頁一式2份;更正申請專利範圍者,其全份申請專利範圍一式2份。...
專利權的期間為何?如何計算?
答:專利權的開始為公告日那天給予專利權;專利權的到期日是申請日起算20年(發明)屆滿。新型專利10年,設計專利12年。...
專利權的保護是否從申請日開始?
答:不是。專利權的保護是從核准公告之日給予專利權,此時才開始受保護。...
專利權期間曾經修法變動,分別是從何時開始?
答: 修正施行日期 專利權年限 發明 91年1月1日 由15年修正為20年 新型 93年7月1日 由12年修正為10年 設計 97年1月1日 由10年修正為12年 ...
何謂專利權期間延長?
答:專利權存續期間一旦屆滿,即屬公共財,任何人就可以加以利用,原則上不可以延長,但醫藥品、農藥品或其製造方法發明專利權之實施,應取得許可證者,在未取得許可之前並無法上市,但專利權期間卻一直在消耗,為補償專利權人,專利法第53條規定此類專利,專利權人得申請延長專利權期間至多5年,並以一次為限。...
何種申請案可申請專利權期間延長?
答:限於醫藥品(不及於動物用藥)、農藥品或其製造方法之發明專利權,依其他法律應取得許可證始能實施者;新型、設計專利權均不適用。...
申請專利權期間延長要檢送什麼文件?
答:專利權期間延長之申請人必須為專利權人,但發明專利權專屬授權他人實施時,經登記之專屬被授權人亦得為延長之申請人。 申請專利權期間延長,應備具文件如下: (1) 專利權期間延長申請書,其應載明下列事項,由專利權人或其代理人簽章: A. 專利證書號數。 B. 發明名稱。 C. 專利權人姓名或名稱、國籍、住居所或營業所;有代表人者,並應載明代表人姓名。...
申請專利權期間延長有期間限制嗎?
答: (1) 必須於取得第1次許可證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申請, (2) 在專利權期間屆滿前6個月內,不得申請。...
專利權延長是就哪一部分延長?(例如原來有10項專利權範圍,而許可證的範圍僅有其中五項)
專利權延長僅就許可證的相對應部分延長,但公告時只會說明該案延長之事實,不會就哪一個部分特別說明有延長專利權時間。(但會提供許可證號碼做為查詢之用)。...
專利權期間延長申請案審定不准延長時,會公告審定書嗎?
答:會。會公告於專利公報。...
專利權當然消滅的原因有哪些?
答:依專利法第70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發明專利權當然消滅(新型依第120條、設計依第142條準用): (1) 專利權期滿時,自期滿後消滅。 (2) 專利權人死亡,而無繼承人。 (3) 第2年以後之專利年費未於補繳期限屆滿前繳納者,自原繳費期限屆滿之次日消滅。 (4) 專利權人拋棄時,自其書面表示之日消滅。 此外,同一申請人就相同創作,於同日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而聲明一案兩請之情形,本局於審查確認申請案符合一案兩請要件,且無專利法第32條第3項的情事時,將於發明專利申請案核准審定前,通知申請人限期擇一,申請人選擇發明專利者,發出發明專利申請案核准審定書,申請人就發明專利申請案繳納第1年年費及證書費後,新型專利權自發明專利公告之日消滅。...
專利權人逾期未繳年費超過6個月,網站上何時會看何專利權消滅的資訊?
答:第2年以後之專利年費未於補繳期限屆滿前繳納者,依法其專利權自原繳費期限屆滿後消滅。原則上,本局會在補繳期限屆滿後2個月辦理公告,將消滅之事實刊登專利公報公告之。因此,大約在原繳費期限8個月後即可於本局網站上看到專利權消滅的資訊。...
專利權期限一過,任何人都可以自由運用該項專利技術嗎?
答:可以。...
申請商標註冊是否有資格限制?
國內、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商業體(商號、行號)有使用商標以表彰自己營業上商品/服務需要者,皆得以個人、法人或營業主體的名義申請註冊。但申請團體商標、團體標章、證明標章則另有資格限制: 團體商標或團體標章因皆係提供會員使用,申請人應以具有法人資格的公會、協會或其他團體等由成員所組成的社團法人為限。 證明標章的申請人以具有證明他人商品/服務能力的法人、團體或政府機關為限。...
外國公司可否以國內分公司的名義申請商標註冊?
不可以。分公司因不具獨立的法人格,不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應以總公司名義申請商標註冊。但外國法人經認許並在我國辦理分公司登記營業者(公司法4、371),其地址可填載在我國營業所的地址,並非一定要委任商標代理人辦理商標相關事務。...
設立中的公司,可否以籌備處名義先行辦理商標註冊申請?
可以。實務上認為設立中公司即為成立後公司之前身,二者屬於同一主體,惟公司設立登記後,仍須補正公司設立登記資料,變更申請人的名稱。...
台灣總代理商,可否以外國原廠商標申請註冊?
商標乃表彰自己所生產或經紀之商品標誌,總代理商為在我國促銷並宣傳其揀選、批售的商標商品,若得該外國原廠商標權人同意,自得以自己名義申請註冊;惟若僅約定為該產品之代理行銷,未經同意,自不得將該國外商標申請註冊為自己所有,而應以該外國廠商名義申請註冊。...
財團法人可否申請團體商標?
不可以,因團體商標係表彰其成員之商品或服務,故以有會員之社團法人為限。...
公司可否申請團體商標?
不可以,因團體商標旨在表彰該團體會員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而公司為單一人格,並無由其個別會員提供商品或服務之使用問題。...
可否以產銷班名義,申請商標註冊?
產銷班並非法人,不得為權利主體,如以產銷班名義申請商標註冊,應以產銷班及代表人名義共同提出申請,代表人變更時因權利主體變更,應辦理移轉登記。...
寺廟管理委員會可否申請團體標章?
團體標章指具有法人資格的公會、協會或其他團體,為表彰其會員的會籍,並藉以與非該團體會員相區別的標識。寺廟管理委員會若向中央或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團體立案外,並已向法院辦理法人登記者,即認具備團體標章申請人的資格。申請時應檢送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商85)。...
什麼是「商標」?
「商標」是用來指示及區別商品/服務來源的標識,所以商標必須具備讓相關購買人能認識商品/服務來源,並辨別不同商品/服務來源的功能,如果是以指定使用商品/服務的通用名稱或直接明顯的說明作為商標,就不具備有商標指示及區別來源的功能(商18、29Ⅰ)。隨著經濟活動及行銷市場的活潑及多元化,商標型態除了傳統的文字、圖形及記號外,顏色、立體形狀、聲音,動態、全像圖,甚至嗅覺、觸覺、味覺等型態,如果具有識別來源的功能,都有可能成為商標。...
商標圖樣應如何檢附?
「商標圖樣」是申請人將想要申請註冊的商標,以圖文的方式呈現。申請人得依申請的不同商標型態,用堅韌光潔的紙張(Ex.影印紙),檢附清晰的長寬最大不得超過8公分;最小不得小於5公分的商標圖樣同一式各5張,並避免使用相片紙,以免褪色或無法黏貼於註冊證。...
什麼是全像圖商標?
全像圖或稱雷射圖,是指利用在一張底片上同時儲存多張影像的技術(全像術)呈現出立體影像,可能是數個畫面,或只是一個畫面,而依觀察角度不同,有虹彩變化的情形。全像圖商標即指以雷射標籤圖像作為標識的情形,如果該雷射標籤,依消費者認知,不是防偽功能的標籤或商品的裝飾圖,而已具備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者,即可申請註冊。...
動態商標,是否可以包含聲音為聯合式商標?
若動態商標整體係組合聲音的聯合式申請註冊,可使用動態商標申請書,商標圖樣為表現其動態的連續性靜止圖像,聲音部分則併同其構成動態影像的靜止圖像個數及其圖像變化過程等細節,應於商標描述為說明。若為音樂性質的聲音商標時,仍應以五線譜或簡譜的商標圖樣表現該聲音,並依其商標型態檢附商標樣本(商施13Ⅰ、16;詳參「非傳統商標審查基準9.」)。...
我國是否受理氣味、觸覺、味覺等新型態商標申請註冊?申請時應檢附什麼資料?
101年7月1日施行的商標法已開放任何足以識別商品/服務來源的標識,皆可以申請註冊商標加以保護,不以法條所例示的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商標為限,故氣味、觸覺、味覺等商標在符合商標法識別性等相關規定時,亦可提出申請註冊。申請人可擇用「其他非傳統商標註冊申請書」,應檢附的商標圖樣應以圖文方式呈現,並提供商標描述,審查時若認有參考樣本的必要,亦得通知申請人檢附(商施13Ⅰ)。(詳參「非傳統商標審查基準8.」及「其他非傳統商標」申請須知)...
商標法本次修正施行前,如先後有二以上相同或近似的新型態商標,指定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服務申請註冊時,應如何處理?
在商標法修正施行(101年7月1日)前,以動態、全像圖或其聯合式申請註冊者;或該申請案所主張的優先權日早於施行日者,這兩種情形的商標申請日,依法都是以101年7月1日為其申請日(商108、109Ⅰ)。故如有二以上相同或近似的動態或全像圖商標,指定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服務時,依商標法規定,同日申請,不能辨別時間先後時,應由各申請人協議或抽籤方式辦理(商22)。至於101年7月1日之前,申請註冊氣味、味覺等商標法未例示的型態者,則無前揭過渡規定的適用,其申請應不受理。...
可否將多個商標組合成一個商標圖樣申請註冊,以節省規費?
商標註冊後,商標權人在經註冊指定的商品/服務,取得商標權。故商標之使用,應指以註冊的商標使用於註冊指定的商品/服務而言。若為節省規費而將多個商標組合成一個圖樣申請註冊,經審查核准註冊者,於實際使用時,即不得僅使用商標其中一部分或分開使用各部分,否則與註冊商標整體印象不同時,將會因未使用該註冊商標而有遭廢止商標權之虞。(商35Ⅰ、63Ⅰ)...
何謂申請商標註冊應以一申請案一商標的方式為之(商19Ⅳ)?
商標經審查核准註冊後,取得ㄧ商標權,故不得在同一申請案中提出二商標的註冊申請,或就單一註冊商標主張不同的使用權利。所稱「一商標」,依一般社會通念及相關消費者的認知,有使人認識其為指示單一商業來源的印象者屬之。縱中文和英文涵義完全無關;或二個圖形,並置於同一圖樣上,依客觀事實觀察,其整體呈現的商標足以使相關消費者產生單一商業印象者,仍屬於「ㄧ商標」,但是否會因此產生取得不同商標權的疑慮,應就實際申請註冊的商標圖樣呈現商標的情形個案判斷。...
商標圖樣以墨色或彩色提出申請註冊,有何差別?
申請商標註冊之圖樣原則上應以實際已使用或即將使用之態樣為準,其色彩若實際使用時將依不同情況改變顏色申請註冊的商標圖樣若為墨色或單一顏色,實際使用商標時採用其他顏色,如果實質上沒有變更註冊商標主要識別的特徵時,原則上,仍可認為有使用註冊商標。申請註冊的商標圖樣若為二以上顏色組合而成(即彩色圖樣),且所施的顏色是該商標主要識別的特徵時,則實際使用商標時採用墨色或其他不同顏色,依一般社會通念及消費者的認知,極有可能已改變該商標給予消費者識別來源的同一印象者,就不得認為有使用註冊商標。...
申請註冊商標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名稱欄位應如何填寫?
申請人應依商品及服務分類表(詳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條附表)指定使用商品/服務的類別,並具體列舉商品或服務名稱。商品/服務名稱得就實際市場交易時所常用的稱呼加以列舉,個案中商品/服務的名稱,若係新產品或服務,或係翻譯名詞而無法確定者,得檢具實際使用商品型錄或其商品功能、用途、原材料以及所指定商品已在其他國家獲准註冊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可參考智慧局出版的「商品及服務近似檢索參考資料」或 網路上查詢http://tmsearch.tipo.gov.tw/TIPO_DR/GoodsIPO.html)(商施19)。...
商標註冊申請案提出申請之日即為申請日?
申請商標註冊時必須於提出的申請書上,具體載明申請人、商標圖樣及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三個要素,提出申請之日才可以認定為申請日,申請時若缺少其中一項要素,必須等申請人補正完成之日,才取得申請日(商19;商施3、19)。...
申請人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以「不屬別類之一切商品/服務」或「應屬本類之一切商品/服務」提出者,可否取得申請日?
申請商標註冊時,申請書上需具體載明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始能取得申請日 (商19、商施19)。申請書若僅記載「不屬別類之一切商品/服務」或「應屬本類之一切商品/服務」,因無法確認申請註冊商標所要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為何,故無法取得申請日。...
申請人指定使用商品/服務名稱以外文提出者,可否取得申請日?
申請商標及辦理有關商標事項的文件,應用中文,為商標法施行細則第3條所明定。申請商標註冊,所應備具的申請書為申請文件,自應以中文填寫,故申請人指定的商品/服務,若以外文提出者,應通知申請人補正,於申請人補正中文前,無法取得申請日(商19Ⅰ、Ⅱ;商施3)...
申請規費如何繳納?
規費可以下列方式繳納:(1)現金。(2) 即期之銀行支票、本票。(3) 郵政匯票。(4) 以郵政劃撥方式繳付者,受款人請書明「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帳號為0012817-7,並請務必註明「商標註冊案」「申請人名稱」「商標名稱」「聯絡電話」等項目,俾便核對案件規費及聯繫。寄件地址:台北市大安區辛亥路2段185號3樓。(5) ATM轉帳(合作金庫代號006、帳號0877705658811)。(6) 約定帳號自動扣繳:可利用在金融機構之存款帳號填妥「全國性繳費(稅) 業務授權轉帳繳款申請書」寄(送)智慧局轉送開戶銀行進行核驗手續,經核驗通過後,可使用約定帳號自動扣款繳費 (申請書下載網址:http://tiponet.tipo.gov.tw/S080/jsp/uc080_5072.jsp)。...
商標從申請到核准註冊需時多久?
商標註冊申請案的審查,與一般人民申請案件不同,其審查手續繁複,除就個案所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審查外,尚需進行圖樣前案註冊資料的檢索及審查有無法律規定不准註冊之事由,而目前註冊商標已超過170萬筆,故其審查需費相當時日,大約6至7個月,但處理時限自收文日起算,其通知補正、申復、答辯期間或因其他正當事由緩辦之期間不計算在內。...
何謂商標優先權?
商標優先權,係指申請人第一次在世界貿易組織的會員或與中華民國有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國家,依法申請註冊的商標,於該申請日後6個月內向我國就該申請的同一部分或全部的商品/服務,以相同商標申請註冊時,得主張優先權,其申請日以該第一次申請日為優先權日(商20Ⅰ、Ⅵ)。...
如何主張商標優先權?
於申請商標註冊同時提出聲明,並於申請書中載明在外國的申請日、受理該申請的國家及在外國的申請案號,且於申請日後3個月內檢送經該國政府證明受理的申請文件,以免喪失其優先權(商20Ⅲ、Ⅳ)。...
申請人本身非為WTO會員的國民或企業,但於WTO會員領域內設有住所或營業所,可否向我國主張商標優先權?
申請人雖非為WTO會員的國民,如於互惠國或WTO會員領域內,設有住所或營業所者,也可以主張優先權(商20Ⅱ)。...
自各國商標主管機關官方網站列印的商標申請案相關資訊,能否作為優先權證明文件?
依105年4月18日修正發布之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申請人若提送優先權證明文件之影本,且其原本或正本已提交商標專責機關,並載明原本或正本所附之案號,抑或是已釋明影本與原本或正本相同,即可予採認。又此處所稱之「影本」,係指原本或正本的影印本,並不是自行從各國商標主管機關官方網站列印的商標申請案相關資訊。 另若申請人所提送者,係自歐盟和紐西蘭等商標主管機關官方網站下載列印之含驗證碼的「優先權證明文件」,則為優先權證明文件正本,其效力與紙本證明文件相同,也可予採認。...
何謂展覽會優先權?
於我國政府主辦或認可的國際展覽會上,展出使用申請註冊商標的商品/服務,可以自該商品/服務展出日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其申請日以展出日為準(即優先權日)。...
所謂中華民國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國際展覽會,其實質內涵為何?
所謂中華民國政府主辦的國際展覽會,包括政府主辦或政府委託他人辦理的展覽會,主辦或委託辦理機關可以是中央政府,也可以是地方政府;展覽會必須是國際性質,亦即有國外商品參展,參展國家的數量並無門檻限制,舉辦地點,亦不以國內為限。至於中華民國政府認可的國際展覽會,智慧局將以個案認可的方式辦理,並將認可之展覽會名稱公告於商標公報及局網提供各界參考。(商施21)...
主張展覽會優先權,其申請日以展出日為準,所稱展出日是否即為展覽會的開幕日?
「展出日」是於國際展覽會上實際將商標使用於商品/服務的日期,並不一定是國際展覽會的開幕日。非於開幕日即展出商品/服務者,其申請日應以實際展出日為準。...
主張展覽會優先權時,應檢送什麼文件?
主張展覽會優先權者,應檢送國際展覽會主辦者發給的參展證明文件。參展證明文件包含下列事項:(1)展覽會名稱、地點、主辦者名稱及商品/服務第一次展出日。(2)參展者姓名或名稱及參展商品/服務的名稱。(3)商品/服務的展示照片、目錄、宣傳手冊或其他足以證明展示內容的文件。(商施21)...
商標註冊申請案可否主張部分優先權?
可以。單一類別申請案,請區分有優先權日及無優先權日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名稱;一案多類申請案,請於各類別商品/服務名稱前加註優先權日及首次申請國,並請區分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名稱有優先權日及無優先權日者。有主張部分優先權日的商品/服務,其申請日依各別主張的優先權日為準,未主張優先權日的商品/服務,則以提出備具申請人、商標圖樣及指定商品/服務申請書之日為其申請日。...
商標註冊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提出後,得否變更申請書中所記載的資料?
「商標圖樣」及「指定使用之商品/服務」,於申請後即不得變更,惟與商標權範圍變動無涉的申請事項,如申請人的地址或其代表人等資訊若有異動,皆可隨時於申請審查中來文補正以更新資料。但申請人名稱、代理人或其印章若有變更者,應按每ㄧ商標各別申請,相同申請人有二以上商標,其變更事項相同者,則得檢附相關書件於ㄧ變更申請案同時申請變更(商23、24;商施25)。...
商標申請註冊後可否增列商品/服務?
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申請後即不得變更,除非是減縮指定使用商品/服務,故增列的商品即使與原指定商品屬於類似組群的商品/服務,亦不得增列 (商23) 。...
商標法允許就商標圖樣為非實質變更的情形有哪些?
商標圖樣申請後不能變更,是在於避免申請人取得申請日後,有商標權範圍變動的情形,進而影響其他在後申請人的權益。但若並不會因此變更圖樣的實質內容,如刪除圖樣中不具識別性或有使消費者誤認誤信其商品/服務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如有機、㊣字等;或刪除圖樣中純粹資訊性如商品重量或成份標示、代理或經銷者電話、地址等事項;或刪除TM國際通用商標或○R註冊符號等,並不致改變原商標圖樣給予消費者識別來源的同一印象,即非屬實質變更(詳參商施24)。...
申請註冊的商標型態可否變更?
由於各種商標型態的內涵不盡相同,申請註冊後原則不能變更,但如果有客觀證據證明申請人係出於錯誤,且不會因此變更商標圖樣之實質內涵,可以更正方式處理。例如申請人欲申請立體商標卻誤用一般商標申請書,如有客觀事證足以認定其應申請立體商標,例如申請人檢送其實際使用的立體商標樣本,且在不變更原檢附的商標圖樣前提下,得在補正其他不同角度視圖及商標描述等事項後繼續審查。若商標圖樣有實質變更情形時,即非更正明顯錯誤的問題。...
全體共有人共同具名提出商標註冊申請後,如有選定代表人、共有人地址等事項需要變更,應如何辦理?
共有商標申請事項需要變更者,可參考Q38申請變更任一共有人之姓名、名稱、地址等事項。但屬於共有商標的共同事項者,例如:變更共有商標之選定代表人或代理人者,除變更證明文件外,應檢附全體共有人同意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始得辦理。...
對共有商標圖樣為非實質變更或請求更正的情形,是否亦須經全體共有人同意?
對於共有商標圖樣非實質變更(商23)或如商標圖樣倒置係明顯錯誤等事項申請更正(商25)者,因不影響商標同一性或減縮指定使用商品/服務範圍,不致影響商標共有人的權益,所以,不須全體共有人具名,若共有人已選定代表人或有委任代理人者,皆可為之。...
商標申請註冊後,可以申請更正的範圍為何?
申請更正事項,原則上屬形式上顯然易見的錯誤,例如:申請人名稱或地址、文字用語或繕寫及其他明顯之錯誤,通常無須檢附證據,惟對於申請更正事項是否屬明顯錯誤有疑義,例如申請更正之事項無法由現有檢附之申請文件認定屬於明顯錯誤者,申請人應檢送相關證據以供查證申請人名稱或地址繕打錯誤 (商施26)。;申請更正的內容,不可以影響商標同一性或擴大指定使用商品/服務的範圍 (商25Ⅱ) 。例如:商品名稱原記載為「化粧品,即乳液、化妝水。」更正為「化粧品,尤指乳液、化妝水。」則有擴大指定使用商品/服務範圍的情形。...
倘商標權人想要在商標評定或異議程序中,申請更正商標註冊事項(商25),有無時間的限制?
商標註冊後,如發現原註冊申請事項有誤寫、誤繕或其他類此明顯錯誤情形時,均可申請更正(商38Ⅱ準用商25),不因註冊商標涉有異議、評定或廢止案件而受影響。但申請更正的內容,不可以影響商標同一性或擴大指定使用商品/服務之範圍(商25Ⅱ)。至於涉爭議案件欲排除有衝突的註冊指定商品/服務者,應申請辦理減縮商品/服務,非屬於申請更正的範圍。...
申請中的商標如何申請分割?
申請人就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可以原註冊申請日為申請日,申請分割為二個以上的註冊申請案。申請時應備具申請書,載明分割件數及分割後各商標的指定使用商品/服務,並按分割件數檢送分割申請書副本及其申請註冊的相關文件(如商施13〜18所要求檢附的文件),原申請案於核准分割後即加註分割予以結案(商26;商施27Ⅰ)。分割後各商標申請案的指定使用商品/服務不得重疊,且不得超出原申請案指定的商品/服務範圍(商施27Ⅱ)。...
商標已核准審定但尚未公告註冊,可以申請分割?
核准審定後註冊公告前申請分割者,智慧局將於申請人繳納註冊費,經註冊公告後,再進行商標權分割(商施27Ⅲ)。...
共有商標申請減縮或分割指定使用商品/服務,需經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共有商標申請權指定使用商品/服務的減縮或分割,影響共有商標的權利範圍,為保障共有人權益,應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請求減縮商品/服務來函得由共有人全體具名或檢附共有人全體具名的同意書。...
申請中的商標可否移轉於他人?又申請人公司名稱或其公司組織種類異動時,應如何處理?
商標申請後,申請人可以將商標註冊申請所生的權利移轉給他人,受讓人應檢附雙方簽名或蓋章的契約書或同意讓與的移轉證明文件(商施28),以變更商標申請人名義方式辦理。至於公司營業主體相同(相同公司統一編號),只是變更公司名稱或由「有限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組織種類情形者,則可以檢附變更證明文件,辦理申請事項變更(參Q38)。若是共有商標的註冊申請,辦理共有商標申請權或共有人應有部分的移轉時,應檢附全體共有人同意書。但因繼承、強制執行、法院判決或其他法定事由移轉時,則無須全體共有人同意,僅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商28)。...
何謂商標聲明不專用?
商標的功能主要在於識別商品/服務來源,只要商標整體具有識別性,即具備商標功能,可是申請人往往為了促銷的目的,喜歡將與商品/服務有關的品質、功能、產地等說明,或廣告標語等不具識別性的事項納入商標圖樣中一併申請註冊,雖然商標整體具有識別性,但商標權人及競爭同業對於商標圖樣中所含前述事項是否具有專用權可能看法各異,進而有影響市場公平競爭秩序之虞。早期對於這種情形,均要求申請人將說明性或不具識別性的部分刪除,始准予註冊,惟此種作法並不合理,因而發展出聲明不專用的制度。也就是,透過不專用的聲明,申請人同意商標中說明性、不具識別性等依法單獨不可以註冊部分不主張權利,使整體具有識別性的商標,得以保留該等不得單獨註冊部分於商標圖樣。實務作法請參考「聲明不專用審查基準」...
商標圖樣包含不具識別性部分,什麼情況下須要聲明不專用?
商標圖樣不具識別性部分,而且「有致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之虞」,須透過不專用的聲明,亦即申請人依法應就該不得單獨註冊的「不具識別性部分」,聲明主張不在專用之列,使商標取得的權利範圍明確。至於商標權範圍有無產生疑義,判斷重點如下: 1.不具識別性事項已為同業及公眾經常使用於描述指定商品或服務,原則上可據以認定該部分屬無致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之虞的情形,無須聲明不專用。智慧局並公告「無須聲明不專用例示事項」作為「聲明不專用審查基準」的補充。...
申請人申請註冊時未主動聲明不專用,智慧局認有致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會通知補正?
商標圖樣包含不具識別性的部分,若屬有可能對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的情形,依法須聲明不專用,故申請人必須就該部分聲明不專用後,才可以註冊,故申請人未主動聲明不專用時,智慧局將發給核駁先行通知書,限期回覆是否同意聲明不專用,申請人不同意聲明不專用或未於指定期限內回覆者,智慧局將核駁其註冊申請 (商29Ⅱ、Ⅲ) 。...
申請人申請註冊時主動聲明不在專用之列,惟智慧局認該部分無致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智慧局將如何處理?
商標圖樣中不具識別性部分,智慧局認無致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縱經申請人主動聲明不在專用之列,亦不予公告,以維持智慧局認定是否有致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原則的一致性,並使各界有所依循。...
如果商標圖樣不具識別性的部分,部分有致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部分無疑義時,將如何處理?
商標圖樣中不具識別性部分同時包含有疑義及無疑義者,原則上無致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的,不用就該部分聲明不專用;有致疑義的,始須就該部分聲明不專用。例如「DORRI KAFFE德力咖啡及圖」使用於咖啡、咖啡豆、即溶咖啡、咖啡飲料等商品,「咖啡」為指定商品的通用名稱或成分說明,無須聲明不專用;德文「KAFFE」為「咖啡」之意,為指定商品的通用名稱或成分說明,不具識別性,德文非國人普遍熟悉的語言,為避免產生商標權範圍及於該文字的疑義,應聲明不專用,聲明方式為:本件商標不就「KAFFE(德文:咖啡)」文字主張商標權。...
商標聲明不專用與否,是否會影響到商標權人主張權利?
聲明不專用制度,僅是於審查程序就可能發生商標權爭議的情形,預作防範的行政措施,註冊商標是否就特定事項聲明不專用,並非日後判斷該事項是否取得商標權的唯一依據。且商標註冊後,商標權人係就指定的商品/服務取得整體商標使用的權利,而非取得單獨使用商標中特定部分的權利,商標是否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其判斷仍應以整體商標圖樣為觀察。因此,商標圖樣中不具識別性部分,不論其是否屬於有致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之虞並經聲明不專用,或無疑義之虞而未經聲明不專用,僅是在判斷時會被施以較低的注意力或忽視而已,有無產生混淆誤認之虞而得主張權利,仍應就個案具體情形來判斷。...
商標僅為發揮商品或服務之功能所必要者,為何不得透過使用取得後天識別性而核准註冊?
功能性可區分為實用功能性及美感功能性,前者包括達成商品使用目的或技術效果所必要的特徵,以及由較便宜或簡單的製造方式所產生的產品特徵;後者則指該特徵雖不具實用功能性,不能增加商品或服務的效能或降低其成本,但是明顯具有其他的競爭優勢,而該競爭優勢應保留給同業使用,而不宜由一人所獨占。故基於公益考量,避免有礙於同業的公平競爭及社會的進步,商標若僅為發揮商品或服務的功能所必要者,不能取得註冊,亦不得因申請人使用且在交易上已成為其識別標識,而得主張有後天識別性,且縱使其註冊已超過5年,若確實為發揮商品或服務的功能所必要者,仍有被撤銷註冊的可能。...
政府機關的標識,可否申請商標註冊?
若在業務上有需要,政府機關可以機關的標章或其他文字、圖形,指定使用於相關商品/服務,提出註冊(商30Ⅲ)。如果是他人以相同或近似於政府機關的標章或其所發給的褒獎牌狀作為商標申請註冊,智慧局會依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規定予以核駁。為利於審查,目前智慧局有受理政府機關標章備查業務,並於備查後,將之公告於商標公報周知。...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規定的「具公益性機構」,於實際審查時,應如何認定?
「具公益性機構」的認定,可考量其所從事的活動內容是否以謀求公共利益為目的、是否有益於社會大眾福祉、利益是否具公共性、受益對象是否特定等事證,再按一般社會通念加以綜合判斷。又鑒於公益性機構需符合法律所規定之成立要件始得合法成立,且在組織章程需載明設立之公益目的,是以,組織章程應可作為認定是否具公益性機構之直接證據;如無組織章程可參,則可從該機構所主辦的公益活動加以判斷。...
101年7月1日施行的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9款將「酒類地理標示」修正為「葡萄酒或蒸餾酒地理標示」,是否有意排除對「其他酒類地理標示」的保護?
修正前「酒類地理標示」與「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TRIPS)協定」中的「葡萄酒或蒸餾酒(wines and spirits)地理標示」額外保護標準相較,顯然過廣,故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9款修正為「葡萄酒或蒸餾酒地理標示」,以明確其適用範圍。至於葡萄酒或蒸餾酒以外的酒類商品有致產地誤認誤信之虞者,應適用同條項第8款規定(商30Ⅰ○8、○9)。...
依審查人員發給的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提出引據商標權人出具的並存同意書時,是否即無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規定的適用?
審查人員於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提供避免註冊衝突的可能方案,僅係依法律適用的情形提供申請人參考,故並非提出引據商標權人出具的並存同意書,即認為無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規定的適用,審查人員尚須進一步審查是否有該款但書所稱「顯屬不當」的情形。...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但書規定「顯屬不當」的情形為何?
同意商標並存註冊制度,雖原則上尊重先申請或先註冊權利人的自由意志,惟為避免商標喪失應有的正確指示商品/服務來源的功能,並影響他人的正當權益,乃明定但書的限制。但書「顯屬不當」的情形,包括(一)申請註冊商標相同於註冊或申請在先商標,且指定使用於同一商品/服務者;包括消費者可能將之視為相同的情形,例如「旺旺」與「旺-旺」商標、「BABY CARE」與「baby care」商標;「藥錠」與「藥丸」商品、「唇膏」與「口紅」商品或「小吃店」與「小吃攤」服務等。(二)註冊商標經法院禁止處分者;容易減損註冊商標的拍賣價值,並有可能影響拍定人權益。(三)其他;如團體商標權人同意近似商標指定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註冊等 (商30Ⅰ⑩;商施30) 。...
可否將他人未在我國註冊的商標,作為自己的商標提出申請?
若明知是他人先使用的商標,未經他人同意,以該商標作為自己的商標提出申請,雖經核准註冊,嗣後經證明係與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商標存在,意圖仿襲而以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在同一或類似商品/服務的商標申請註冊者(商30Ⅰ○12),依法可以撤銷其商標註冊(商48、57)。...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所謂「意圖仿襲」,是否為ㄧ主觀要件?將如何審查?
101年7月1日修正施行的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增列「意圖仿襲」文字,只是釐清本款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的立法意旨,並非增訂主觀要件或限縮其適用範圍。至於申請人是否基於仿襲意圖所為,自應斟酌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等客觀存在的事實及證據,依據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加以判斷。如他人先使用的商標具高度獨創性且雙方有業務競爭類似的關係存在時,申請人以相同或近似商標申請註冊,即難諉為巧合,應認有意圖仿襲的情形。...
歷史著名人物名稱是否可以申請註冊商標?
著名歷史人物的姓名與商品或服務的內容可能有關時,容易使相關消費者對其內容產生聯想,將其視為商品或服務內容的說明,例如:「唐太宗」或「莊子」使用於第9類影音光碟或第16類書籍,容易使人以為該光碟或書籍的內容為唐太宗、莊子的故事,或其生平的介紹(商29Ⅰ○1),應予核駁。著名歷史人物的字、號或其他別名稱呼,只要一般大眾能將之與特定歷史人物連結,則其識別性的審查與其姓名相同。又著名歷史人物的鮮明形象,常具有社會教化功能,若使用於指定商品或服務,使人產生不敬或侮蔑等負面聯想等,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有所妨害者,則不得註冊(商30Ⅰ○7)。(詳參「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4.6.2)。...
是否可以用過世人士的姓名作為商標申請註冊?
以過世之人的姓名作為商標,雖因其人格權失所附麗,而不該當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3款保護,惟該他人的姓名若依相關公眾的認知,仍會與特定人士產生聯想,申請人自宜徵得其遺族同意,始得註冊(商30Ⅰ○11)。以已逝人士的姓名或稱謂作為商標,其本身意涵雖然無妨害公序良俗之虞,但以著名人物名稱從事市場交易之各種商業行為,法律上若任由先申請之人取得專用,難謂無影響社會上既有之尊重及倫理規範,並易造成業者利用已故著名人物的名聲,獨占使用於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影響市場競爭秩序,若有背於社會公共利益者,亦不得註冊(商30Ⅰ○7)。...
是否可以他人的公司名稱申請註冊商標?
公司名稱是用來指示營業主體本身,相當於自然人的姓名,而商標則是用來指示不同營業主體所產銷或提供的商品/服務,二者本分屬不同的法律規範範疇。基於公司、商號名稱的登記與商標申請註冊的審查不同,常有公司名稱特取部分相類似的情形,實務上亦常見企業以自己公司名稱的特取部分作為商標註冊,故他人登記的公司名稱若已臻著名,為相關公眾所普遍知悉者,申請人未經該公司同意作為商標申請註冊,即有可能致相關公眾對其商標指示的商品/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之虞,應不得註冊。(商30Ⅰ○14)...
可以他人的著作申請註冊商標?以他人美術著作或圖形著作(如利用他人雕像的照片或繪圖軟體中各式內建圖形),排列組合成為商標圖樣,是否涉及侵害他人著作權的問題?
商標除應具有識別性外(商29Ⅰ),復不能有商標法第30條第1項各款所規定不得註冊事由,其中包括商標有侵害他人著作權經判決確定的情形。若商標已註冊者,任何人得提起異議,利害關係人亦得申請評定,撤銷其商標註冊。至於未經著作權人同意以其著作申請商標註冊,可能涉及重製、改作等行為而有著作權法的侵權責任,則應由法院依職權就具體個案進行認定。...
如何認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是否同一或類似?
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條附有「商品及服務分類表」,其歸類原則是採國際商品及服務分類標準(尼斯協定),而類似商品/服務的認定,並不受該分類的限制。智慧局彙整「商品及服務分類暨相互檢索參考資料」,羅列商品及服務組群,初步界定商標申請註冊時須相互檢索的商品/服務範圍可提供參考。但審查時,仍會就商品/服務的功能、用途、交易習慣和市場實際情況等因素作判斷。另類似商品/服務的認定,係為判斷混淆誤認與否的重要考量因素之ㄧ,建議參考「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5.3」有關商品/服務是否類似暨其類似程度的說明。...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部分條款但書規定「同意」申請註冊者,應以何種方式表示?
商標註冊申請以書面審理為原則,因此,申請人舉證已徵得他人「同意」的事證,自應以書面為之。該同意書面形式不拘,但應明確載明同意的內容以供審酌,可於申請註冊時併同申請書檢送,或經智慧局通知陳述意見後以補正函的方式檢送。...
經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的商標所有人出具同意申請的同意書,是否須核對前述商標所有人的公司章?
為確認同意書係出自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商標所有人的意思表示,原則上會核對同意書所蓋印章與先權利人留存於智慧局的印章是否相符,若印章不符,可以由前權利人具結方式辦理,如有虛偽不實的情形,由具結人自負法律責任。在個案審查時,尤其是外國商標權人或申請人,若有其他事證足以認定其確實有權簽署該同意申請註冊文件的意思表示者,則該同意書仍可被採認。...
同意他人申請註冊或並存註冊後,未來自己若再申請近似商標時,是否會有影響?
商標審查係採逐案審查為原則,如甲曾出具同意書同意申請在後的乙商標註冊,嗣後甲另案再申請的商標,若與乙商標有混淆誤認之虞時,仍須徵得乙案商標權人的同意,始得核准註冊(商施33)。...
同意他人申請註冊或並存註冊,如雙方代表人為同一人時,檢附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商標所有人之同意書,是否有特別規定?
商標申請案之申請人或關係人為本國公司,且雙方代表人為同一人,為免違反公司法之規定,並存同意書應蓋公司大小印鑑外,另由不執行業務股東(有限公司)或監察人(股份有限公司)為代表簽章,並附經濟部公司登記事項卡正反面影本或蓋有股東印章之股東名冊影本。...
核駁先行通知陳述意見期間,經申請人申請延長後,第2次申請延長,智慧局如認為無理由者,是否會發文通知不受理延長?
申請人第2次申請延長陳述意見期間,智慧局得依補正的事項、延長的理由及證據,再酌給延長期間。至於延長的申請無理由者,智慧局將敘明不受理延長的理由發文告知不受理,申請人對智慧局實體所為核駁審定表示不服時,得一併就不予受理延長事項聲明不服。(商施34Ⅲ;行政程序法174)...
一申請案中部分指定商品無法註冊,審查人員是否會主動為部分核准,部分核駁的處分?法條依據為何?
有部分商品/服務有不得註冊情形時,審查人員於核駁審定前會將核駁理由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陳述意見,申請人於收受核駁理由後,可以就指定使用商品/服務申請減縮、分割及聲明不專用,但是必須於核駁審定前為之(商31Ⅱ、Ⅲ)。申請人若未主動申請分割或減縮不得註冊的商品/服務,因該商標註冊申請案有法定不得註冊情形,智慧局將依商標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將全案予以核駁,不會為部分核准及部分核駁的處分。...
註冊費應於何時繳納?
智慧局於核准審定時,將一併發給商標註冊繳費單,註冊費應於核准審定書送達後2個月內一次繳清。申請人除得臨櫃繳納外,亦可以到自動櫃員機ATM、網路ATM、網路銀行轉帳繳納(詳繳費單)。商標/團體商標,每類2500元;團體標章/證明標章,每件2500元。...
依修正前商標法規定,申請人選擇分二期繳納者,第二期註冊費,應如何繳納?若忘記繳納第二期註冊費,可否補繳?
101年7月1日新商標法施行前,註冊費分二期繳納者,第二期的註冊費應依修正前的規定辦理(商105)。 1.依修正前商標法第26條規定,第二期的註冊費應於註冊公告當日起算屆滿第3年的前3個月內繳納,為避免民眾忘記,智慧局會於期限前發文提醒商標權人或其代理人繳納。故商標權人地址若有變更者,應通知智慧局變更商標權註冊資料,以利送達並避免影響權益。 ...
商標審定書送達錯誤,是否會延誤繳納註冊費期限?
繳納註冊費期限,係自核准審定書合法送達後起算二個月,故商標審定書若有送達不到而重送情形,繳納註冊費期限自以合法送達時起算。申請人於收受審定書後,宜儘速繳費,俾便商標早日公告註冊,取得商標權。...
原設有代理人的商標申請案,於核准審定後,可否由申請人自行辦理繳納註冊費?核發註冊證可否逕寄申請人?
商標代理人受送達的權限未受限制者,智慧局應向代理人送達;又撤回代理權的授與,經通知行政機關後,始對行政機關發生效力,分別為行政程序法第71條及第24第4項所明定。代理人權限的變更,非以書面通知商標專責機關,對商標專責機關(智慧局)不生效力(商施5Ⅱ),故申請人若想要自行繳納註冊費,並取得註冊證者,宜先撤銷代理人權限,智慧局依法為商標註冊公告後,即可將註冊證送達申請人,以避免爭議。...
未在法定期間內繳納註冊費,是否有補救的措施?
申請人於核准審定書合法送達後的二個月內未繳納註冊費,如果不是故意的,可以在繳費期限屆滿後6個月內,加倍繳納註冊費後,予以註冊公告。但是申請人提出申請時,如果已經有第三人獲准商標註冊或提出申請,為避免影響到第三人權益,此時即不得以加倍繳費方式予以註冊公告(商32)。...
商標法第32條第3項「非因故意」未繳納註冊費的認定標準為何?
申請人將實際未能依限繳納註冊費的事由釋明即可,例如因出國、住院、忘記或其他事由未能依限繳納註冊費。若無影響他人申請或註冊的商標權益時,皆可以在繳費期限屆滿後6個月內,繳納二倍的註冊費後予以註冊公告。...
依商標法第32條第3項規定申請復權,是否需先同時補繳規費?
申請復權除應釋明非因故意遲誤繳納註冊費的情形外,而且應同時加倍繳納註冊費,未敘明復權理由或未繳納2倍註冊費(包括繳納不足)者,智慧局將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申請復權未超過得申請復權的6個月期間,但補正2倍註冊費的時間如果超過得申請復權的期間未補正到局者,應為不受理之處分。...
只要在註冊費繳費期限屆滿後6個月內加倍補繳,商標就可以公告註冊?
申請復權是法定期間經過後,特別賦予申請人補救的一種措施,因申請人在法律上已無可保護的權益存在,故必須在不影響第三人權益的情形下才可以回復失去的權利,其與因天災或不可歸責於己事由遲誤法定期間而申請回復原狀的情形,並不相同。商標法第32條第3項但書規定主要指第三人已在先商標未依法繳費後的6個月內,因信賴無在先商標的存在而申請註冊,或智慧局依法已核准他商標註冊者而言。所以,智慧局會以申請復權之日為基準點,審酌申請人商標如公告註冊是否會影響到第三人的權益。...
商標法第32條第3項所稱「但影響第三人於此期間內申請註冊或取得註冊者,不得為之」,是指何種情形,是否可舉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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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對智慧局所為申請人依商標法第32條第3項規定准予註冊公告的處分不服時,該如何救濟?
第三人如認為其申請註冊或取得商標權的權益,因智慧局核准申請人復權而受影響,亦即,認為智慧局所為准予復權商標註冊公告的處分,有違商標法第32條第3項但書規定者,得依訴願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提出訴願,或敘明理由向智慧局表示不服,智慧局應依相關規定審酌有無撤銷違法復權處分之情事。...
商標申請案未核准註冊前是否可以使用該商標?
我國商標申請註冊或使用,並非採行強制註冊制度,申請人未取得商標權之前,仍得任意使用商標以表彰自己營業上的商品/服務。但應注意使用的商標不可以侵害他人商標權 (商2)。...
商標權期間如何計算?
商標經核准審定,申請人於審定書送達後2個月內,繳納註冊費後,智慧局將於商標公報公告商標註冊,並自註冊公告當日起,由權利人取得商標權,商標權期間為10年。...
商標權期間屆滿可以申請延展?
商標註冊後,商標權人若想要繼續使用註冊商標時,可以在商標權期間屆滿前6個月內申請延展,每次延展為10年。核准延展的期間,自商標權期間屆滿日後起算。商標權人應備具申請書,就註冊商標指定的商品/服務的全部或ㄧ部申請延展註冊(商施35)。...
可以就部分類別申請請延展註冊?
申請延展註冊是按類別繳交規費,每類4000元。如果註冊商標原指定使用於第3類及第25類商品,商標權人不打算繼續使用第3類商品,可以單獨就第25類商品申請延展,並繳納1類的費用4000元。...
申請延展註冊後,如果撤回申請案,是否會退還原繳的規費?
如果在延展註冊核准通知前即撤回申請案,是可以申請退還原繳的延展註冊費(商標規費收費標準4Ⅱ)。...
只有商標權人可以申請延展註冊?
除商標權人外,對商標權存續有利害關係之人,例如被授權人、質權人、以商標權作為保全處分標的之人等,也可以載明理由,提出延展商標權期間的申請(商施35Ⅱ)。...
商標權期間已經屆滿,還可以申請延展註冊﹖
商標權期間已經屆滿,若屆滿還沒有超過6個月,商標權人仍可以申請延展註冊,但是必須加倍繳納延展註冊費,亦即,商標及團體商標的延展註冊費用為每類8,000元整;團體標章或證明標章則為每件8,000元整。...
申請延展時可否增加商品/服務類別?
商標權人於經註冊指定的商品/服務,取得商標權,註冊後,商標圖樣及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除指定使用商品/服務的減縮,即不得變更(商38Ⅰ)。而商標權的延展,僅為註冊後商標權期間的延長,其經註冊取得的權利範圍並無不同,仍受註冊後商標圖樣與指定使用商品/服務不能變更的限制。因此,商標權人不能以多繳納延展註冊類別費用的方式,申請增加指定使用商品/服務類別。...
商標權人名稱變更,以致前後案商標註冊登記的商標權人名稱不同時,前案是否一定要辦理變更?
商標權人名稱若有異動情形,若未申請變更商標註冊事項,使商標權登記所有人名稱一致,形式上即難判斷是否為同一主體,故提出新商標申請註冊案時,審查上可能會以違反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規定,發給核駁理由通知陳述意見,亦容易造成第三人錯認兩者為不同商標權人,而對之提出異議或評定案,徒增訟累,建議應將前後案商標權人名稱變更同一為宜。 ...
何謂商標權分割﹖
商標權分割,係指就註冊商標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加以分割,並非就商標圖樣的構成部分加以分割 (商37)。商標權人可藉由商標分割制度活絡運用其商標權。例如商標權人僅要將部分商品的商標權移轉給他人,此時可先將商標權作分割後再進行移轉;或註冊商標涉有異議、評定或廢止案件,得以分割方式維持與他人無衝突部分的商標權。但應於爭議案件處分前申請分割(商38Ⅲ)。...
商標如有授權他人使用,商標權移轉後對被授權人權益有無影響?
為保障被授權人之使用權益,商標法第39條第3項參考民法第425條之規定,即所謂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明定商標權移轉不影響原授權關係之存在,所以,商標權移轉後,被授權人仍得就原授權契約使用商品/服務範圍繼續使用,不受影響。...
商標權分割或減縮指定使用商品/服務,商標法修正前後過渡適用情形為何?
分下列2種情形說明: 1.101年7月1日前智慧局已為核駁審定或爭議處分者,仍得於行政救濟程序中申請分割或減縮核駁商標或系爭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 2.101年7月1日前申請,但尚未為核駁審定或爭議處分者,應於核駁審定或爭議處分前申請分割或減縮核駁商標或系爭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
註冊商標如涉有異議、評定或廢止案件,是不是隨時都可以申請分割商標權或減縮指定使用商品/服務?
註冊商標涉有異議、評定或廢止案件時,經雙方交叉答辯及陳述意見,已有足夠時間讓商標權人斟酌考量有無必要申請分割商標權,或透過減縮指定使用商品/服務方式,除去被爭議商標註冊違法情形,為衡平當事人權益,並使雙方爭議的商標權範圍及早確定,故申請分割及減縮的時點,應於爭議案件「處分前」為之(商38Ⅲ),不得在行政救濟程序中再行主張。...
註冊商標涉有爭議案件,申請分割商標權或減縮指定使用商品/服務者,應於「處分」前為之,該「處分」是否包括原處分被行政救濟機關撤銷後,智慧局重為的處分?
商標法第38條第3項規定的「處分」前,解釋上應包括原處分因行政救濟程序遭撤銷後,智慧局重新審查所為的處分。所以,在智慧局重為處分前,商標權人仍得就註冊商標申請分割或減縮指定商品/服務。...
商標權人實際使用註冊商標時,只是將圖樣稍作改變,會被認為未使用註冊商標?
商標權人實際使用的商標若僅是在形式上與註冊商標略有不同,在實質上並沒有改變註冊商標的主要識別特徵,且依社會一般通念或消費者的認知,是屬於相同之商業印象,可被認為是註冊商標的使用(商64)。例如註冊商標實際使用時,僅變更商標圖樣的大小、比例、字體或書寫排列方式等,通常屬於形式上略有不同,不失其同一性。但如果將商標中引人注意的主要部分刪略不用,以致與原註冊商標產生顯著差異,依社會一般通念及消費者的認知,不足以使消費者認識它與註冊商標是同一個商標,就不具同一性。但實際上是不是具有同一性,仍應就具體案件個別認定。...
商標權移轉的結果,若造成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的情形,各商標權人在使用時應如何附加區別標示,才算「適當」?
商標權移轉的結果若造成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的情形,將使商標喪失正確指示商品/服務來源的功能,故應由當事人間協議,依一般社會通念及商業上誠實交易習慣附加適當區別標示,例如可在商品、包裝或營業場所招牌指示商標的位置,清楚附記各商標權人公司、商號名稱或來源地等說明性文字。...
商標註冊後,註冊事項若有異動,應如何處理?
註冊事項除「商標圖樣」及「指定的商品/服務」不得變更外(商38Ⅰ),如係商標權人的登記事項有異動,請儘速來文更新;如送達地址。但商標權人名稱、代表人,或其印章、代理人若有變更,則應檢附變更證明文件,申請變更商標註冊事項(商施37準用25)。申請變更商標註冊事項,應按每ㄧ商標各別申請。但相同申請人有二以上商標,其變更事項相同者,得依變更案件數計算規費,於ㄧ變更申請案同時申請(商施37準用25Ⅱ)。...
如何申請註冊商標授權登記?
商標權人得就其註冊商標指定使用商品/服務的全部或一部指定地區為專屬或非專屬授權,如係非專屬授權,並可同時或先後授權不同人使用。授權契約經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發生效力,但必須經智慧局授權登記,才可以對抗第三人。授權登記商標權人或被授權人皆可以提出申請,若由被授權人提出申請者,則應檢附經雙方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授權的文件。 ...
101年7月1日新法施行前已完成授權登記,如該授權性質為專屬授權,當事人是否可辦理變更授權登記為專屬授權?
新法施行前授權登記雖未登記為專屬授權,惟授權契約內容可認定為專屬授權者,被授權人仍可依新法行使專屬被授權人的權利,不生更正或變更問題。...
申請專屬授權登記時,針對申請人所檢附的「授權契約」審查的必要內容為何?
註冊商標經專屬授權者,專屬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排除商標權人及第三人使用註冊商標(商39Ⅴ),故申請人應於授權登記申請書上有關「授權性質」的欄位,勾選專屬或非專屬授權。當事人間為避免爭議,授權契約必要記載內容,除Q22所列申請書應載明項目外(商施38Ⅰ),宜特別有專屬授權的明確表示。由商標權人申請者,智慧局為查核授權內容時,亦得通知檢附授權證明文件(商施38Ⅱ)。...
有關獨家授權屬於商標法第39條規定的專屬或非專屬授權?
依WIPO「關於商標授權之聯合備忘錄」,商標授權可區分為專屬授權、獨家授權及非專屬授權三種。所謂專屬授權,指商標被授權人於專屬被授權範圍內,取得完整的專用及排他權,商標權人亦不得使用該商標,並且不得再授權其他任何人使用該商標。非專屬授權相對於專屬授權,指被授權人僅取得授權範圍的使用權,商標權人仍得繼續使用該商標,也可以再授權給其他人使用;另所謂「獨家授權」,因並不排除商標權人的使用,所以為非專屬授權。授權契約若約定商標權人僅得授權ㄧ人獨家使用,商標權人復授權其他人使用,將負違約的民事責任。...
授權契約未明確載明「專屬授權」,但由授權契約可判定其授權性質為專屬授權時,是否可申請登記為專屬授權?
對於申請「商標專屬授權」登記,應依其授權契約內容為審查,如其授權契約的內容與商標法第39條專屬授權「專屬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排除商標權人及第三人使用註冊商標」定義不符,應不予登記或依當事人的真意改登記為非專屬授權。反之,授權契約條款上雖未使用「專屬」ㄧ詞,惟依其契約內容判斷具有專屬授權的法律效果,仍得為專屬授權登記。故授權契約上雖未載明其授權為專屬授權,申請人得釋明授權契約內容為「專屬授權」或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經查核屬實後,即得為「專屬授權」登記。...
所稱非經智慧局為授權登記者,不得對抗第三人,「第三人」所指為何?是否包括為侵權行為的第三人?
所謂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係指當事人間就有關商標權之移轉、授權或設定質權之權益事項有所爭執時,始有其適用。故所稱「第三人」限於對主張未經登記有正當利益的第三人,旨在保護交易行為的第三人,非法侵權行為人並非有正當利益的第三人,自不得主張未經登記而據以抗辯。...
101年7月1日施行的商標法刪除商標被授權人應於其商品或包裝容器上為商標授權的標示的規定,是否表示以後商標被授權人不用為商標授權標示?
商標授權標示,屬於商標權管理事項,為商標權人與被授權人依契約自由約定的事項,比較法上皆不為強制規定。但商標授權契約訂有授權標示約定時,被授權人依契約仍應受其拘束。...
被授權人是否可以將註冊商標再授權給他人使用,應如何辦理?
專屬被授權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得於授權範圍內,再授權他人使用;非專屬被授權人則非經商標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同意,不得再授權他人使用(商40)。惟應注意,再授權仍須經登記始得對抗第三人,且再授權登記使用的商品/服務、期間及地區,皆不得超過原授權登記範圍(商施38Ⅴ)。...
受讓商標權後是否一定要辦理移轉登記?
商標權轉讓經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契約成立時即生權利移轉的效力;或強制執行拍定取得商標權;或商標權人死亡發生繼承移轉時,即應辦理移轉登記,非經向智慧局移轉登記者,不得對抗第三人。因此,受讓人取得商標權後宜儘速向智慧局申請移轉登記。商標法在92年修法時,已廢除聯合商標註冊制度,故受讓商標權時應注意相同或近似商標有無一併移轉,受讓的商標權人是否尚有其他商標經禁止處分登記在案或涉有爭議,以確保權益。...
商標權人死亡時,繼承人如何辦理移轉登記?若無繼承人時,商標權是否仍然存在?
商標權屬於私權,是ㄧ種無體財產權,商標權人若為自然人,死亡時自得由其繼承人繼承其商標權,若無繼承人者,其商標權自商標權人死亡後當然消滅(商47○2)。商標權人死亡時,繼承人申請移轉登記除檢附一般書件外,為確認申請人為合法繼受人,應備具下列文件:原商標權人死亡證明、全戶戶籍謄本(由申請人具結係全戶謄本)及繼承同意書(商標權歸屬證明文件)(請參考「移轉登記申請書」申請須知的同意書範例),繼承人如為未成年人,尙應檢送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辦理共有商標權的移轉登記與一般商標是否不同?
共有商標權的移轉或共有人之ㄧ應有部分的移轉,應經全體共有人的同意,故辦理共有商標權的移轉登記除檢附一般書件外,應由共有人共同具名申請或檢附經全體共有人同意的證明文件。但因繼承、強制執行、法院判決或依其他法律規定移轉者,不在此限(商46Ⅰ)。...
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辦理繼承或贈與產權移轉登記,應檢附完稅證明書等文件,如辦理商標權移轉登記,實務運作程序為何?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及第3條規定,對外國人亦有適用,又依同法第41條規定的稅捐稽徵機關相關證明文件,通常會於申辦後2個月內發給。稅捐機關於審查文件時,外國人所需檢送的文件均須經認證,且必須審查外國人其本國繼承法的相關規定。 1.稅捐機關核定智慧財產權價值時,係參照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35條規定,就個案參考其買賣的利益及剩餘年數核估其價值。...
辦理移轉登記時,是否需將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一併申請移轉?尤其是在同一商品/服務組群的近似商標。
原則上,商標權的移轉係於當事人間移轉契約成立時生效,商標法並不強制規定需將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一併移轉,惟依商標法第43條規定,移轉商標權的結果,有二以上之商標權人使用相同商標於類似商品/服務,或使用近似商標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服務,而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各商標權人使用時應附加適當區別標示。若未附加適當區別標示,他人得依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申請廢止其商標註冊。但於智慧局處分前已附加區別標示並無產生混淆誤認之虞者,即不適用。...
獨資行號之註冊商標權是否得移轉予同一負責人之有限公司?
據本局96年5月15日智專字09612100070號函引據法務部96年3月20日法律決字0960008616號函釋略以:「一人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將其個人所有之專利權或商標權無償讓與公司時,公司係純獲法律上利益,不致引起利害衝突之情,即無損害公司利益之虞,自無加以禁止之必要,應無公司法第59條本文所定之禁止自己代表之適用。至一人有限公司代表人依據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3款但書規定,以商標所有權人地位所出具同意公司商標註冊之同意書,基於同一旨趣,亦無公司法第59條本文所定之禁止自己代表之適用。準此一人有限公司代表人將其專利申請權、專利權(商標權)無償讓與公司時,本局將准予辦理讓與登記。」...
商標移轉登記後原存在的授權關係是否仍然繼續存在?
註冊商標經授權登記後,對第三人已生公示效力,商標權移轉者,受讓人應承受該註冊商標權利所設的負擔登記,其授權契約對該受讓人仍繼續存在。亦即,被授權人仍得繼續主張其經授權使用商標的權利至原授權契約所約定的使用期間屆滿為止,不受商標權移轉事實影響(商39Ⅲ)。...
商標經授權他人使用登記後,欲廢止授權登記時如何辦理?
商標授權期間屆滿前,若雙方同意終止;或契約明定得由任一方任意終止授權關係而經當事人聲明終止者;或被授權人有違反授權契約約定,經通知解除或終止授權契約而無異議者;或有其他相關事證足以證明授權關係已不存在,例如法院確定判決證明授權關係已不存在等情形,應檢附下列書件申請廢止商標授權登記。經再授權登記者,亦同(商41)。 ...
商標權人如何設定質權?
商標經商標權人使用而成為知名品牌,即會累積相當財產價值,商標權人為擔保債權,得就商標權設定質權。有關質權設定、變更或消滅,固依雙方契約關係成立時生效,惟非經智慧局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另為擔保數債權,亦得依財產價值設定數質權,其次序依登記先後定之(商44)。...
註冊商標設定質權登記後,若質權人資料變更或質權消滅的情形如何辦理?
質權登記期間內若質權人名稱有異動,應依註冊事項變更程序辦理(詳Q16)。另質權擔保的債權因發生繼承或移轉,致使質權人主體發生變動的情形,亦可申請質權移轉登記(商施40Ⅰ○2),惟其非為商標權主體發生異動,所以不是辦理移轉登記,只要辦理商標註冊事項變更申請即可(詳Q16),以免影響質權登記次序。質權關係若因債務清償或其他事由消滅者,須辦理質權消滅登記,否則不得對抗第三人(商44)。...
證明標章權、團體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得否移轉、授權他人使用或設定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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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商標權人可否申請加發商標註冊證?
商標經註冊公告後,ㄧ商標權僅發給ㄧ張商標註冊證,商標權為多人共有時,因僅取得一商標權,故亦發給一張商標註冊證。其他共有商標權人如有需要,得申請核發商標註冊證明文件。...
商標權經核准分割者,智慧局是否會主動發給註冊證?是否須繳納註冊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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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註冊後不想繼續使用,應如何辦理?
商標權人視企業個別經營情況,若不再需要使用註冊商標以保障權利,得以書面向智慧局表示拋棄商標權,該書面意思表示到達智慧局之日起消滅(商47○3)。但有授權或質權登記者,應經被授權人或質權人同意,始得拋棄(商45)。如果是拋棄共有商標權,應經全體共有人全體的同意(商46Ⅰ)。但共有商標權人得就其應有部分拋棄,其拋棄的應有部分則由其他共有人依其應有部分的比例分配之(商46Ⅱ),智慧局將同時副知其他共有人並將商標權登記為其他共有人所有...
法人解散登記其商標權是否消滅?
依公司法第25條規定:「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因解散之法人仍享有一定範圍之權利能力,亦得將其營業移轉於他人,則該法人之商標即有繼續使用之價值,故法人為解散登記其商標權並不當然消滅。...
公司為清算或解散登記後,原擁有之商標權如何歸屬?
1.依公司法第25條,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所謂「清算完結」,係指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實質上已依法完成清算程序而言,如尚未完成合法清算,縱經法院為准予清算完結之備查,仍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法人人格即仍未消滅。是公司是否清算完結,法人人格是否消滅,應視其已否完成合法清算為前提。依公司法第331條第4項規定,向法院所為之聲報,僅屬備案性質,法院之准予備案處分,並無實質上之確定力。...
商標權人死亡而無繼承人者,商標權自商標權人死亡後消滅。若有繼承人而未辦理繼承移轉登記時,該商標的效力為何?
商標經繼承而未辦理移轉登記時,商標權雖仍然存續,惟因未辦理移轉登記,第三人可能因不知繼承人是否有繼續使用註冊商標,而主張該商標無正當理由繼續停止使用已滿3年而申請廢止其註冊,徒增訟累。建議繼承人應辦理移轉登記。...
商標法第36條第2項為什麼刪除原有「或經有關機關依法拍賣或處置者」等文字?其修正前後在適用上有無不同?
有關機關基於業務職掌既得依法拍賣或處置註冊商標的商品,商標權人自不得再就該商品主張權利,應不待贅言,因此,商標法第36條第2項雖刪除「或經有關機關依法拍賣或處置者」文字,實務上仍得適用相關法規進行拍賣或處置,並無不同。...
若認為申請中的商標有不得註冊事由,應如何主張?可否提出異議或評定?
商標之「註冊」違反商標法相關規定者,得依法提起異議或評定程序(商48、57),故第三人認為申請中的商標有不得註冊事由時,因該商標尚未註冊,自不得對之提起異議或評定,惟可於該申請案審定前,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向智慧局提出意見書。該意見書並無特定格式,僅需載明商標申請案號,並敘明所主張的事實及理由。案經智慧局審查後,若為核准該商標註冊之審定,因第三人並未取得當事人地位,故不得就該核准審定提出救濟,惟可俟該商標公告註冊後,依法對之提起異議。...
對於商標註冊認有違法情形應如何處理?
對於註冊的商標認有不得註冊情形時,依提起期間不同或是否具利害關係人資格,得依法提出異議或申請評定撤銷其商標註冊(商48、57;詳Q3〜Q6);對於商標註冊後,認商標有未使用或不當使用情形時,則得依法申請廢止其商標註冊(商63;詳Q7、Q8)。...
如何提出異議?
任何人認為商標的註冊有違反註冊情形者,得自商標註冊公告日後3個月內提出異議,此3個月為法定不變期間,如101.7.1.公告註冊者,其異議期間至101.11.1期滿;101.7.16公告註冊者,至101.10.16期滿。異議應就每ㄧ註冊商標各別申請(商48Ⅲ);並得就註冊商標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服務為之(商48Ⅱ)。提出異議者,應以異議書載明事實及理由,並附副本。異議書如有提出附屬文者,副本中應提出(商49Ⅰ)。詳情請參考下列網址:http://www.tipo.gov.tw/ch/Download_DownloadPage.aspx?path=3023&Language=1&UID=8&ClsID=33&ClsTwoID=55&ClsThreeID=0...
共有商標於註冊申請時有選定代表人,嗣後該商標涉及爭議案件時,智慧局是否係依商標法第7條規定,僅對該代表人通知答辯及送達處分書?
商標法第7條之適用應限於申請註冊程序,商標異議、評定或廢止案件爭議程序之送達,應回歸適用行政程序法第27條以下共有人間選定或指定代表人之規定,亦即,多數有共同利益之當事人,未共同委任代理人者,得選定其中一人至五人為全體為行政程序行為。未選定當事人,而行政機關認有礙程序之正常進行者,得定相當期限命其選定;逾期未選定者,得依職權指定之。...
商標法第49條第3項規定:「依前項規定提出之答辯書或陳述意見書有遲滯程序之虞,或其事證已臻明確者,商標專責機關得不通知相對人答辯或陳述意見,逕行審理」,智慧局認
經智慧局斟酌有第49條第3項適用時,即不再進行第49條第2項送達商標權人答辯或將答辯書送達異議人限期陳述意見的程序,故不會另行發文通知兩造,僅會在處分書中一併敘明。...
如何申請評定?
對於註冊的商標,利害關係人認為該商標的註冊影響其權益,且違反商標法規定不得註冊的情形者,得申請評定其註冊(商57)。商標評定應就每ㄧ註冊商標各別申請(商62準用48Ⅲ);並得就註冊商標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服務為之(商62準用48Ⅱ)。申請評定者,應以評定書載明事實及理由,並附副本。評定書如有提出附屬文者,...
申請評定是否有時間的限制?
為維持法律的安定性,並衡平商標權人及申請評定人雙方權益,對於不涉及公共秩序或社會利益的相對不得註冊事由(詳參商29Ⅰ○1、○3;商30Ⅰ○9〜○15;商65Ⅲ),明定除斥期間為5年,亦即,商標自公告註冊日後滿5年,就不可以對該商標申請評定,智慧局也不可以依職權對該商標提請評定。但如果是惡意搶註葡萄酒或蒸餾酒的地理標示,或是他人的著名商標,就不受5年除斥期間之限制。...
異議和評定程序有何不同?
異議和評定係分別提供公眾或利害關係人,對核准註冊的商標有爭議機會的制度。異議與評定在商標註冊公告日後3個月內有併行的可能性,惟其在立法目的及制度上仍有以下差異:...
商標註冊後,得申請廢止商標註冊的情形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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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人對相同的註冊商標分別提出異議及申請評定,實務上是否會優先處理異議案件,或是二者併行審理,有無重複處分之嫌?
爭議案件的審理,原則上係以其申請先後及雙方當事人交互答辯及陳述意見程序是否終結而足以進行審理以為斷,並不一定會先處理異議案件,且應就各案主張的事實及理由分別審查。但先處分的異議或評定案件,於後案審理時,將注意有無商標法第56條及61條ㄧ事不再理規定的適用,避免有重複處分的情形。...
商標法第53條「異議人得於異議審定前,撤回其異議。異議人撤回異議者,不得就同一事實,以同一證據及同一理由,再提異議或評定」規定,是否於異議期間再提出者,即不受限
本條規定旨在避免異議人反覆提出異議,異議人只要於異議審定前曾撤回異議者,即使仍在異議期間內,均不得就同一事實,以同一證據及同一理由,再提異議或評定。...
異議成立的處分作成後,撤銷商標權的效力是從何時開始?
異議案件經異議成立者,係因系爭商標註冊當時即有不得註冊事由而撤銷其註冊,商標權自應溯及自註冊當時失其效力。(商54)...
同樣以與註冊在先的商標構成近似且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為由,申請評定須檢附申請評定前3年據以評定商標的使用證據﹖提出異議就不用?
異議制度主要目的係透過公眾審查,在短期間內(註冊公告後3個月)透過異議程序確認商標註冊的合法性,提高商標權的可信度,故任何人皆可提出異議,與評定制度在於解決利害關係人間權利衝突的糾紛有所不同,而第三人亦可能無法檢附異議前3年據以異議商標的使用證據,而無法達到輔助商標專責機關審查之目的,故異議未作類似規定。...
商標法57條第2項明定申請評定須檢附申請評定前3年據以評定商標的使用證據,其理由為何?
1.商標法雖採註冊保護原則,申請商標註冊時,不以商標已於市場上實際使用為要件,惟商標係交易來源的識別標識,必須於市場上實際使用始能發揮其商標的識別功能,進而累積商譽,創造商標價值。因此,兩造商標是否會在市場上會造成混淆,應回歸兩造商標在市場上實際使用情形加以判斷,始符合商標保護必要性。此亦為商標註冊申請案與商標評定案件考量基礎不同之所在。 ...
評定程序是否會先就據以評定商標申請評定前3年的使用證據進行實體審查後,再續行評定案件的審理?
智慧局收到評定申請書後,會先對據以評定商標是否已註冊滿3年及其檢附使用證據與否作形式審查,未附使用證據者,將發文通知補正(商57Ⅱ)。至於所檢附證據是否符合真實使用,將直接發交對造答辯,並由兩造當事人就商標使用、評定事實及理由同時進行交互答辯及陳述意見程序,並不會先行就使用證據為實體審查。...
商標法第57條第2項據以評定商標需檢附之使用證據,在國外使用是否亦可接受?
商標法新增據以評定商標註冊滿3年者,應檢附使用證據的規定,是適用於主張他人商標註冊有違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情形,亦即,指與在我國先註冊的商標有構成混淆誤認之虞者而言,故該據爭註冊商標證明有使用,即應以商標權人或其被授權人,在我國領域內是否真實使用商標以為斷。(詳參「註冊商標使用之注意事項」)...
商標法第57條第2項對據以評定商標使用證據的審查標準為何?和商標廢止案的審查標準是否相同?
據以評定商標的使用證據和商標廢止案的使用證據採相同審查標準,所提出的使用證據,均應足以證明商標的真實使用,並符合ㄧ般商業交易習慣(商57Ⅲ),不宜臨訟製作或提出象徵性的使用資料,如:商標權人所舉證據資料為國內報紙分類廣告,其刊登方式只是標示獲准註冊的商標圖樣及指定的商品/服務,依一般社會通念及市場上交易習慣,很難認定其係為行銷目的,在商業上確實有促銷其實際經營的商品/服務情形,即不是真實的使用。(詳參「註冊商標使用之注意事項」3.5)...
商標法第57條第2項所稱「有使用於據以主張商品或服務之證據」,該項證據申請評定人應檢送應到何種程度?
本條項規定,主要在於確認申請評定人的據爭商標有使用於據以主張的商品/服務,故必須檢送針對所主張系爭商標的註冊與其據爭商標據以主張的商品/服務有致混淆誤認之虞的使用證據,無需就據爭商標所有註冊指定商品/服務項目一一提出使用證明。應檢附據爭A商標於申請評定前3年有使用於據以主張商品或服務之證據,所稱「據以主張商品/服務之證據」係指其主張前揭條款有致混淆誤認之虞之商品或服務的使用事證,或其未使用有正當事由的事證而言,故申請評定人提出A商標使用於A1、A2商品之證據,即為主張B商標違反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規定之適格證據,並得就實際使用A1、A2商品之情形與B1—B5判斷商品/服務是否混淆誤認之虞,進行實體審理。...
異議案和評定案對於類似商品的認定標準與廢止案是否相同?是否和公告的商品類似組群相同?
異議案、評定案若涉及兩造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是否類似的判斷,主要在於避免消費者混淆誤認或維護商標所有人的商標權益,因此,其判斷原則相同。廢止案涉及自行變換商標或加附記,致與他人註冊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而有混淆誤認之虞者,亦同。至於廢止案涉及註冊商標有無真實使用的審查,則係就註冊指定商品/服務,審查有無積極使用的事實,若申請人就註冊商標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或服務申請廢止其註冊者,即應逐一審查判斷其使用範圍是否相當,與前述混淆誤認與否的類似商品/服務判斷無關。...
商標法第60條但書規定「不得註冊之情形已不存在者,經斟酌公益及當事人利益之衡平,得為不成立之評定」所謂「不得註冊之情形」可否舉例說明?
該條但書所謂「不得註冊之情形」係指商標法第57條所稱商標註冊違反商標法規定的情形而言。例如,系爭商標註冊時僅由描述商品/服務的品質、用途或相關特性的說明性文字所構成(商29Ⅰ○1)。但評定時,因既存的客觀事實促使構成違法事由不存在,系爭商標已具商標識別性者,即得為不成立的評定。...
外國人的商標未於我國註冊,若有他人以相同或近似商標於國內先行註冊,該外國人應如何主張?
商標法是採先申請先註冊為保護原則,外國人的商標若未在我國依法註冊,即無法取得保護。惟商標在國內遭搶註而符合下列規定情形之一時,可以依異議或評定程序撤銷其註冊: 1.遭搶註商標係著名商標或標章若該外國人商標,有客觀證據足以認定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者,系爭商標以相同或近似於該著名商標或標章申請註冊,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
申請註冊的商標為墨色或彩色,惟實際使用時,變更顏色使用,其使用是否具同一性?
使用註冊商標應依原註冊商標的顏色使用。變更原註冊商標的顏色使用,是否具同一性,則需就實際使用情形個案判斷。原則上,申請註冊的商標圖樣為墨色,實際使用商標時採用其他顏色,如果只是形式上略有不同,實質上沒有變更註冊商標主要識別的特徵時,仍可認為有使用註冊商標。但是,註冊商標圖樣為墨色以外的顏色(即彩色圖樣),且所施的顏色是該商標主要識別的特徵時,則實際使用墨色或其他不同顏色,依一般社會通念及消費者的認知,如果已實質改變該商標給予消費者識別來源的同一印象時,即不得認為有使用註冊商標。有關註冊商標與實際使用樣態是否具同一性,可參考智慧局公告的「註冊商標使用之注意事項」3.2.1.1(網址:http://www.tipo.gov.tw/ch/Download_DownloadPage.aspx?path=3564&Language=1&UID=8&ClsID=128&ClsTwoID=239&ClsThreeID=0)...
為避免註冊商標被廢止,於報紙刊登廣告,是否可作為商標有使用的證據?
商標權人提出的使用證據,必須證明該商標有符合一般商業交易習慣真實使用的事實(商67準用57Ⅲ)。單純為免於商標被廢止而刊登的廣告,若不符合一般商業交易習慣的使用情形,商標權人應檢附其他相關行銷證據資料佐證,僅有報紙廣告,未能證明確實有於國內使用商標時,將無法採認有使用商標的事實(商63Ⅰ②)。但報紙刊登廣告內容,若可認定商標權人確有行銷目的,且符合商業習慣,足資讓消費者認識該商標者(商5Ⅰ○4),不在此限。...
註冊商標的保護範圍為何
商標經註冊公告後,商標權人依法得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將相同商標使用於同一商品/服務;或將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使用於同一或類似的商品,而有致混淆誤認之虞的情形(商35Ⅱ、68)。故原則上在商標權排他範圍內,未經商標權人同意而使用商標者,皆屬侵害商標權的行為。...
註冊商標遭他人仿冒,要如何救濟?
依商標法規定可尋求民事及刑事的救濟: 1.民事救濟: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除去,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商標權者,並得請求侵權損害賠償。為避免商標權人難以證明其損害,商標法第71條並特別規定計算損害的方式,由商標權人擇ㄧ計算其損害賠償金額。...
專屬被授權人得否行使商標權侵害的救濟程序及提起刑事告訴?
專屬被授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取得商標專屬使用權,故商標權受侵害時,專屬被授權人自得以自己名義行使排他權利,提起民刑事訴訟。但契約另有約定,應從其約定(商39Ⅵ)。...
依商標法第5條規定,輸出標有商標的商品為商標使用之一種態樣,回銷是否為使用商標的行為?
依第5條規定,商標的使用,必須為「行銷之目的」,故受外國商標權人委託製造的代工者,純受委託指示完成標示商標的商品並交貨予委託人,其將製造的產品回銷外國,代工者並無於市場行銷之目的,自非該商標的使用行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5年度再字第4號刑事判決參照),惟若代工者產製超過受託商品的數量,另將該部分商品行銷於國內市場,則已轉變具有行銷之目的時,將構成商標的使用,非經國內註冊商標權人同意,自不得為之。...
原廠商標在台灣係由他人所註冊,若輸入原廠商品,是否會侵害該他人的商標權?
附有註冊商標的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商36Ⅱ),即所謂真品平行輸入的商品(俗稱「水貨」),因該商品源自於同一商標權人,故屬真品(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5號民事判決參照)。...
「網路購物」和「網路上提供零售服務」,二者如何區分?如同一商標分由不同的人註冊於特定商品零售服務和網路購物服務時,網路購物的商標權人得否主張在網路提供特定商品零
商標指定使用於網路購物服務者,其服務性質係屬綜合性商品零售,與特定商品零售間,除匯集商品種類的多寡程度,以及是否以特定專賣形式來提供商品的零售服務不同外,復因商品結構、消費對象、購物環境等有別,可能使二者呈現截然不同的經營特色,故原則上互不類似,例如「百貨公司」與「鐘錶零售服務」互不類似。...
商標法有關著名商標的保護規定如何?
註冊商標經商標權人廣泛宣傳促銷,若在市場上已具有相當信譽,且為相關業者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時,堪認為著名商標。著名商標的保護,其保護範圍較一般註冊商標為廣,並不以使用於相同或類似商品/服務為限。故應注意下列情形,以避免侵害著名商標權人的權益。 ...
發現他人將自己的註冊商標登記為網域名稱,並經營相同或極類似的商品/服務,要如何處理?
網域名稱登記係採先申請先登記制度,因此對於以他人商標文字搶先登記為網域名稱者,得依下列情形處理: 1.網域名稱的使用或標示,縱非作為商標使用,但明知為他人著名的註冊商標而以該商標中的文字作為網域名稱,而致混淆誤認之虞,或有減損著名商標的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可能構成商標法第70條第2款規定侵害商標權情事,負有民事侵權責任。...
什麼情形下使用他人商標不需取得商標權人同意?
商標權人在註冊指定的商品/服務上,有專用該商標的權利,他人未經其同意,除不得使用相同的商標於相同的商品/服務外,亦不得使用近似的商標於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服務而有致混淆誤認之虞,以保障商標正確指示商品/服務來源功能的權益(商35Ⅱ),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使用非作為自己商標的使用,或無影響市場公平競爭或消費者權益等情事,自不受商標權效力所拘束(商36)。...
拍攝自己的愛車作成icash紀念卡,是否應經商標權人同意?
所謂商標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並於交易過程中為商標法第5條的使用行為之一者而言。如果只是翻拍自己所有的愛車後製成紀念卡供自己使用,不涉及將附有他人icash商標商品重新裝飾後行銷於市場,自與商標使用的概念不符。另就他人物品提供客製化服務;如裝飾手機或票卡時,......
販賣自己所有的物品(含進口水貨)時,應如何避免侵害商標權?
販賣商品(含進口水貨)時,應先利用本局商標資料檢索系統(網址http://tipo.hinet.net/TIPO_DR/index.jsp)查詢該商品的商標是否已於我國取得註冊,如無,則不會有侵害商標權的問題。其次,若已有人註冊取得商標權時,如所販賣的商品係出自在我國註冊的商標權人或其授權人所製造的真品,縱其為俗稱的「進口水貨」,...
哪些是法定不予發明專利的事項?
答:有些技術縱然符合專利要件,亦不給予專利,而在專利法中明定不予專利,此即法定不予專利的事項。依專利法第 24 條規定,不予發明專利的項目有:.... ...
發明專利的實體審查時間要多久?
答:須視審查類別不同而有不同時間,目前提出實體審查後平均審結期間為21個月。發明專利申請案若符合加速審查AEP或專利高速公路PPH規定或優先審查者,亦可申請加速審查或優先審查。...
何謂發明早期公開?
答:發明專利申請案的審查期限較長,如果要等到實體審查審定核准才允許社會公眾得知其申請內容,可能造成第三人對於同一技術內容進行重複研究、投資或申請,無法充分發揮專利制度的功用。.......
有申請實體審查與未申請實體審查有何差異?
答:有申請實體審查者,本局將進行專利要件審查,審查符合規定者,發給核准審定書,申請人繳交第一年年費及證書費後,自公告之日起給予專利權。審查不符合規定者,發給審查意見通知書,限期通知申復或修正,.... ...
申請人收到審查意見通知函後有多久的時間可以回應?可以申請延期嗎?
答:審查意見通知函指定申復期間如下: (1) 國外申請案:3個月,並得申請延長1次,總計指定期間以不超過6個月為原則。.... ...
申請人不服發明不予專利初審審定,應如何救濟?
答:不服發明不予專利之初審審定,可於審定書送達後2個月內備具理由書,向本局申請再審查。...
發明專利申請案如涉有生物材料,有什麼相關規定?
答:有關生物材料或利用生物材料之發明專利,須同時兼顧公開性、再現性及菌種活性之穩定,且活體生物材料尚非說明書或圖式可以充分完全描述,因此,當生物材料不是該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易於獲得時,為使其申請專利內容揭露完整及可被利用,.......
提出設計專利申請需要準備的文件?
申請設計專利所需文件,包括申請書、說明書、圖式...
提出發明專利申請需要準備的文件?
申請發明專利所需文件,包括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圖式(非必要)、摘要 ...
提出新型專利申請需準備的文件?
申請新型專利所需文件,包括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圖式、摘要...
哪些是法定不予設計專利的事項?
答:專利法第 124 條規定,不予設計專利的項目有: (1) 純功能性設計之物品造形。 (2) 純藝術創作。.... ...
哪些是法定不予新型專利的事項?
答:依專利法第 105 條規定,新型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予新型專利。...
何謂設計?
答:設計是指對物品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的創作,其中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為一種透過顯示裝置顯 現而暫時存在之平面圖形,該圖形本身應屬花紋或花紋與色彩之結合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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